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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对A行的影响内容概要:本文基于巴塞尔新协议(Ⅱ和Ⅲ)、银监会监管指引以及公开资料,综述了《巴塞尔协议Ⅲ》的新增内容和含义、国内巴塞尔新协议的实施和推进情况,结尾简评《巴塞尔协议Ⅲ》对A行的影响。内容分四部分:一、《巴塞尔协议Ⅲ》的新内容二、国内商业银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情况三、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含义四、《巴塞尔协议Ⅲ》对A行的影响一、《巴塞尔协议Ⅲ》的新内容在2010年11月的G20首尔峰会上,《巴塞尔协议Ⅲ》最终获得批准。协议规定了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留存缓冲资本、逆周期缓冲资本及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时间表。此外,协议还引入杠杆率和流动性标准作为资本充足率标准的补充。(一)资本充足率标准方面第一,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巴塞尔协议Ⅲ》规定,自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各商业银行现行的最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2%)和一级资本充足率(4%)逐渐上调至4.5%和6%,总资本充足率仍维持在8%。而且一级资本的主要形式必须是普通权益和留存收益,一级资本界定比过去更严格。第二,设立留存缓冲资本。2016年初至2019年初,受监管银行逐步设立2.5%的防护性缓冲资本,确保金融经济衰退时能利用它来2吸收损失。加上留存缓冲资本后,银行的最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分别达7%、8.5%和10.5%。第三,设立逆周期缓冲资本。过去资本监管体制下,资本充足率管理和评级体系加剧了银行体系自身的顺周期性因素,加剧经济的波动,因此协议Ⅲ提出逆周期缓冲资本作为逆周期的主要调节指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区间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框架。第四,设立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本次次贷危机中,银行“大而不倒”的问题引起各国政府对银行体系的担忧,因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应该具有更强的风险抵抗能力,满足更高的充足率标准,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比率为1%。(二)《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标准实施的具体时间表表1《巴塞尔协议Ⅲ》具体实施时间表年份最低核心一级资本最低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及其他留存缓冲资本逆周期缓冲资本最低总资本+资本缓冲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20112%2%4%8%20122%2%4%8%20133.5%1.0%3.5%0-2.5%10.5%20144.0%1.5%2.5%0-2.5%10.5%20154.5%1.5%2%0-2.5%10.5%20164.5%1.5%2%0.625%0-2.5%11.125%20174.5%1.5%2%1.25%0-2.5%11.75%20184.5%1.5%2%1.875%0-2.5%12.375%20194.5%1.5%2%2.5%0-2.5%13%2020以后核心一级≥4.5%、一级+二级≥8%、一级+二级+缓冲≥10.5%注:表1加总计算的结果,是对0-2.5%的缓冲资本取2.5%计算。(三)杠杆率和流动性标准方面3第一,对被监管银行设定3%的最低一级资本杠杆率。在本次危机中,银行体系的快速去杠杆化导致了信贷萎缩,杠杆的存在加剧了次贷危机对整个经济的影响。而过去基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体制不能对这些风险进行衡量和监控,因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引入了杠杆率(核心资本净额÷调整后的资产余额)标准作为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有效补充。我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杠杆率最低要求为4%,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2013年前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2016年底达标。第二,更新了流动性的要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过去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流动性问题,而本次危机中,由于流动性问题使得市场金融机构信心不足从而加剧了这场危机,因此,《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的流动性提出了新的要求:流动性比率标准(公式和含义见三)分为短期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和中期的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这两个指标是对现行的流动性风险数量控制目标的一个补充。这两个指标将分别在2011年和2012年作为一个观察指标来对被监管银行进行评估,而最终强制实行前可能重新调整。上述介绍的几个方面即是《巴塞尔协议Ⅲ》相比《巴塞尔协议Ⅱ》的新内容,是进一步提升资本质量和水平的措施,对全球银行业生态可能产生重塑作用。二、国内商业银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情况4(一)《巴塞尔协议Ⅱ》的国内实施情况2008年9月,银监会下发了《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印发确保2010年底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的监管指引,包括《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五个监管指引(以下简称5个监管指引),作为与新资本协议实施配套的监管制度。2009年年底至今,又连续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8年的通知直接针对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下发,即它们是第一批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候选集合,其中将产生通过合规检查和现场评估的2010年底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的银行,而通知由各地银监会转发辖内城商行及其他行,银监会鼓励暂不实施巴塞尔新协议银行参照5个监管指引改进风险管理。目前来看,原定于2010年底在工、农、中、建、交和招商六大行试点推行《巴塞尔协议Ⅱ》的计划有所延后,但六大行已经完成银监会的预评估,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预计在2011年一季度会有以《巴塞尔协议Ⅱ》标准计提资本的银行出现。其他商业银行中,民生银行最接近实施条件,其次是比较积极的浦发和渤海,其余的各类银行则5离新协议的实施条件较远。(二)《巴塞尔协议Ⅲ》的国内推动情况《巴塞尔协议Ⅱ》尚未在中国落地,《巴塞尔协议Ⅲ》又在酝酿之中。不过《巴塞尔协议Ⅲ》与《巴塞尔协议Ⅱ》一脉相承,只是增加和强化了若干监管指标。