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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一公民权和人权的历史和有限性
人权法题目:人权与其它权利之主要谈论人权与公民权学号:201410524姓名:熊印莹人权与其它权利——主要谈论人权与公民权一、公民权和人权的历史和有限性历史上,公民作为概念和现象的出现都远早于人权。在希腊文中,公民(polite)一词就是由城邦(polis)演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按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该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简而言之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结合体”。简单地说,公民身份确定哪些人是、哪些人不是某一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公民权利主要指参与社会共同体政治,并分享相应的好处和承担有关的义务。在雅典,非公民(metics)指为了“寻求经济机会”来到雅典的外邦人,他们没有公民权利,但有义务协助公民保卫城邦。古希腊各城邦公民的实际情况远比亚里士多德关于公民的定义要复杂。有的城邦,工匠和佣工不是公民,外邦人不是公民;而在别的城邦,这些人有可能是公民;有的城邦要求公民的父母必须是公民,甚至公民的上几代都必须是公民;有的只要求公民的母亲必须是公民。一般情况下,奴隶、儿童和妇女都不是公民。亚里士多德先后在雅典生活了三十多年,因他是外来者,始终不是雅典公民。有学者总结说,“谁是或谁不是公民,取决于而且只取决于法律。……实际上所有的公民都是‘造成的’而非‘天生的’”。到了罗马帝国时代,曾作为古希腊公民标志的政治参与权逐渐消失了,罗马帝国公民只是一种相当于专制国家的臣民身份。如一位学者所言,“罗马由共和国变成帝国之后,你服从国家,国家提供什么来酬报你,愈来愈不清楚。共和国极盛时期,罗马人视共和国的胜利为他们的胜利,以其法律为他们的法律。当罗马人是有意义的。罗马的人民与元老院有同样的权利认为这个城市是他们的城市。扩张与帝国改变了一切。当罗马人不再有非常切身的意义”。古代的公民身份随着城邦和罗马帝国的衰落,逐渐消失在中世纪,被享有封建权利和义务的层层依附关系所代替。在王权和神权双重影响下的中世纪,世俗的和在一定范围内平等的公民观念很难得到发展。简单地说,封建社会成员之间是一种建立在封土制基础上的人身依赖关系。真正的君主与臣民的关系是在中世纪后期绝对君主专制时期才形成的。不过古代公民传统并没有完全湮没,它们在意大利北部和德国的一些城市中,以市民或行会会员资格的形式保留下来。在17—18世纪西欧出现绝对专制王权国家后,即王权短暂地战胜了割据的封建领主后,城市市民和农村的农奴都成为国王的臣民。这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基础。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自由民主观念的影响,一些尊崇“主权在民”原则的国家诞生了。在这些国家中,因为王权被推翻或被削弱,臣民都成为了国民,或广义的公民。这里广义的公民是指,虽然他们不再是封建王国的臣民,但最初能真正行使公民权利的仍只是少数有钱有势者,而且仅限于男性。只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权利观念的普及,真正享有公民权利的群体范围才逐渐扩大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但直到目前,即使在最发达的西方国家中,公民权利的平等过程仍在进行。因为公民身份的平等还没有解决实际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权利不平等问题。的确,甚至在西方最开明的启蒙思想家那里都可以看到,他们在道义上反对奴隶制,同时又流露出白人的种族优越感。他们一方面谴责奴隶制和白人在黑人身上贪婪逐利的卑鄙行为,另一方面又认为,黑人思想简单、其貌不扬,是低于白人的人种。如伏尔泰这样谈论黑人,“他们的羊毛卷完全不像我们的头发,可以说,如果他们的智力不属于我们所理解的另类,也是十分低下的。他们不能高度集中精力;他们很少综合,似乎不是为了我们哲学的好处或弊病而生的”。14康德也认为,非洲黑人的“愚蠢”是由一种种族特性所决定的,而肤色正是其标记。从黑肤色就可以得出黑人缺乏智力和思维能力的结论。黑格尔写道,非洲的历史是封闭和停滞的,“决定黑人性格的是缺少节制。他们的现状不可能有任何发展,受到任何教育。我们今天看到他们是什么样子,也是他们从来的样子……总之,我们理解在非洲的名字下,是一个不发展的、完全受到自然意志控制的非历史世界,非洲的地位只在世界历史的门槛上”。