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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公司法比较2005年10月27日修订,未修改原法条文仅占10%.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增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增加股东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新增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股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项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3、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原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新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3万元。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元。原法:最低1000万元。新法:将限额降至500万元。5、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原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新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6、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原法:公司可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50%.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7、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原法: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新法: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9、规定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新增有限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10、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新增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1、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来严格的规范。新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到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12、公司不再为购建职工住房提取公益金原法: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新法:删去13、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新增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议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1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新增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5、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新增公司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16、允许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但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或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7、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1/3原法: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新法: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18、明确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新增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验证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9、增加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新增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20、职工补偿金在公司清算时优先受偿原法:公司正常清算时,其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再分配给股东。新法: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东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一章:公司法概述一、知识点:1、公司法调整对象:公司的内外部组织关系。2、历史最早出现的企业形态: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3、用以维系企业集团的主要连接纽带是:资本。4、公司构成的机理在于经营风险的三次分散:1、股东,2、公司,3、公司债权人。5、英美国家的公司通常:不设股东会。6、公司法的性质:以组织法为主、以实体法为主、以强制法为主、以国内法为主。7、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标志是: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的结合。8、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资本、章程、机关。9、从公司法发展历史分析,世界各国公司法大致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德国法系以其条文严谨,论理缜密见长,英美法系则以切合实际为特点,而法国法系居于两者之间。(法、德属大陆法系)10、公司法5个基本原则:责任有限、股权保护、管理科学、交易安全、利益分享。11、我国推行股份制改革中,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12、公司的法律特征:合法性、盈利性、独立性。13、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最早是:于1924年由美国谢尔顿提出。二、记忆:(一)母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概念和区别、及有关特征母公司:“控股公司”。它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了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子公司:“附属公司”: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分公司:是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特征:1、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2、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3、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4、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5、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6、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完全相反。2、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凡是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以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二)企业集团概念、设立条件: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千万元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控股权的企业法人)。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企业集团条件。(三)公司权力能力的限制1、经营范围2、转投资:(1)必须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2)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3、发行债券4、作保证人(四)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区别※简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额或所持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清偿债务,即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五)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点:(论述)1、确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2、选择两种公司形态。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是世界上最成熟的且被普遍采用的形态)3、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4、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5、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6、专章规定法律责任。7、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三、新法概要(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的取得与消灭:自公司成立时取得,具体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取得,自公司终止时消灭,具体为注销登记之日2、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事时,其直接代表公司,法律后果由公司直接承担。法代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领会:在担保方面加以放宽:公司为他人(对外)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内)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上述股东或受以上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二)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是对股东而言。合企合伙人、个企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企业的财产与其出资人的财产并没有分离,财产没有分离便导致了责任的连带性。★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为了限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公司的分类1、以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部分无限、部分有限)、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封闭式公司(有限),股东有人数限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公司(股份),股东无人数限制,股份可自由转
本文标题:《公司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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