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修订)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规范现行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与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银行是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指定的有权发放个人贷款的分支机构。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用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原则,具体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留学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各级各类房产市场购买居住用房的贷款;所购房产应具有个人产权。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各级各类房产市场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所购房产应具有个人产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个人贷款,不含工程类用车、机械类车辆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对正在国内接受非义务制教育的学生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及配偶)、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的个人贷款。根据贷款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个人留学贷款,是指银行向出国留学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及配偶)的,用于支付出国留学人员学费、基本生活费等必须费用的个人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除房产、汽车、教育之外的其他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的个人贷款。第四条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是指包括房产、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第五条借款人、保证人、提供消费品及服务项目的企业,以及提供贷款中介服务的相关人或机构,应处于贷款银行可控制的区域内。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申请我行个人消费信贷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以签证时间为准);二、至贷款到期日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一般不超过65岁);三、具有贷款人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四、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对于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汽车类贷款,应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支付首付款;六、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保证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七、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八、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借款人条件的特殊规定一、个人留学贷款留学贷款的对象为拟留学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及配偶),并另须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本人的,在出国留学前应具有贷款人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2、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应具有贷款人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3、借款人应持有拟留学人员的国外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证明,并在贷款提用前须取得拟留学国家的入境签证。二、个人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的对象应为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并另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证件,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介绍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表或相关证明;2、符合银行要求的学习、品德表现证明,身体健康,无不良信用行为。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拟购买消费品或服务项目总价,并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不同担保方式,确定其最高贷款金额:一、以质押方式取得贷款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另从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实际贷款额、利息及可能产生的其它费用不得超过经测算的质押品在贷款期内的实际变现价值;二、以房产、其他不动产或车辆提供抵押的,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另从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取得贷款的,不得超过经调查核实的保证人实际担保能力。保证人担保能力具体评定标准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用评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另从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第九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额度应从以下规定:一、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二、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三、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第十条用于购置个人住房的贷款,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20%的首付款,借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用于购置个人商业用房的贷款,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40%的首付款,借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第十一条借款人在获得银行授予的个人贷款额度或授信额度后,可与银行约定一次性全额支用该额度或分次、循环使用该额度。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起贷金额统一设为5000元。第十二条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期限将根据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分别予以规定:一、个人购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二、个人其他消费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对于用于个人住房装修的消费贷款,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0年。三、个人汽车贷款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四、个人留学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五、个人助学贷款若借款人是在校大学生本人,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毕业以后六年;第十三条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利率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利率根据我行在人民银行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制定的利率浮动规则确定及调整。担保助学贷款利率既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限、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执行浮动,也可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浮动,但最低不得低于一年期贷款利率。第十四条个人消费信贷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若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利率调整方式原则上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按借款合同具体约定执行。可采用按月、按季、按年调整的浮动利率的确定方式,分段计息;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采用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其中固定利率仅适用于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目前浮动利率方式的利率调整可参照以下方式进行:采用按月、按季、按年调整的浮动利率的贷款,利率实行一年(季、月)一定,从利率调整的次年(季、月)的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约定的浮动比率执行新的利率,分段计息。个人助学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若遇利率调整,个人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应向银行提供相应购销合同、协议、入学通知书等消费证明,以及必要的首期付款发票或有效支付凭据。第十六条银行应告知借款人有关贷款政策,并对借款人身份、收入、贷款用途及拟提供的担保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收入状况及担保证明等贷款所需资料。第十七条银行自收到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身份、收入和担保等要求出具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及担保物状况进行评估及审查,并及时做出答复。不同意贷款的,应向借款人说明理由。第十八条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将经审查后其可贷额度及期限通知借款人;经借款人确认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必要时,应办理公证、保险和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十九条全部手续办妥,并核实无误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全额划入指定账户(即借款人一次性全额支用贷款额度);或根据合同约定给予借款人最高额授信额度,供后者分次、循环使用。个人购房贷款(一手房)的资金,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以转账方式划入销售企业的账户;其他个人贷款,可将贷款资金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划入指定账户。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及划款回单。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购买消费品或服务项目的发票或收据,以供查验。第二十一条银行应对借款人交付的质押品、有关抵(质)押凭证、证明及保单正本等重要资料入库保管,至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后,将有关凭证或证明归还借款人,并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的注销手续。第五章贷款担保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借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上一种或一种以上担保方式。第二十三条以保证方式取得贷款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应具备贷款的代偿能力与意愿。借款人的配偶不得作为保证人。贷款人须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相应的评定。第二十四条以质押方式取得贷款的,质押物应为借款人本人名下的我行未到期定期存单(折)、本人名下东方卡帐户内指定定期存款、本人名下外汇宝账户存款、由我行代销的1999年以后发行的未到期凭证式国债以及其他我行认可的有价证券,并办理质押物交付手续。第二十五条以抵押方式取得贷款的,应以银行认可的抵押物价值全额抵押;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抵押登记的,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个人购房贷款与其他个人贷款合并申请并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期限应按其中较长一种贷款的贷款期限确定。第二十七条银行应对抵押物进行合理估价。其中一手房、一手车贷款如以所购房产或车辆为抵押物的,抵押物价值的确定一般可参照其交易价格;其他贷款的抵押物价值确定应以交易价格及评估价值中较低者为准。评估机构应是银行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第二十八条银行应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办理必要的抵押物保险。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中断投保。如借款人中断投保,银行有权代为投保,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险金额以贷款总金额作为最低投保的价值。投保期应不短于实际贷款期限。银行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或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顺位的、全额请求权。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银行权益的限制性条款。贷款本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银行保管。第二十九条贷款担保范围贷款担保范围涵盖了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透支账户的透支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诉讼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借款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第三十条贷款担保期限及效力抵押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东方卡持卡人将透支额度调零或以其他方式为东方卡透支提供担保并且被发卡行接受为止。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银行应将保险单正本等资料退还借款人,并由借贷双方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抵押关系终止。质押担保期限自出质人在质押合同签署日将权利凭证或出
本文标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修订)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81111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