有西方学者指出,包括英国宪章运动在内的欧洲社会主义运动和理论对现代人权有很大贡献,“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者成为启蒙运动的合法继承人,将‘自由、平等、博爱’的普遍许诺运用到19世纪的政治现实中”。无论是激进的还是修正的社会主义者都呼吁重新定义自由主义公民权利内容,使之包括更多的经济平等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儿童福利、普选权、缩短工作日、受教育权及其他福利权。从那时起,这些最初是社会主义纲领的内容,逐步得到西方各国的认可,成为公民权利受到保护。后来这些内容大多成为国际人权包含在国际人权宪章中。二、公民权和人权的无限性学者们一般认为,现代公民和人权观念始于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那张羊皮纸不过是英王约翰在贵族们武力威胁下签署的对贵族某些权利的保证书。令这些当事人也始料不及的是,此后,谁也无法阻止这些原本属于贵族特权的观念向其他地域、民族和不同阶层的群体的蔓延。权利的这种无限扩散的倾向,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至今仍在世界各地发展。公民身份的最大特征是平等,严格的公民社会意味着它的所有成员,无论种族、宗教、贫富、家庭、性别等差异,政治地位平等、人格平等、法律面前平等。所以,公民既不容于封建等级制,也不容于资本主义无限竞争、贫富分化的阶级社会。如果说,资本主义代表的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必然导致贫富分化,以及由此而来的阶级、社会和政治地位的差别,那么,平等的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则有助于削弱这种分化和差异,从而弱化阶级意识。在这个意义上,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认为,公民是“阶级的弱化物”(classabatement)。同样的道理,公民也是种族与性别不平等的“弱化物”。在美国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很多。众多美国群体在争取自身权利时,作为他们思想武器和理论依据的,无一不是美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公民平等观念。黑人领袖杜波依斯曾说,“我们要什么?我们在追求什么?……答案相当明确,也确凿无疑:我们要做美国人,做完完全全的美国人,拥有其他美国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他要“使黑人不仅为自己是黑人而感到自豪,而且还为自己是美国人而感到自豪”。301963年,马丁·路德·金率黑人进军华盛顿时,发表了“我有一个梦想”的演讲。他说,“这个梦想深深地扎根于美国梦中”。他对此表述得很生动,“当我们共和国的奠基人写下宪法和独立宣言的庄严词句时,他们就是签署了一张期票,每一个美国人都有继承这张期票的权利”,但是,“就有色公民而言,美国并没有兑现这张期票”,现在,“我们是到我国的首都兑现这张支票来了”。肯尼迪总统也承认,黑人的要求实际“非常简单”,不过是要求“一种承认”,即他们同属于“一个国家”、“一个伟大的民族”,虽然“来源可能不同”。尽管黑人在美国历史上长期被剥夺了公民权利,遭受各种侮辱,但“黑人一直忠于美国和美国的民主体制”,“黑人的忠诚表现在两次世界大战中,表现在放弃暴力和极端政策,只是在宪法范围内以平静、大声的决心来努力争取长期被否定的权利”。所以美国没有任何理由拒绝黑人的平等要求,“赋予那些人(指黑人)应得的权利就等于给我们自己和我们国家以权利”。妇女群体争取平等的运动的思想武器,主要也是延伸了公民权和人权观念。其他弱势群体也都如此。总之,公民权和人权在内容和范围上都有无限扩展的趋势,一是不断增加新的内容,如在政治、社会和经济权利之外增加福利、文化和环境权利等;二是将更多的以前被排斥的群体纳入权利体系,如妇女和土著。从短期看,争取权利的斗争可能使社会动荡,但从长期看,它有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稳定,这也是它能克服各种阻力前进的一个根本原因。从整体看,美国对各种非主流民族和群体的公民化过程是成功的。它得到了不同种族和阶层群体的认可,增强了美国精神的凝聚力,成为今日美国的思想和社会基础。三、公民权与人权区别的意义虽然公民权与人权的内涵有很多重合之处,两者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相互代替的。如保护公民权就是保护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要切实维护公民权。但它们毕竟是两个概念,探讨两者的差异,可以澄清或避免因两者混用而引起的误解。具体而言,弄清两者的差异至少有以下意义。(1)理论意义。