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绝对干货】民事法官的裁判理念和方法
【绝对干货】民事法官的裁判理念和方法随着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巨变,群众的权利意识和司法需求显著提升,涉法纠纷急剧增长,法院面临着案件多、难度大、队伍不稳定等严峻挑战。在各类案件中,民事诉讼已经成为群众在司法领域诉求表达最为主要的方式,是群众依法维权最为主要的渠道。民事审判面广、点多、量大,直接面对广大群众,裁判结果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而民事法官长期处于严重超负荷工作状态,由此引发办案不规范、质量不够高、信访投诉多、工作不顺心不安心等一系列问题,最终必然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做好民事审判工作,提升法官的专业化水平,既要解决功能定位问题,坚定理想信念,也要处理好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一、职业理念:追求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司法的功能定位不能脱离其所处时代的社会形态、文化传统以及社会的要求和期望。当前,我国广大农村社会的存在、法治文化正在建立的阶段以及司法权在现有政治架构中的实际权力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公众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与需要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必然回应的需求,这些决定着应当将当代中国司法的功能定位于解决纠纷,并通过解决纠纷实现其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控制功能。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社会分工趋于细密,法律的专业性变得越来越强,距离普通群众也越来越远,当事人因为在经济、文化、知识、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其诉讼能力差别较大,在诉讼时也往往实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就要求在坚持和维护程序公正、形式公平的同时,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那些真正享有权利的人通过诉讼使其权利得到法院的确认和保护,而那些违约者、侵权者则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绝不能只强调程序、形式而忽略了程序所服务的实体内容,离开了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障,民事诉讼制度就如同是一艘在河上漂流的没有目的地的航船。为此,法官审理案件应以依法办案、实质公平、化解矛盾为目标追求,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从四个方面实现实质公平:一是把握利益诉求,正确认定事实;二是契合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三是坚持换位思考,妥当平衡利益;四是依法服务大局,服从大局要求。法官应当通过诉讼指导、依职权调查取证、公开心证等方式,努力减少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差距,确保双方当事人富有实质意义地平等参与诉讼,避免当事人诉讼能力和技巧的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的决定性因素。法官不仅要信仰法律,熟谙法条和技巧,还要把握国情、社情、民情和大局,善做调解和解工作;不仅要追求个案的公正,还要满足公众和社会整体对司法的需求,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盼。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拥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完备的法律知识、精湛的庭审技巧、丰富的社会经验、严格的职业操守、高尚的人格情怀,缺少哪一项都难以胜任审判工作。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尤其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提升个体素质:(一)树立正确的职业态度。法官对职业、专业应当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时时刻刻想到法院的职能是什么,当事人到法院来要得到什么,我该怎么做。各国法官的专业领域和职业伦理有共通之处,《美国联邦新任法官工作指南》对法官提出了九个方面的职业规范:一是充满仁爱之心,二是富有耐心,三是保持庄重,四是不要把自己看得太重,五是懒惰的法官是差劲的法官,六是不要害怕判决被撤销,七是没有不重要的案件,八是迅速高效,九是牢记常识。其强调的仁爱、耐心、庄重、谦逊、勤奋、勇气、尊重、效率、常识等法官最基本的职业素养,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在公正办案、廉洁自律的同时,一方面要处事严谨,法官的思维与言行,事实证据的分析判断,裁判方案的谋划,都应严谨缜密,瞻前顾后,一丝不苟,来不得半点随意和马虎。另一方面要讲话亲和,待人接物外松内紧,措辞谨慎,举止得体,让当事人感受到尊重、理解和关怀。不能信口开河,也不能疏忽简单。注意用亲和、理解的态度,通俗的语言,尽量让那些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听得懂,使其能够针对询问准确发表意见。(二)注意积累经验和持续的学习。法官职业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职业,他需要渊博的知识、人生的历练、司法的经验,阅历和经验是法官的资本,积累越多对是非判断和公平公正的把握越精准。坚持学习,勤于思考,提高修养,是每个法官履行职责的第一需要。一方面,应加强对裁判方法的学习,如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梁慧星老师的《裁判的方法》,邹碧华法官的《要件审判九步法》等,认真研究请求权分析和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从开始办案时就形成科学、规范的工作方法,自信而独立地履行审判职责,保证法律运行的确定性。另一方面,民事审判覆盖面大、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每类案件都有其审理规律,以财产诉讼和人事诉讼为例,前者以财产争议为诉讼标的;后者以身份关系争议为诉讼标的,包括婚姻、亲子关系诉讼等案件。前者一般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奉行私权自治理念,当事人对其权利可以自由处分;后者事关社会伦理等公共利益,奉行实质平等、保护人权理念,不容许当事人任意处分或变更。财产诉讼以形式真实主义、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裁判相对效力原则为诉讼原理,人事诉讼则以实体真实主义、职权主义、职权探知主义、裁判绝对效力原则为诉讼原理。抓住这些规律,归纳和使用好一类案件的审理要点,制作和使用好裁判文书模板,利用好共性,会大幅度提高效率。可以在掌握民法基本原理的同时,注意增强知识积累和生活经验积累,掌握与处理纠纷有关的领域行业知识、社会背景、政策要求,养成准确理解概念的法律人习惯,培养自己的擅长,在此基础上达到一定熟练程度,努力成为某一个审判领域的专家型法官,再逐步扩展到新的领域。(三)过好人情关。做法官,最难的是人情关。中国是个人情社会,领导过问、亲朋说情、故交聚会、礼尚往来都是人之常情,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是一门艺术。一是涉案当事人的钱财酒色不占不贪,并真诚解释缘由,争取关系人的理解;二是对说情方的当事人要热情接待,释疑解难,指导帮助其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纷争,消除其因拒收钱财而产生的担忧和恐惧,争取当事人的信任;三是不唯上、不唯亲,用公心和良知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对不能满足诉讼请求的说情方给予更多的判前判后解答,以理服人,以法劝人,做到公平公正,问心无愧。只要结果公正,绝大多数关系人最终都会理解当初的拒绝,而且内心深处会更加敬重清廉公正的法官;那些找关系期望获得法外关照的当事人,面对公正的判决也无法挑剔和指责,尊重判决是其唯一的选择。