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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永龙煤业投资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一通三防”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同时也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长抓不懈,更需要长期重视和不断加强。各级领导在布置、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总结“一通三防”工作。第2条:各矿井必须设立“一通三防”工作管理机构,配齐满足“一通三防”工作需要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加大“一通三防”投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第3条: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做好人员配备和资金的提取使用等工作。总工程师要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做好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粉尘和矿井火灾防治等技术工作。第4条: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负监督责任,其他副矿长对分管领域内的“一通三防”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负责。第5条:矿通风部门对“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负责瓦斯防治措施与计划的落实、工程质量的验收、各种瓦斯技术资料的收集和管理、相关工种的岗位责任制的制定,并对瓦斯防2治措施与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第6条:安全监察部门对“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对各级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7条:各级干部和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矿领导、区队干部带班制度,各工种、岗位要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严防“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第8条:建立“一通三防”工作汇报制度,各矿井每月要组织一次通风质量达标验收,每月至少开展两次“一通三防”专业的隐患排查,永龙公司生产部负责对各矿通风质量达标验收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双基考核;各矿必须将安全周报中的“一通三防”问题及时反馈到永龙公司生产部。第9条:永龙公司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对各矿的通风安全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和总结,通报“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情况。矿井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科、室、区队“一通三防”管理人员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总结本月“一通三防”管理情况,确定次月“一通三防“计划,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会议纪录要留存备查。第二章瓦斯管理3第10条: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等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11条:瓦检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检查内容的规定:(1)采煤工作面每班检查三次,检查内容:工作面风流、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局部高冒处,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处的CH4、CO2浓度、温度。(2)掘进工作面每班检查三次,检查内容有:掘进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局部地点、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处的CH4、CO2浓度、温度。(3)备采工作面每班检查一次,检查内容有:备采工作面风流、局部地点CH4、CO2浓度、温度。(4)井下硐室每班检查一次;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处每天检查一次;挡风墙(密闭墙)处每七天检查一次;矿井总回、采区回风每班检查一次;井下其它有人员作业的地点每班检查一次。检查内容:有CH4、CO2浓度、温度。(5)高、突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专职瓦检员24小时不间断检查。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员。第12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工作,4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通电启动。第13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设置栅栏要求:栅栏网孔规格不得大于300×300mm,并封闭全断面,要钉的牢固可靠。长期停风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构筑永久密闭(密闭距离巷道口不超过5米),并在密闭前做到电缆、管路、轨道“三断开”。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14条: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第15条:通风部门每月按检查瓦斯区域制定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图表必须规定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汇报时间、汇报次数、交接班地点等内容。5第16条: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由通风(科)队长、技术员、瓦检班(组)长共同协商编制,并随着井下生产情况变化及时修改。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编制或修改后,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阅批准。第17条:采掘工作面每次检查不少于4个点,使用中的瓦斯检查记录、台帐、牌板等应与规定的内容相符。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必须包括:检查地点、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传感器显示浓度、检查时间、检查人,必须做到检查一次立即填写一次。第18条:瓦检员除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外,每次巡回检查必须沿途检查“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调度或矿调度室汇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19条:严格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瓦斯检查中出现“空、漏、假”现象,发现违犯一次,瓦斯检查员除名或开除。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第20条:通风、瓦斯调度记录各作业地点当天CH4、CO2浓度、空气温度的最大值;较为重大的“一通三防”问题应编入通风日报表及瓦斯日报表。第21条:每天的通风瓦斯日报表,首先由通风科(队)长审查数据是否正确,重点强度内容是否齐全,签字后送矿总工程师审签。然后,报送矿长审签,审签后的通风、瓦斯报表必须存档、保存。6第22条:凡是停风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按瓦斯排放措施进行瓦斯排放,严禁无措施排放瓦斯。第23条:瓦斯排放措施由通风技术人员编制。主要内容:(1)说明所需排放瓦斯工程名称,排放范围和参加排放瓦斯人员。(2)计算排放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3)制定控制瓦斯的方法。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并要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声光瓦斯报警断电仪或悬挂便携式瓦检仪。(4)明确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探头的监测位置,并在排放瓦斯通风系统图中注明。(5)明确断电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峒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员进入。(6)明确停电负责人和所需停电的开关。排放瓦斯所流经的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排瓦斯回风流所经巷道。(7)瓦检员检查瓦斯。瓦斯排放后,要由瓦斯员检查瓦斯,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且风流稳定10分钟7后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8)落实每个参加排放人员的责任,明确排放瓦斯的指挥人和设警戒负责人。警戒人员接不到通知,不许撤离警戒位置,谁安排的警戒人员,谁下令撤出。每次排瓦斯都要检查确定工作面瓦斯没有超限才算排完。(9)排放瓦斯措施的贯彻执行。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的瓦斯排放措施,由通风副总工程师或通风队长向参加瓦斯排放的人员贯彻并签字,责任落实到人。安检科必须派安检人员现场监督排放措施的执行情况,措施未落实者严禁排放瓦斯。通风部门建立好排放瓦斯记录,保管备查。第24条:矿井停风只有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第25条: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第26条:瓦斯的分级排放(1)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由当班跟班队长(没有跟班队长时由班长负责)撤出该头所有人员至新鲜风流巷道,并在停风巷道口安设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检工和当班班长佩带化学氧自救器进入停风8的巷道内检查瓦斯,两人一前一后,保持10米的距离,边走边检查有害气体浓度,发现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呼吸困难,必须及时返回。(2)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3)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5%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按照常规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排放瓦斯。(4)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由通风部门技术人员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5)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6)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通风部门制定排放瓦斯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由矿山救护队组织排放。第27条: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9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苍供风的巷道内瓦斯排放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第2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供风巷道的瓦斯。第28条:各矿总工程师要严把生产布局和设计审查关,从设计、采掘安排和管理上,严禁出现盲巷;井下所有已开工的掘进巷道,必须按设计要求竣工,不准中途停掘,避免形成盲巷;对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停止掘进的巷道,各矿生产部门必须编制停工报告,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批准。第29条:井下严禁出现盲巷。对盲巷的密闭及栅栏要定期检查(每旬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破坏密闭、栅栏。第30条:建立密闭台帐。无论永久性或临时性密闭都必须建立台帐,其内容为:巷道名称,盲巷形成时间,封闭时间,当月瓦斯浓度。第31条: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一)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矿井风流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浓度设限值及以上,属于瓦斯超限;《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地点瓦斯浓度达到0.8%时,属于瓦斯预警。(二)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1.在提前制定必须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预计有可能发生10的瓦斯超限,可以认定为有计划瓦斯超限,但安全技术措施或计划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提前报永龙煤业公司调度室、监控中心和通风部门。下列情况涉及范围内的瓦斯超限时属于有计划瓦斯超限:⑴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计划的进行检修局部通风机、矿井停电或停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等;⑵采取水力掏槽、水力压裂、水力冲孔或在地质构造处采取松动爆破主动卸压等防突技术措施时;⑶在采取防喷措施情况下,施工抽放钻孔时出现瓦斯浓度不超过1.5%时;⑷在采取抽采防突措施、且经消突评价达标后,进行岩巷揭穿突出煤层时;⑸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后启封巷道、密闭时;⑹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正常调校时。2.在应急预案实施得当,且不造成不良后果的前提下,属于下列情况所涉及范围出现的瓦斯超限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统计:⑴因暴风雨或外界不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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