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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白塔机场飞行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呼和浩特白塔机场飞行区范围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将施工活动对飞行区运行安全造成的影响降到民至最低,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91号),制订《呼和浩特白塔机场飞行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1定义及适用范围1.1定义1.1.1飞行区:机场内供航空器起飞、着陆、滑行和停放的地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停止道、机坪等。具体范围为飞行区围界和与飞行区围界连接的建筑物所形成的闭环内的所有区域。1.1.2飞行区不停航施工:在机场不关闭或者部分时段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内实施的如下工程作业:1.1.2.1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整修维护工程;1.1.2.2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1.1.2.3扩建和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其电缆的工程;1.1.2.4影响航空器及飞行区运行的其它工程及活动。1.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机场公司以及所有驻场单位在飞行区内进行的以下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1.2.1飞行区场道设施的各类改造扩建工程;1.2.2飞行区各类铺筑面的维护、修补、改造;1.2.3飞行区目视助航设施、各类标线的布设、清除和维护;1.2.4飞行区内消防、排水、供电、通讯、气象、导航、电子监控、供油等各类设施、设备管线的维护施工;1.2.5飞行区升降带、滑行带等土质区的维护和整修;21.2.6飞行区保障设施维护、更新、改造工程及廊桥的拆除、安装、维护活动;1.2.7飞行区内的各类钻探、测量活动及对飞行区围界进行的各类改造扩建、迁移工程。1.2.8影响航空器及飞行区运行安全及正常的其它工程及施工活动。1.2.9在飞行区范围内从事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适用于本办法。2组织机构及职责2.1组织机构成立呼和浩特白塔机场飞行区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飞行管理部、现场指挥中心、机场公安局、机场建设公司、安全质量部。主任:邱蕴琦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副主任:周风飞行区管理部经理成员:胡志远飞行区管理部书记周广生现场指挥中心书记戴虎牛机场公安局局长张士臣机场建设公司总经理刘国成机场公司安全质量部部长2.2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2.2.1领导小组职责2.2.1.1组织审定并不断完善《呼和浩特白塔机场飞行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2.2.1.2协调解决飞行区内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在飞行区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执行情况。32.2.2成员单位职责2.2.2.1飞行区管理部职责(1)涉及飞行区不停航施工的,按照规定负责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2)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停航施工后,负责在施工之前确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内容得到落实,核发《飞行区施工许可证》;(3)负责飞行区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和协调工作;(4)负责向民航呼和浩特空管分局提供与施工相关的航行通报原始资料。(5)施工期间,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人员责令其整改、给予经济处罚、发出停工通知,直至清理出飞行区。2.2.2.2现场指挥中心职责(1)在涉及飞行区运行安全和正常的施工活动期间,及时向飞行区管理部通报航班信息;(2)参加飞行区管理部组织的施工安全协调会;(3)监督可能影响机坪运行秩序的各类施工活动;2.2.2.3机场公安局职责(1)待飞行区管理部核发《飞行区施工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发放施工人员及车辆的控制区通行证;(2)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3)当施工人员或车辆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且整改无效时,暂扣或吊销其控制区证件;(4)参加飞行区管理部组织的施工安全协调会;42.2.2.4机场建设公司职责a组织实施飞行区范围内的施工项目之前,制定施工项目实施方案,提交飞行区管理部。b严格按照批准后的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组织施工;c配合飞行区管理部做好飞行区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d参加飞行区管理部组织的施工安全协调会。2.2.2.6安全质量部职责不定期监督检查飞行区施工安全情况。3飞行区内施工项目管理3.1不停航施工项目的管理3.1.1不停航施工的申请3.1.1.1提交资料实施不停航施工之前,至少提前一个月,建设单位(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需向飞行区管理部提交下列资料:(1)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2)项目施工方案及附图,内容包括:a工程内容,分阶段和分区域的实施方案,建设工期;b项目施工总平面图和分区详图,包括施工区域、施工区与航空器活动区的分隔位置、围栏设置、临时目视助航设施设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和人员通行路线和进出道口、进出场路线等;c影响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d影响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e影响跑道和滑行道标志和灯光的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e开挖施工时对电缆、管线和其它地下设施位置的确定和保护措施;5f对项目实施产生的噪声、漂浮物及污染物的控制措施;g各类应急抢修预案;h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安全施工保证责任书3.1.1.2上报不停航施工飞行区管理部接到以上资料后进行初审,资料不全的要求补充。补充完整后,飞行区管理部会同建设单位、民航呼和浩特空中交通管理分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施工组织管理方案,涉及到影响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情况的,由飞行区管理部协调民航呼和浩特空中交通管理分局及有关部门,并代表集团公司与空管分局签定《安全保证责任书》。以上资料齐全后,由飞行区管理部拟文上报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申请不停航施工。3.1.2核发《飞行区施工许可证》3.1.2.1提交资料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正式批准不停航施工后,在开工之前,飞行区管理部负责确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方案和措施已经得到落实。