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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每日一法】《上海市禁毒条例(草案)》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1【每日一法】《上海市禁毒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禁毒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禁毒工作方针和机制】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政府职责】本市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禁毒委员会职责】市和区、县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二)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三)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四)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发布年度禁毒报告;(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吸、贩毒重点问题整治,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牵头组织口岸缉毒等工作。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2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组织推动禁毒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和监督管理,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财政、农业、商务、文广影视、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交通、新闻出版、邮政、海关、人民银行以及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禁毒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第七条【社会参与】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毒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八条【禁毒合作】本市建立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禁毒合作机制。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禁毒执法、禁毒科研、禁毒教育等国际和地区合作交流。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九条【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本市建立健全由禁毒委员会牵头,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全覆盖。禁毒委员会应当完善禁毒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提高禁毒宣传教育效果。第十条【国家机关禁毒宣传教育】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接受禁毒形势与任务等教育培训。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工作列为培训内容。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3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在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发动社会各方面,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建设禁毒教育基地,组织编制禁毒教育教材、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文化产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为公众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第十一条【传媒禁毒宣传教育】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应当制定和实施禁毒公益宣传教育方案,并将相关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二条【青少年禁毒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和药物滥用危害的教育,关注其社会交往,防止其吸毒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组织编制地方课程标准和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相关教学任务。中小学校应当将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纳入本校课程,落实教学计划、师资和课时;高等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社区组织、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加强对社区青少年、来沪青少年、青年职工等群体的禁毒教育。第十三条【重点场所禁毒教育】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第十四条【文化市场禁入】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不得邀请吸毒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播出。前款所称的吸毒人员,是指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第三章毒品管制第十五条【禁止种植】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公安、农业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4第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经济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等制度。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许可、备案等规定,并建立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申请生产国家规定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第十七条【易制毒化学品列管建议】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农业等部门以及教学科研、医疗卫生、生物制药等机构,发现可能用于制造毒品的物质,应当及时向市禁毒委员会报告。市禁毒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第十八条【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市场异常销售情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九条【毒品查缉】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毒品日常查缉机制,在交通要道、口岸和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等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海关、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法予以配合。海关依法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以及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相关部门在查缉毒品过程中造成单位和个人非涉毒物品损毁的,依法予以相应赔偿。第二十条【邮政、快递企业禁毒管理】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提高查验技术,加强对寄递物品的验视,防止寄递毒品和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加快推进实名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寄件人、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寄递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5邮政、快递企业对用户寄递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对于用户拒绝开拆的,不予寄递;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一条【邮政、快递行业禁毒培训和监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邮政、交通、海关等部门对邮政、快递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建立健全对邮政、快递行业的禁毒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寄递物品的随机抽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二条【互联网禁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包括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在内的任何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发现涉毒违法活动或者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通信管理、网络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网络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监测,依法处理涉毒违法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三条【重点场所禁毒管理】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应当建立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防止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行为。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前款所列场所,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禁毒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毒品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整治】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要求。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综合治理,限期完成整治目标,巩固整治成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毒品违法犯罪的变化趋势,针对合成毒品贩卖、吸食等重点问题,研究完善治理对策,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禁毒管理】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毒品违法犯罪可疑资金的监测;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六条【房屋出租禁毒管理】住宅、厂房等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制造、贩卖、吸食毒品等违法活动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6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行业禁毒管理】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交通运输工具。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交通运输工具驾驶资格和从业资质申领的审核、管理,防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检测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第四章戒毒管理服务第二十八条【戒毒措施】本市建立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互衔接的戒毒工作机制,对吸毒人员实行分类评估、分级管理、综合干预,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对于初次查获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委托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吸毒检测样本包括被检测人的唾液、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第二十九条【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并及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但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除外:(一)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二)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三)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自解除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对于由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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