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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十三章
第一章导论第二章企业法与公司法第三章合同法第四章物权法第五章竞争法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章知识产权法第九章财政法第十章税法第十一章金融法第十二章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法律第十三章环境保护法第十四章涉外经济法第十五章诉讼与仲裁法第十三章环境保护法第一节环境保护法第二节循环经济促进法案例养鸡场经营者甲发现自她所在市某公司在她鸡场附近修建预制板厂以来,小鸡纷纷死亡,产蛋鸡也不再下蛋,经济损失达数万元。同时,其住宅出现裂缝,家人住院。主要原因是各种设备产生的震动和噪声。据环保局监测,其住宅及养鸡场噪声已达80分贝和95分贝。该厂自规划以来,未履行“三同时”手续,也未安装任何消声防震措施。环保局在调解同时,对该厂罚款3万元,并要求补办“三同时”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前不得生产。问:如何分析上述行为?第一节环境保护法一、环境保护法概述(一)环境保护法的定义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环境保护法的特点1.可持续发展思想贯穿始终2.浓厚的科学技术色彩3.很强的综合性和广泛性(三)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关于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不同的主张。“一元论”认为,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障人体健康。“二元论”则认为,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障人体健康,二是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一)概念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机构之间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二)特点1.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监督管理相结合。2.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一)协调发展原则(二)预防为主原则(三)环境责任原则(四)公众参与原则四、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依据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调整某一类或者某一方面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含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内容、审批程序、法律后果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1.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三)环境影响评价程序1.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1)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2)征求社会公众意见。(3)初步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4)规划审批机关审查。(5)跟踪评价。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1)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草案。(2)征求社会公众意见。(3)行业主管部门预审。(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建设过程中的评价。(6)投产后的跟踪检查。(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三同时”制度(一)“三同时”制度的概念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二)“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1.在建设方面的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再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包含有环境保护的篇章。2.在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3.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阶段,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4.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5.在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阶段,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同时投入使用。许可证制度(一)概念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环境行政许可证的法律化,是环境管理机关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二)种类1.防治环境污染许可证2.防治环境破坏许可证3.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其中,排污权交易又称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是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的交易。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征收环境保护费制度(一)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排污收费制度又称为征收排污费制度,它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律的规定,对直接向环境排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二)排污收费制度的具体内容1.排污费的征收(1)征收标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发展化的需要,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2)排污费的征收对象。《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因此,个人中只有个体工商户才纳入征收排污费的范畴。此外,排污者向城市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3)排污收费项目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及各污染防治的单行法的规定,排污收费项目包括四种:①污水排污费;②废气排污;③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④噪声超标排污费。(4)排污费的征收程序①申报登记;②审核;③核定污染物的种类、数量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④核定排污费的数额并予以公告;⑤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⑥缴纳排污费并解缴入库。第二节循环经济促进法一、循环经济法概述《循环经济促进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二、基本管理制度1.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2.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3.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4.妥善处理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5.对一些行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三、减量化(一)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二)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三)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四)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五)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六)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四、再利用和资源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五、激励措施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六、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
本文标题:《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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