在发放《飞行区航施工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至少于计划开工前7个工作日向飞行区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a施工安全管理措施,措施中必须指明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并明确表述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人员管理措施及施工现场标志标识等;b对项目实施产生的噪声、漂浮物及污染物的控制措施;c相应的动火、用水、用电的安全措施;d施工单位安全员的配备人员及职责;e施工区域的封闭措施及围挡的搭建、安装标准;f开挖施工区域已存在的所有地下电缆的电缆名称及走向。6如果以上资料不完整,飞行区管理部有权要求补充完整资料。3.1.2.2履行《飞行区施工项目审批表》飞行区管理部受理并认可建设单位的施工申请和上报资料后,建设单位持《飞行区施工项目审批表》及以上全部文件及资料到有关部门会签,对于施工可能影响到地下各类电线电缆、通讯导航设施的施工项目,需由相关管理部门填写明确意见后签字确认。会签完成后,飞行区管理部填写审核意见,向申请单位回复并明确预计开工日期。对于未获批准的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再次提交飞行区管理部,飞行区管理部重新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3.1.2.3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保证金履行完《飞行区施工项目审批表》后,飞行区管理部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重点讲解飞行区施工安全方面内容和注意事项。培训合格后,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1%交纳安全保证金(最低不少于5000元),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收取并出具收据,用于在施工期间整改无效行为的处罚。3.1.2.4办理完以上批准手续后,由飞行区管理部核发《飞行区施工许可证》。3.1.2.5关于《飞行区施工许可证》的说明(1)未取得《飞行区施工许可证》,不得在飞行区内施工,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须将《飞行区施工许可证》交回飞行区管理部。(2)施工单位须严格遵守《飞行区施工许可证》中关于施工时限的规定。如果需要延长工期,须由建设单位提前向飞行区管理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管理方案组织施工。7施工内容和规模有变更的,至少提前3天通报飞行区管理部。3.2非不停航施工项目的管理除本管理办法1.1.2条所确定的不停航施工项目以外,适用于1.2条确定的飞行区其他施工项目按照以下内容进行管理:3.2.1提交资料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之前至少15天,向飞行区管理部提交下列资料:3.2.1.1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3.2.1.2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3.2.1.3项目施工方案及附图资料,内容包括:a工程内容,分阶段和分区域的实施方案,建设工期;b项目施工总平面图和分区详图,包括施工区域、施工区与航空器活动区的分隔位置、围栏设置、临时目视助航设施设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和人员通行路线和进出道口、进出场路线等;c影响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d影响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e影响跑道和滑行道标志和灯光的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e开挖施工时对电缆、管线和其它地下设施位置的确定和保护措施;f对项目实施产生的噪声、漂浮物及污染物的控制措施;g各类应急抢修预案;h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安全施工保证责任书i施工安全管理措施,措施中必须指明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并明确表述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人员管理措施及施工现场标志标识等;8j对项目实施产生的噪声、漂浮物及污染物的控制措施;k相应的动火、用水、用电的安全措施;l施工单位安全员的配备人员及职责;m施工区域的封闭措施及围挡的搭建、安装标准;n开挖施工区域已存在的所有地下电缆的电缆名称及走向。如果以上资料不完整,飞行区管理部有权要求补充完整资料。3.2.2履行《飞行区施工项目审批表》飞行区管理部受理并认可建设单位的施工申请和上报资料后,建设单位持《飞行区施工项目审批表》及以上全部文件及资料到有关部门会签,对于施工可能影响到地下各类电线电缆、通讯导航设施的施工项目,需由相关管理部门填写明确意见后签字确认。会签完成后,飞行区管理部填写审核意见,向申请单位回复并明确预计开工日期。对于未获批准的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再次提交飞行区管理部,飞行区管理部将重新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3.2.3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保证金履行完《飞行区施工项目审批表》后,飞行区管理部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重点讲解飞行区施工安全方面内容和注意事项。培训合格后,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1%交纳安全保证金(最低不少于5000元),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收取并出具收据,用于在施工期间整改无效行为的处罚。3.2.4办理完以上批准手续后,飞行区管理部核发《飞行区施工许可证》。3.2.5非不停航施工项目《飞行区施工许可证》的说明,同3.1.2.5条有关内容。4飞行区施工一般安全规则94.1在跑道有飞行活动期间,禁止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以内的区域进行任何施工作业。4.2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的任何施工作业,在航空器起飞、着陆前半小时,施工单位须完成清理施工现场的工作,包括填平、夯实沟坑,将施工人员、机具、车辆全部撤离施工区域。4.3在跑道端300米以外区域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的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高度不得穿透障碍物限制面。在跑道两侧升降带内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堆放物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高度不得穿透内过渡面和复飞面。施工机具、车辆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并尽可能缩小施工区域。4.4在滑行道、机坪道面边以外进行施工的,当有航空器通过时,滑行道中线或机位滑行通道中线至物体的最小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存在影响航空器滑行安全的设备、人员或其他堆放物,并不得存在可能吸入发动机的松散物和其他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物体。4.5临时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须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关闭标志。已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上的灯光不得开启。被关闭区域的进口处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4.6在机坪区域进行施工的,对不适宜于航空器活动的区域,须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4.7因不停航施
本文标题:不停航施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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