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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法律】行政法总结复习
2010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定义: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①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做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影响的行为,应当取得法律授权。②合理行政原则---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行政机关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典型事例:公务员录用中对女性的歧视;城乡差别待遇;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考虑相关因素只考虑与法规范授权目的相关的各种因素,不考虑与授权目的不相关的因素。---比例原则管理的手段和管理的目的有实质的正当联系适当性:手段必须能够达到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必要性: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衡量性: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③程序正当原则(具有开放性)---公开原则---程序公正原则不能偏听偏信;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防止偏见影响决定---参与原则获得通知权;陈述、抗辩权等。---说明理由原则④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政府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全面---信赖保护原则含义: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救。具体制度:(1)行政主体曾做出某种行为(2)当事人由于信赖这种行为而进行了投入(3)这种信赖是有合理基础的(该行为不能明显违法;当事人未通过欺骗、贿赂等行为诱使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信赖保护的方式:(1)政府的合法行为原则上不能撤销改变,除非有法定理由(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且给与当事人金钱补救(2)政府的违法行为虽然可以撤销改变,但给当事人信赖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与金钱补救,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不撤销2010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2⑤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法律、法规应当赋予其实现目的所需的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责任: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或者不履责,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2.行政主体含义: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承受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法律效果:独立承担管理活动引起的法律后果,即能够作为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成为行政主体的要求:①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独立行政职权——权;②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名;第一步:找名义主体——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主体第二步:名义主体有独立职权——它就是行政主体;第三部:名义主体无独立职权——继续找到实际职权的归属者作为行政主体3.行政管理当事人含义: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特征:①当事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②当事人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③当事人是与行政管理活动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分类:①行政相对人:行政管理活动直接指向的对象;②行政相关人:虽然不是行政活动直接针对的对象,但是与行政活动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己的权利将由于行政活动确定地受到影响。特点:(1)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2)其利益构成法定权利或法律所意图保护的利益;(3)自己的权益将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确定的受到影响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不特定的多数人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物品事项是否特定可以反复适用针对一个事项适用一次定义区分的意义: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待该行为具体作用于个人,形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方能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一种制定立法性文件的活动。---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法规的总称。①执行具体法律规定事项,即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②执行自身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但不得制定《立法法》规定应当通过制定法律规定的事项。③全国人大授权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0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3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授权---行政规章①国务院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制定主体: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②地方政府规章:指有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则的总称。其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作用:作为裁量基准、解释基准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对特定对象和特定事项作出处理的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所做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区别:①行为依照行政机关单方的意思表示产生权利义务安排,它区别于事实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阶段性行政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做出的其他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②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化的处理,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③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措施,没有外部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一般条件:①行政主体作出②有明确完整的意思表示③程序进行完毕,送达相对人---合法要件:①行为权限合法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③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④行为程序合法⑤行为形式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指对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权利义务状态变化这一法律效果的保证力。①拘束力一经生效立即产生;当事人应履行、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更改、其他国家机关应尊重的效力②确定力争议期过后产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③执行力自己履行期限届满后产生;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来实现5.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①普通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要赋予特定权利的③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2010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4资格、资质的事项④核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⑤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6.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作为对人身自由、财产、营业以及荣誉权的侵害,自然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才能据以处罚。---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定①创设权(1)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处罚;(3)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吊销非企业营业执照;(4)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罚款上限由国务院规定;(5)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上限由省人大常委会规定②规定权上位法已经设定了处罚的,下位法不能重复创设,但可以在上位法规定的该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处罚的种类和处罚的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规定时,对于上位法规定的该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处罚的种类和处罚的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既不能扩大,也不能限缩。---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定。行政处罚要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涉及相对人权益的程度,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依照程序来办,可以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防止和减少错误,不但可以防止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7.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①责任能力公民受行政处罚应具有责任能力,即年满14周岁且神志正常。不满14周岁的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③时效条件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的期限从违法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④情节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处罚。8.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②有熟悉有关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2010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5③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9.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了进行调查、或保存证据或者制止违法、防止危险在---强制的目的:①为了调查而强制;②为了预防而强制;③为了制止违法而强制---特征:暂时性---行政强制执行: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其应履行的行政法上的义务时,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特征:①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义务为前提②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行政义务。③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④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种类:①间接强制代执行(代履行)、执行罚②直接强制: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拍卖、划拨10.行政确认:行政主体证明和确定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区别: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为对象不同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行为的意思不同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行为性质不同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内容不同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对当事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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