人权是每个人由于具有人的属性而平等享有的权利。人权的人指的是自然人,即全世界所有的人。公民权是一个人因拥有某国国籍而享有这个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前者是普遍的,后者是具体的某一国的。公民权是在一国主权内受到宪法和法律刚性保护的,保障公民权是政府的首要职责和义务;人权除了在一些国家有法律属性外(目前将人权写入宪法的国家近40个,但并非其他国家就不承认和保护人权),主要受到国际条约和道德的弹性约束,任何一个政府对本国公民和外国人的法律责任都是不同的。尽管二战以来,保护人权的国际性和区域性公约和组织相继出现,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在具体的尤其是个人的权利保护方面的作用仍是很有限的。目前人权保护主要还是在各国政府的责任范围内,因此,一般的人权是以具体的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对外而言,公民权实际在一般人权之上。如在发生动乱的地区,各国政府首先转移的是本国公民。目前还没有哪国政府将自己公民的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扩大到外国人身上。西方一些国家移民政策的变化也表明,技术移民和投资移民受到更多的重视,年龄更是接受移民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各国的选举权也是以公民权为基础的,普选权一般还没有推广到边界以外的人。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同时也说明,公民权与人权还是有区别的。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无论怎样,国内义务超过向外国人承担的义务——否则公民权的意义何在呢”。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也可以看作是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区别。但这种分类依然不能掩盖这两种权利的区别,如公民权利是与公民义务相对的,公民必须依法纳税和服兵役;而人权没有这样相对的义务;有的群体不属于公民范畴,如儿童或罪犯,但可以享有人权。“人权高于主权”是西方干预其他国家人权问题时的理由,但这不是一个严谨的命题,其要害是混淆了人权与公民权的差别。无论是“主权在民”还是“人民主权”,这里的“民”都是一国之内的公民,不是人权中所指的一般人,不包括外国人。试问:哪里的人权可以高于一个具体的主权呢?肯定不是外国的或普遍的人权,而只能是那个主权国家内的特殊的人权,即那个国家的公民权。因此,按照西方的政治学逻辑原则,更准确的表述或许是:“公民权高于主权”,因为各国主权是由其本国公民赋予的。但目前为止,国内反驳“人权高于主权”的文章几乎都是在人权与主权之间展开论述,主张“主权高于人权”,而没有指出人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区别,及具体的主权范围与普遍的人权概念之间的非对应性。同理,“主权高于人权”也不是一个严谨的命题。试问:哪国的主权可以高于他国的或普遍意义的人权呢?如果我们是想强调,主权是保护公民权所必须的,仅仅在这个意义上,没有主权就没有公民权。那也只能说,主权高于公民权。人权与主权的问题还需专门论述,因题目和篇幅所限,这里不能展开。但显然,人权与主权孰高孰低并不是一个逻辑严谨的命题,在现实中也极容易引起混乱。(2)历史意义。只有从公民权和人权概念内在的有限性和无限性的角度,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西方尤其是美国历史中的一些理论与实际看似矛盾的现象。更深刻地理解为什么西方公民权利发展是一个缓慢的扩大和完善的过程。如在18和19世纪,美国对公民圈子外的土著人、黑人、墨西哥人是不讲人权的,只是随着这些外部人逐步被纳入公民圈子后,才开始其公民化过程。明确人权理想与公民权现实的关系,可以更加客观地理解历史。例如,人们可以出自道义,指责珍惜自己权利的美国人:为什么驱赶印第安人?为什么贩卖黑奴?为什么在起草宪法时不解放黑人?南北战争后,为什么还迫害和歧视黑人?为什么颁布排华法案?等等。然而,历史发展并不以今人的意志为转移,想想20世纪中期,美国还要用军队护送黑人学生去学校,我们又怎么能苛求美国的建国者们没有在制定宪法时废除奴隶制,林肯没有一劳永逸地使黑人与白人平等?1990年,芝加哥大学关于美国民众种族态度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美国种族偏见依然很普遍
本文标题:一公民权和人权的历史和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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