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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航道执法挑战与案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汇报交流(长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处曾文)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12月28日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晚间新闻联播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汇报交流二个方面内容一、《航道法》给航道执法带来的挑战及应对措施二、相关航道保护案例解析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一、《航道法》给航道执法带来的主要挑战与应对举措(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六项)1、思想认识上还有差距。有的单位领导和职工法治理念不强、法治思维欠缺、法治手段缺少,依法管理、依法治航意识不强,对《航道法》对航道事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一部法律往往决定着一个行业的兴衰,一个单位的存亡;有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没认识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否则就是不作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否则就是乱作为,滥用职权,这两种情况都将受到责任追究,甚至构成违法犯罪。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2、体制机制上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目前一些航道单位具有航道建设、养护、执法等多项职能,执法职能弱化;有的港航管理部门兼有航道、港口、水路运输管理以及地方海事管理等职责,航道管理地位较低,这些都不利于《航道法》的贯彻执行,无法保证执法职能充分履行到位。与此同时,相应的管理机制也存在不适应的问题。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3、管理制度滞后于法律要求。目前许多管理制度都是在缺失航道基本法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有些已经不适应《航道法》的新要求,如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航道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等制度。制度的滞后,可能会带来较大的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4、执法队伍不适应法律实施的需要。《航道法》赋予较多的执法权力,但目前的执法队伍,特别是基层的现状不容乐观,普遍缺少法律、管理人才,队伍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规范执法、行风建设等方面亟待加强,这些与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执法队伍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5、执法装备较为落后。目前航道建设、养护等设施装备不能完全适应航道发展的需要,其中航道执法设施装备表现尤为突出,普遍缺少执法专用车辆和执法专用快艇,大多没有陆上、水上政务大厅,执法取证设备不足,固定、移动视频系统很少,部分执法场所外观形象建设达不到要求等。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6、执法经费存在短缺。目前整治建筑物维修、疏浚保航等养护经费有缺口,航道执法经费更是捉襟见肘,有些航道单位基本没有执法方面的资金安排,不能满足航道保护的需求,会给执行《航道法》带来较大困难。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二)应对举措。(八项)1、加大宣传,营造氛围。(1)要广泛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通过广播、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刊登专版、开辟专栏、专家访谈等,广泛进行社会宣传活动,做到总动员、全覆盖;(2)要根据情况创新宣传方式,采取集中宣传和上门、登船、到现场等方式,利用悬挂标语、发放图片、单行本、资料等形式,增加受众和影响面;(3)要丰富宣传内容,既宣传《航道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更要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的方式,加深社会对《航道法》的理解和印象;(4)要增强宣传效果,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让社会了解、遵守和支持《航道法》,为《航道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2、加强学习,提高能力。(1)根据部统一安排,全国《航道法》学习专业培训工作由全国航道职工培训中心(武汉航道学校)和部交通干部管理学院具体实施,正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其他人员三类培训班;(2)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贯彻,把握基本精神和要求,要遵法学法守法用法,运用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慎用权,用对人,管好事;(3)要把执法人员作为学习培训重点对象,组织参加不同层面的专门培训,邀请专家作专题辅导,开展案例分析、深入执法现场等多种形式的学习、研讨活动,让执法人员理解《航道法》原则、精神,掌握具体内容和各项制度,促进执法工作开展。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3、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航道法》,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航道体制机制改革,适应《航道法》实施和航道科学发展的需要:(1)加强调查研究,搞好沟通汇报,做好顶层设计,科学制定分类改革方案。(2)按上级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航道管理体制改革,构建统一高效,权责一致,建、管、养相协调的体制机制。(3)设置相对独立的航道行政管理机构,优化机构布局,科学确立管理层级,实行垂直管理模式;合理设置基层执法站点,适应日益繁重执法任务和快速反应的需要。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4、完善制度,规范管理。(1)根据《航道法》中新的法律制度对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执法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和完善,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该制定的制定,与《航道法》配套衔接,实现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2)对航道执法巡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等制度进行修改,完善配套执法文书。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5、加大建设,提升实力。(1)长江航道执法队伍情况介绍。目前长江航道行政管理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即总局设立长江航道行政管理处(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6个区域航道局设立航道行政管理处(执法支队)、22个全能航道管理处设置航道行政管理科(执法大队),并在58个职能航道管理处设置执法专职人员。目前共有航道行政执法人员(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419人,其中一线执法人员317人。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近些年来,按照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四个统一”建设要求,大力开展执法形象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了执法标志、执法服饰、执法证件、执法场所外观的统一,并创新开展了航道执法车辆、船舶、执法旗帜的执法形象建设。按照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系统执法培训,并开展“半军事化”训练和管理,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战斗力。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2)近三年长江航道行政管理与执法工作情况。共对外出具与通航有关设施航道审查意见600余件,采砂意见180余件,向长航局上报桥梁涉及航道方面意见约30件;专用航标行政许可205件;开展航道行政管理现场巡查7000余次,出动船艇和车辆8000艘次,出动航道行政管理执法人员22000余人次;将全辖区300多处航道整治建筑物纳入保护范围,明确的保护责任人;制止非法破坏航道行为1500余起,对“超吃水”船舶破坏航道事故实施100%的管理,成功索赔50多起,索赔率达85%;对严重破坏航道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20多起。