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背景下,原产地规则在通关实务中的应用
“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背景下,原产地规则在通关实务中的应用赵剑光5373730[摘要]目前,国际上还没有通行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各国都有权利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产生与发展,原产地规则种类越来越繁多,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展,使得原产地规则从单纯的海关技术性统计问题转变为各国实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带有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本文在深圳海关进一步深化“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背景下,通过探讨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的应用,得出对海关通关实务的一些启示。[关键字]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反规避一、原产地规则概述原产地规则(RulesofOrigin),是指任一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简言之,是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法规,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一般情况下,原产地规则包括如下几项基本要素:制订原则、适用范围、原产地标准、运输规则、证书要求、监管程序、主管机构等。1.原产地规则的产生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为了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简化、一致的原产地规则,关贸总协定(GATT)与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CO-operationCouncil)曾作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早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的第九条就对“原产地标记”问题作了规定,以便产品的进口国别统计和跨国营销。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俗称《京都公约》),其中心内容是海关手续问题,也包括了原产地规则。然而,加入公约的国家只有40多个,且公约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只规定了供成员国自由造择或参照的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各成员国仍分别制订本国的原产地规则。直到1986年开始的GATT“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非关税措施谈判组才将原产地规则问题列入重要议题。经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终于在乌拉圭回合结束的1993年度,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onRulesofOrigin)。该协议是GATT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对简化、协调、统一国际间的原产地规则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TheCouncilforTradeinGoods)中专门下设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旨在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2.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分类原产地规则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1)按货物的流向分为: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2)按适用区域分为:单一国家原产地规则和区域性的原产地规则。(3)按适用范畴分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为了使出口货物获得进口国的优惠待遇或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成员国之间的获得互惠性的优惠待遇而制订的原产地规则,称之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不享有关税优惠或其他贸易优惠的国际货物交易。(4)按货物的组成成份分为:完全原产地规则和部分原产地规则。“完全原产”(Whollyobtained)产品一般是指在一国生长、开采、收获或利用该国自然出产的原料在该国加工制成的产品,其界定非常严格。对于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则制订了部分原产地规则。进口的成份(原材料、部件等)必须经过“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transformation)。对“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大体可分为三种:税目号改变标准、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3.我国的原产地规则我国目前施行的是2004年9月1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原产地条例》。本条例为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此外,还有一些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如: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协议,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协议等一些具体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安排。二、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一)原产地规则在一般国际贸易管理措施中的应用1.贸易统计:通过对货物的原产地进行统计便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及各国的国别贸易统计和分析,也便于区分货物的原产国、转口流通及最终进口消费等。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发展,用现行的原产地规则进行统计而得出的贸易差额具有一定的误导性质,甚至引起贸易争端。2.差别关税的计征:当某一国产品进入他国境内,各国海关根据产品的不同原产国确定征收“多栏制”项下的不同关税,如:一般税率(G.T)、最惠国税率(MFN)、协定税率、普惠制税率(G.S.P)等。3.地区经济一体化的互惠措施:80年代以来,国际间经济的一体化进程加快,以关税同盟(如欧盟EU)与自由贸易区(如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为主要表现形式。其成员国以互惠互利、“一致对外”原则安排其对外经贸关系。成员国之间享受减免关税待遇,并减少非关税壁垒。因此,这种优惠性的原产地规则在判定货物是否原产于成员国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4、满足消费者选择的需要:有的国家(如美国)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定每件原产于外国的货物及其包装必须附有原产地标记,利于海关的监管和消费者的识别和选购。原产地标记的真实性、合法性则与原产地规则密切相关。这里原产地规则既适用于国产货.也适用于外国货,一般不带有歧视性。5、实施特定卫生检疫以及对涉及濒危动植物的保护:如英国发生疯牛病时,许多国家都禁止产于英国的牛肉进入本国境内或对其实施特别的卫生检疫。另外,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为了保护濒危动植物,对某些特定的货物,使用原料涉及濒危动植物的,作了“原产地”、品种和数量的限制。除了一般的贸易管理功能外,原产地规则的性质正逐渐地由原来较中性的技术性衡量工具向贸易保护性工具转化。