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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坚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发布时间:2009-06-04为切实解决政府采购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总结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改革现状,肯定了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效,但也同时指出了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以及一些违反法纪、贪污腐败、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等现象。对此,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提出了具体意见,即七个坚持。坚持应采尽采《意见》首先提出,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在这方面,提出了几条具体措施,一是强调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进行采购的管理,将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也界定为财政性资金范畴,强调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统一管理。二是强调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提出了工程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在工程项目的具体操作上,应进行招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施;不需要进行招标的,则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三是强调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即从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目录和产品明细分类方面,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加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力度,确保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意见》还对强化依法采购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强化法律意识,强调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二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三是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的强制性,强调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四是进一步明确公开招标为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强调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五是提出采购信息必须公开,强调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以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坚持管采分离监督管理与执行操作与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两个方面,监督管理职能和执行操作职能分离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规范化要求。从多年来的政府采购实践来看,监督管理和执行操作的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还存在一些问题,管采合一或者管理分离不彻底以及形式上分而实质上不分的现象比较普遍;在政府采购中,监管机构和操作机构职能混淆、职责不清,“越位”或者“缺位”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此,《意见》指出,必须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首先,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政府采购法》对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能、职责有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工作职责范围,《意见》对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财政部门,其主要职责,一是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二是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三是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作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集中采购机构,其职责是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意见》同时对集中采购机构履行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二是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非营利性质,指出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三是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代理采购事宜,指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四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运行机制作出规定,指出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五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目标提出要求,指出集中采购机构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意见》在强调坚持管采分离、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的同时,提出在代理集中采购项目中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这是对集中采购项目实施集中采购的强制性规定,但本法又同时赋予了采购单位的自由选择权限。按照本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属于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代理实施集中采购,这就给采购单位在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时留下了空间,而《意见》在填补了这一空间有同时,提出了在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时可以采取竞争的办法,引入竞争机制,其目的是为了促使集中采购机构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水平和质量,更好地服务于采购单位。坚持预算约束《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从多年来的政府采购实践来看,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编制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政府采购,才能确保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而政府采购要实行预算管理并按照计划实施,要涉及到监管、采购、执行等多个环节,需要有监管部门、采购单位、执行机构的通力协作与配合。在职责和分工上,监管部门负有汇总、审批、下达政府采购预算的职责;采购单位负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职责;执行机构负有按照预算执行采购计划的职责。预算的编制、审批、下达和计划的编报、实施,构成政府采购的整体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强化约束,确保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因此,《意见》指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意见》在执行预算管理和按照计划采购方面,强调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通过改进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同时,《意见》还对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在预算管理和执行采购计划方面的职责以及工作要求作出了规定。作为监管部门的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作为执行机构的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坚持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而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主要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意见》指出,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是建立科学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意见》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二是要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三是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四是要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五是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六是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坚持依法处罚《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这里所说有关部门,主要是指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意见》在强调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的同时,把预防腐败部门也列入了监督管理部门,这就从执法处罚的角度以及从预防职务犯罪的角度,进一步强调了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强调指出,要严格执法检查,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意见》提出,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事前、事中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监管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等相关主体。在对采购单位的监督检查方面,强调要通过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在对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方面,强调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在对供应商的监督检查方面,强调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意见》进一步指出,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主体的监督检查,主要是要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监督检查体系,用制度来约束相关主体的行为,即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意见》特别强调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一是要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二是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坚持体系建设从长远来看,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实现政府采购的电子化操作,用电子化政府采购代替手工操作式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发展的趋势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意见》指出,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手段。《意见》提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是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为实现这个目标,《意见》对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把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牵头部门,对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即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订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二是提出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要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最终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三是要抓好信息系统推广运行的组织工作,制定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实施计划。坚持考核培训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是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者,同时也是政府采购业务的操作者,一个地区政府采购工作水平的高低取决于这个地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意见》对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和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意见》明确了财政部门在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教育方面的基本职责,同时还明确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所包括的人员范围和方式、步骤、要求等。《意见》指出,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从员素质教育方面的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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