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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刑事诉讼法》期未复习考试小抄3
1《刑事诉讼法》期未复习方案第一章绪论一、诉讼的概念:可以分解理解,即诉讼由诉和讼两部分组成。诉者告诉,倾诉的意思;讼者纷争,通过言词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我国法律将其表述为是指:以言词形式表现出的纷争,由原告控告,被告答辩,双方争论是非曲直,并通过中间评判人使双方权利争执得到解决。二、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诉讼因其内容不同而分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之一,它是国家专门机关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活动。它所解决的是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与其他诉讼行为相比,它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将刑法付诸实施,实现对犯罪人定罪量刑的活动。它包括侦察、公诉、审判一系列行为。2、刑事诉讼是由专门机关进行的活动。刑事诉讼活动包括三方面,即侦察、公诉、审判。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分别赋予公安、检察、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行使以上职权。3、刑事诉讼活动是以公安司法机关为主导,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的。公安机关行使侦察权,检察院行使公诉权,法院行使审判权。它们在刑事诉讼中起者主导作用。但仅仅有它们的参与是无法完成刑事诉讼活动的。因为其活动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故必须有被害人、被告人的参与,此外,为了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还需其他诉讼参与人,例如证人、鉴定人、等。4、刑事诉讼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刑事诉讼行为是一个严格的法律行为,任何机关和个人都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就是违法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总称。它有广义和侠义之分。侠义仅指刑事诉讼法法典,广义是指除法典外还包括一切与刑事诉讼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在这里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作广义理解。四、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指刑事诉讼法的外部表现形式,简单说就是能够体现刑事诉讼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等各种表现形式。依其制定机关和效力不同,分为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刑事诉讼法规、刑事诉讼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国际条约。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历史:分三个阶段:1、古代时期,2、中世纪时期3、近现代时期。二、我国96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修改内容:1、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增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明确公检法各机关的职责,对立案管辖范围作了适当调整。3、健全了辩护制度,允许律师提前介入。4、将被害人规定为诉讼当事人,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5、完善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6、坚持互相制约,废除免予起诉制度。7、改革审判方式,废止先定后审。8、增设简易程序。9、改进了死刑的执行方式。第三章刑事诉讼的若干原理一、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建立刑事诉讼制度,制定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和目标。即实现惩罚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公民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其特点有:1、反映国家意志性,因它与刑法紧密结合。2、刑事诉讼目的反映了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3、刑事诉讼目的具有预期性,即目的指导刑事诉讼手段,通过手段实现目的。世界各国对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分三大流派,即英美法系的正当程序主义(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中,强调保护人权)、大陆法系的实体真实主义(以查明案件真相,惩罚犯罪为主要目的,维护人权次之)、日本的程序公正和实体真实相结合主义。我国趋向与实体真实和程序公正的统一。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任务(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地位: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按照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时,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职权时,是国家刑事侦查机关。(二)公安机关的职权:我们在这里主要讲公安机关在行使刑事侦查权时的职权:1、立案权: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都由公案机关负责,故刑事案件的立案权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2、侦查权:在刑事案件中,除了贪污、贿赂案件等少量案件由检察院负责侦查外,其余案件都由公安机关负责。3、执行权:在刑事诉讼执行阶段,大部分犯罪犯罪都是有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机关执行。在以上职权中,侦查是公安机关的核心工作。(三)公安机关的任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二二五条的规定,除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的案件外,公安机关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拘留、逮捕、预审权。(四)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公安机关按照行政级别由高到低设部、厅、局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设派出结构;它实现双重领导体制,即收本级政府领导,还接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二、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根据国家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主要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三、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其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部分普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的生活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公民个人的财产和各项权利等。(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人民检察院是独立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赋予其的各项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职权包括三大部分:1、国家公诉权:检察院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对刑事犯罪的控诉职能;2、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害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犯罪经省级检察院批准,也可行使侦查权。3、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2要对侦查、审判、执行环节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在以上环节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四、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领导制度:根据行政级别的划分,检察院系统由上到下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此外,还有军事、铁路专门检察院。检察院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各级检察院即受同级人大领导,下级检察院还受上级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都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五、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地位(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审判活动,惩罚犯罪,解决民事纠纷,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三顺利进行。(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地位:人民法院是独立的审判机关,其工作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完成,人民法院具有以下职权:1、有权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2、有权对公诉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3、有权对刑事被告人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以保证审判的正常进行;4、有权对在审判中出示的各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5、有权采用各种措施维护法院审理案件的顺利进行;6、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和部分执行权;7、有权对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六、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人民法院按照行政级别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中级人民法院(市一级),基层人民法院(县、设区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一级)与人民检察院的级别相对应。此外,还有军队、铁路、海事专门法院。各级法院向与之相同级的各级人大负责,由它们产生,受它们监督。但上下级法院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审判监督关系,这是与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不同的。第五章诉讼参与人一、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概念:是指除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司法人员以外的,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根据他们参加诉讼的原因不同,分为两大类:1、当事人:同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处于原告和被告的位置,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的人。他们的行为对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有直接的联系;2、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同案件的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为了帮助案件能顺利审结而参与到诉讼中来的人。包括代理人、证人、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他们主要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帮助,对案件的进程和结果没有重大影响。二、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和范围(一)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同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简单说就是除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司法人员外,处于原、被告地位的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比,他们有如下特征:1、处于原被告地位,分别执行控诉和辩护职能;2、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3、他们是除公安司法人员以外的诉讼参与人。按他们所参加的诉讼不同分为: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和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二)当事人的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项的规定,刑事诉讼当事人依其参加的诉讼不同,分为三大类:1、刑事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处于原告位置(注意: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列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修改后的诉讼法将其列为当事人)和被告人(注意在刑事诉讼中,未进行到公诉阶段的应当称为犯罪嫌疑人);2、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诉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主要针对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而公安、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刑事案件)和被告人。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经济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赔偿请求的人)和被告人。三、其他诉讼参与人: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其代理权限依法产生,例如父母、养父母对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诉讼代理人(也可称委托代理人,基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委托而参与到诉讼中来,为被代理人服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而参与到诉讼中来,进行辩护的人)、证人(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并在诉讼中作证的人)、鉴定人(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委托,运用其专业知识对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翻译人员(指在诉讼中接受聘请或委托,为外国人、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或盲聋哑人进行文字翻译的人员)、保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想取保候审,则按法律规定需提供担保或保证人)第六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特点和意义: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检法和诉讼参与人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它们具有两大显著特点:1、全局性;即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不是特定对某一或某种活动有效,而是对所有刑事诉讼活动都具有指导作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之相违背;2、有效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虽然规定的较笼统,没有具体的针对性但并不意味着在具体刑事诉讼活动中无法运用,它可运用到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中,特别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时候。规定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首先,它可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最大程度的实现立法者的本意;其次,它可以对刑事诉讼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或新问题进行原则性的使用。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一)、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包括这么几层意思:1、法院、检察院是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唯一主体。其职权是依法赋予的,任何其他机关、团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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