同时,每个法官都应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泄露审判秘密,不推责任,出现这两种情况无异于战场上作战的部队出现了叛徒,出了事是要追究责任的。二、认定事实:努力追求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任何法律问题无不以事实为基础,审判实践中多数案件产生纠纷往往源于事实问题上的对立,因而解决案件的主要矛盾在于解决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不能回避的是,由于一度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距离客观事实甚远,被裁判驳回的当事人缠诉的多了,不服判的多了,社会的不满多了,法官的威信降低了。这样的事情和后果让法官不得不处在检讨中。为此,法官绝不能片面强调法律事实而忽略客观事实,不能单纯强调证据规则的作用而机械理解和适用其裁判案件,尤其不能如同适用实体法律规范一样,用死板的标准来衡量各种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应当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诉讼和法官指挥推进诉讼的作用,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运用良知、逻辑规则、经验法则等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对原告请求权涉及的要件事实作出认定。法官适用证据规则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尽可能与客观事实相吻合,符合一般人的正义观念,以实现程序保障和实质正义。适用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适用证据规则是实现解决纠纷的手段而非目标;合理转换举证责任比机械分配举证责任更重要;运用证明标准规则裁判有严格的适用条件;运用经验法则比简单适用证据规则更重要;诉讼调解坚持“事清责明”原则有利于解决纠纷和防范虚假诉讼。也只有在努力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公正裁判,才能最终经受住公正检验。准确认定事实,包括三层内涵:(一)合理分配和转换举证责任。应根据相关实体法律规范对原告请求权发生及消灭构成要件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主张权利产生的一方,应就权利产生的构成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反之,主张权利消灭的一方,应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法官应围绕其对事实的判断和确信程度,合理、及时地在当事人之间转换举证责任。(二)规范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应当注意的是,现行模式庭审与裁判之间实际是脱节的,表现在诉讼请求(裁判对象)←→权利依据(法律适用)←→要件事实证明(适用法律的前提)←→举证质证这个逻辑链条上各环节之间相互脱节。应对之策是合理分配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功能,具体来说,法庭调查阶段,仅要求当事人就证据能力和真实性发表意见,确定双方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对有异议的证据要求出示原件并对证据来源等作出说明;法庭辩论阶段,围绕诉请对要件事实进行证明,要求当事人依次就诉讼请求、权利依据、事实、证据四个层次的问题提出主张、反驳和辩论,在前一层次问题上没有异议则不必进入下一层次。当全部证明过程结束,法官根据是否就某要件事实形成心证,判断适用原告请求权的全部要件是否均已满足,并据此判断当事人的请求与抗辩是否成立。(三)加强释明和公开心证。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注意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和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当事人围绕法官确立的法律框架充分地举证、质证和辩论,用尽证明资源和证明方法,避免作出突袭性裁判,确保双方当事人平等而充分地参与诉讼,最大程度地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实现纠纷的妥当解决和实质正义。突袭性裁判是指法院在未能使当事人充分利用程序法所提供的攻击和防御机会的情形下作出的裁判,包括对当事人发现案件真实的突袭、适用法律的突袭和促进诉讼的突袭。裁判突袭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危害了当事人对司法的信赖,故应防止其发生。三、适用法律:追求法律精神的准确把握“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实践中还存在个别法官简单执法、机械判案的现象,如有的本来是一个简单案件,因为审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的一味强调坐堂问案、片面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对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予审查,通过司法技巧回避矛盾,使一些本应通过法官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难以收集,通过释明能够予以弥补的案件也简单地驳回,增加当事人诉累,引起当事人不满。除个别法官枉法裁判外,关键还是部分法官过分恪守文义解释,过于强调形式推理,机械解释和适用法律条文,忽视了纠纷解决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案件办出了问题甚至错误裁判。应当明确,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不是简单地就法论法,需要立足于复杂的社会背景,真正理解法律精神原意,将普遍的法律规范恰当准确地适用于具体的个案中,依托法官丰富的社会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作出裁判,解决实际问题,给予当事人实实在在的利益。如在审理债权人以配偶一方借债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夫妻共同还债案件时,就需要深入分析利益关系,准确把握当事人诉求,如系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债,应判决夫妻共同还债;如债务真实,但系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一方利益,则应判决借债方个人偿还债务;如查明系虚假诉讼,则应依法制裁当事人,构成诈骗、伪造证据等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法律,是针对原告的诉请,以具体的请求权为核心,从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出发,查明要件事实,将原告诉请、被告抗辩与要件事实进行分析比对,确定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请。具体包括五层内涵:(一)固定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便于实际履行。如请求给付钱款或实物的,应明确给付主体、种类、金额等;请求履行行为的,应明确履行内容和方式,是否便于执行;请求多被告承担责任,应明确各被告承担责任性质和份额等。在此基础上根据原告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原告诉请不明确、不充分、不正确的,应首先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请。在请求权竞合时应依原告选择的诉请确定案由和裁判;在原告诉请不明确或诉请、理由矛盾时,应释明要求原告明确诉请,原告拒不明确的,裁定驳回其起诉;在原告诉请与法院认定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时,应释明要求原告变更诉请,原告拒不变更的,判决驳回其诉请。(二)依序查找法律规范。
本文标题:【绝对干货】民事法官的裁判理念和方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81073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