银监会曾表示,加快推动《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的同步实施,并行推进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工作,并将各类缓冲与附加以及风险权重与重大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挂钩。从2011年起步,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实施新的国际标准。2010年9月初,银监会曾下发《新四大工具实施要求简表(讨论稿)》,就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流动性指标和杠杆率四大监管工具征求银行意见。2011年2月中旬,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并要求反馈修改意见,拉开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落地的序幕。三、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含义在《巴塞尔协议Ⅲ》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标杆之际,中国银监会也推出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或拨贷率)和流动性等四大监管新工具,构成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框架。四大监管新工具已经获得国务院批复,具体指引进入最后一轮意见征询阶段。预计杠杆率、流动性指引将先期发布;拨备率仍需和财政部做最后协商,过渡期为大行两年达标,中小行五年(十二五末)达标。具体含义解6释如下:第一,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4%上调至6%,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此外,银行在正常年份还需要持有相应的比例为2.5%的留存缓冲资本。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除了上述底线要求,监管部门还另设1%的附加资本要求。第二,在拨备覆盖率的基础上,引入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经营风险,初步的监管指标设定为2.5%。动态拨备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余额,原则上应不低于2.5%;同时,贷款损失准备金占不良贷款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150%,按两者中高者要求执行。第三,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一个补充,杠杆率=核心资本净额÷调整后的资产余额。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标准定为不低于4%,在“十二五”期间达标。银监会已经就《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向商业银行征求意见,《巴塞尔协议Ⅲ》规定的杠杆率国际监管标准为3%。第四,在现有流动性比率监管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LiqudityCoveredRatio)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NSFR,NetSteadyFinanceRatio)。流动性覆盖率(LCR)=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资金净流出量。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意义在于:确保单个银行能够将变现无障碍且优质的资产保持在可以通过变现来满足30天期限的流动性需求。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7金。净稳定融资比率标准大于100%,意义在于: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该比率的分子是银行可用的各项稳定资金来源,分母是银行发展各类资产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来源。分子分母中各类负债和资产项目的系数由监管当局确定,为该比率设定最低标准,有助于推动银行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其资产业务发展,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净稳定融资比率主要用于保障各种衍生品、表外风险暴露、证券化资产及其他资产和业务的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能够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目的是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渡依赖批发性融资,鼓励其对表内外资产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四、《巴塞尔协议Ⅲ》对A行的影响国内银行的资本水平已经达到国际版《巴塞尔协议Ⅲ》短期的要求标准,而且国际版《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达标过渡期(2011-2019)比较长,同时全球经济正在好转,所以短期对国内银行包括A行不会造成大的冲击。从长期看,国际版《巴塞尔协议Ⅲ》在2016年以后会对国内银行产生实质影响,国内银行在银行资本补充上会面临《巴塞尔协议Ⅲ》的约束。然而国内版《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更为严格,为吸收并推行《巴塞尔协议Ⅲ》的国际新监管手段,2011年银监会将推出新四大监管工具(详见三),毫无疑问是更狠的一套组合拳。按照银监会的数据,8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资本计算方法,监管层对五大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中小型银行则必须高于10.5%。2010年三季报数据显示:四大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在9.33-9.75%之间,资本充足率在11.38-11.73%之间;交通银行的两个指标分别为9.46%和12.53%,招商银行为8.03%和11.47%。可见,即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试点银行亦未全部达标。对A行来说,2011年一月末,资本充足率为10.92%,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61%,预计杠杆率在4%以上,按国内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资本标准,A行现期未能全面达标。而达标又不能一蹴而就,A行将渐进准备达标,因此,国内版《巴塞尔协议Ⅲ》将在过渡期以及其后持续影响A行。只要保持过去的信贷增速,A行就会面临补充资本的压力。至于拨备率、杠杆率和流动性比率等监管标准的影响,毫无疑问,它们将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一道强迫我国银行业加快经营转型,走节约经济资本的经营道路。whg**银行博士后工作站
本文标题:《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对A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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