(二)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作为一种贸易政策工具的应用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产生与发展,原产地规则种类越来越繁多,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展,使得原产地规则从单纯的海关技术性统计问题转变为各国实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带有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各国针对不同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制定不同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美国有6套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欧盟有14套,澳大利亚有5套,加拿大有6套。原产地规则的这种性质的转变的原因在于国际分工的深化,各国区域经济集团的兴起及世界性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政策的工具,原产地规则主要被应用于配额管理、反倾销反规避、外贸盈余统计及政府采购上。具体应用方式如下:1、配额管理中原产地规则的应用在各种非关税壁垒中,最重要和最具代表性的是配额限制,与原产地规则直接相关的配额限制是国别配额。对实施配额限制的进口国而言,为了保证配额的有效保护性,有必要了解决对某一具体进口产品是否设置配额、设置多少配额、如何分配配额以及监督配额限制的实施等问题,这就涉及到进口货物的配额管理。在这里,原产地规则直接影响到进口国的配额限制对国内市场的保护程度。因此,一方面进口国运用原产地规则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国家的不同产品实行不同的配额限制,以满足国内不同产业所需要的保护程度。另一方面,原产地规则同样可以在配额作用减弱的情况下起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入的作用。一国可以通过提高其原产地标准,使符合配额要求(例如国别配额)的产品大大减少,即使该国增加对某国的配额数量,也同样可以限制进口供给。2、反倾销中原产地规则的应用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成了最重要的贸易政策工具之一。它的广泛运用对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直接或间接地引起了目前关于原产地规则是否应成为贸易保护政策工具的争论。(1)原产地规则在确定“商品国籍”及“正常价格”方面的作用反倾销诉讼程序通常是由进口国提出,且反倾销税的征税对象是来自特定国家的商品。因此,进口国的反倾销管理当局需要裁定反倾销调查项下或者需征收反倾销税商品的原产地。即利用原产地规则判断商品的国籍。“正常价值”的认定是反倾销调查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实体性问题。实践中,通常采用出口国或原产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作为首要的参考因素,辅之以出口国或原产国同类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以及同类产品的结构价格。当同样的货物从一国出口到不同的国家时,由于各进口国的原产地规则存在差异,很有可能导致同样的货物被确定为不同的原产国,因此也会有不同的“正常价格”。不同的“正常价格”对倾销幅度的衡量具有很大的影响。(2)原产地规则对“国内行业”认定的影响反倾销诉讼必须由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提出。在日益增多的反倾销诉讼中,外国生产商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商是否能充分获得原产地资格提出了质疑。对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是,倾销对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行业是否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者“实质性损害威胁”,因此进口国需要调查倾销行为的受损对象是否为“国内行业”。“国内行业”类似于国内各生产人。原产地规则原本涉及的是产品的原产地,但WTO《反倾销协议》以及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有关规则中,都把原产地问题从产品延伸到了生产人,而生产人的原产地则指生产人的国籍。实际上,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可能局限于某个国家,生产要素的流动也往往扩及多国,所以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国内生产商的国籍是一大难题。所以原产地规则在“国内工业”的认定上具有重要作用。在各国反倾销立法对于“国内工业”的关注,多集中于排除本国生产商与倾销货物的出口商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而对生产人的国籍却考虑较少,多数国家无相关立法。(3)原产地规则对一些规避行为的认定反规避是发达国家反倾销立法的新发展。目前,欧美所认为的规避反倾销行为大致有两种:一是出口商将产品经由第三国进行简单加工、组装后再进入进口国;二是出口商将零部件出口到进口国,在进口国进行简单加工、组装后在进口国内销售。在前一种情况下,进口国在决定是否将这类产品纳入反规避的征税范围时,首先要考虑该产品的原产地(国)是否是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国。在这方面,欧盟的原产地规则主要采取“最后一个实质性加工或操作的国家”为标准,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国。但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欧盟有时以技术变化的复杂程度来判定,有时又以产品的增值量来判定,对原产地规则的确定比较主观。相对而言,美国采取了比较简单明了的“实质性改变”的判别标准。在后一种情况下,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都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措施,防止出口商利用零部件的出口组装来规避反倾销措施。为此,欧盟及美国都需要调查来自被征收反倾销税国家的零部件在制成品中的比重,从而也就必须根据“实质性改变”标准判定哪些零部件原产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国,最终决定规避行为是否成立。多数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在两方面采用原产地规则。一方面,反倾销管理当局认为应向原产于外国的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他们用原产地规则来判定商品的原产国;另一方面,他们又用原产地规则来确定提出反倾销诉讼的进口国生产商是否具有真正国内产业的资格。另外,若存在反规避的可能,还需要确定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外国商品相关的国内生产商获第三国生产商是否具有反规避的嫌疑。利用原产地规则来判断这些商品的原产国是否是原来被确认的倾销国。综上所述,在反倾销中,原产地规则的严厉程度直接影响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功与否,确保了反倾销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原产地规则的效应类似于征收反倾销税。因为严厉的原产地规则和征收反倾销税一样,起到减少外来竞争的作用。3、原产地规则引起的外贸统计摩擦。外贸统计是一种被动行为,只是对已经发生过的贸易活动的记录,表面上看各国外贸统计口径的统一与否对各国经济利益并无实质性影响。但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是以其外贸统计为依据的。贸易伙伴国之间在外贸统计上的大幅差额,往往容易引起贸易纠纷,给两国贸易关系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为了贸易管理和经济分析的需要,必须提高外贸统计的可比性,使贸易伙伴国在外贸统计上能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然而,原产地规则的使用,却给外贸统计的可比性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文标题:“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背景下,原产地规则在通关实务中的应用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83530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