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3)长江航道执法形象建设成果。统一的交通运输执法标志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统一的执法证件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岳阳航道管理处执法人员换新服装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换装宣誓仪式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丰都航道管理处执法队伍着新服饰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长江航道统一执法形象的专用趸船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航道管理政务大厅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航道执法专用快艇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航道执法车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军事化训练和管理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4)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关键在人,关键在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航道法》施行后,对航道执法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对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要求更高。就执法队伍而言,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规范基层执法站所的若干意见》、《“三基三化”建设试点工作通知》等文件要求,切实重视和加强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做到数量合适、结构合理、素质合格、执行有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本领过硬、公正规范、纪律严明的航道执法队伍:韩国海岸警卫队宣传视频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1)开展对执法工作及队伍情况调查研究,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优化人员结构,配备专职政委,充实法律、管理类专业人才,基层达到60%,充实基层执法力量;(2)加强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在岗培训,实行准军事化管理;(3)落实外业、夜间执勤执法津补贴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4)加大执法人员培养和使用力度,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才尽其用;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5)加大对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执法风纪,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航道执法公信力:第一,建立健全航道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减少执法随意性;第二,建立全方位的执法监督机制,完善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建立完善评议考核制度,制定执法考评指标体系,开展常态化考评,每年对下属执法单位开展执法工作监督检查,通报检查结果;第四,完善执法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公示投诉机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严格处理违纪违法执法人员。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6、加强执法,保护航道。“法定职责必须为”,各级航道执法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好审批关,强化现场管理,有力制止和打击各种侵占、破坏航道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航道权益,维护《航道法》权威。(1)强化航道影响审核。严格落实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履行审核职责,规范审核程序,坚持公正、公开、便民,源头保护航道资源,同时提供优质服务: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第一,依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评价审核的具体环节和有关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第二,建立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制度,向社会公布审核依据、程序、报送资料要求等。第三,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结果公示等,方便群众咨询、办事和查询、监督。第四,全面落实首问负责制、群众办事一次告知制,大力推行“预约服务”、“绿色通道”和“一站式”等服务模式。第五,督促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并及时组织审核,确保工程满足航道通航条件要求。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第一,强化执法巡查,及时发现、规范和处置各种破坏航道的行为;第二,对破坏航道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对严重破坏航道的违法行为,按照上限标准处罚;第三,对逾期不自行消除影响航道通航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强制拆除或消除;对严重损害航道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扣押、拍卖;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第四,对造成航道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第五,实施重大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违法行为造成的航道损失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确认;第六,实施重大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以及责令较大数额赔偿时,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赔偿损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裁定判决。第七,对破坏航道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治安处罚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要求,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7、完善装备,保障有力。就执法装备而言,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执法站所“四个统一”和“三基三化”(基层执法队伍职业化、基层执法站所标准化、基层执法制度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加大执法装备和执法形象建设,做到设施完备、功能先进、形象统一、保障有力。(1)各级航道行政执法单位要有专门的执法场所,基层执法单位要有水上办公场所,进行执法形象建设。(2)配备专用执法趸船,进行执法形象建设。(3)配置综合执法船和执法快艇,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4)按国家公车改革要求,优化配置公务用车,为各级航道执法部门配置执法执勤车辆,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5)合理配备执法取证设备,包括电脑、手持GPS、取证设备、通信传输设备、执法记录仪等。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34.6米综合执法艇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航道执法艇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总队8、纳入预算,稳定来源。应按照《航道法》要求和执法管理需要,将执法人员经费、装备建设维护费用、日常执法办案经费、保
本文标题:《航道法》带来的执法挑战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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