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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建筑工程系党支部党纪法规教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自学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自学参考第一部分:修改对照行政监察法于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后,经过13年的实践,于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新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于2010年10月1日施行。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改的十二块主要内容。1、将第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2、将第五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3、将第六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4、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5、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经济与建筑工程系党支部党纪法规教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自学参考2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6、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7、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二项,作为第六、七项:“(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8、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9、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增加二款,作为第二、三款:“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10、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12、将本法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国经济与建筑工程系党支部党纪法规教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自学参考3家公务员”修改为“公务员”,第三十七条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本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二、新修改的行政监察法的七大亮点。1、监察对象的问题。(1)没有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行政监察对象范围。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施行。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改称“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了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而1997年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因此,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是否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做相应的扩大,就成为本次监察法修改中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对此,监察部表示,行政监察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当维持现有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据此,修正案为了体现和公务员法的衔接,又明确监察对象,只将行政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2)适当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增加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屈万祥讲,过去是以行政主体来确定监察对象,现在是以是否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来确定监察对象。“这符合目前的现实需要。”根据这一规定,城管人员、协警等社会上聘请来协助行政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等,不再是行政监察工作的“盲区”,都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为了论证这样修改的可行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专门作了调研。据信春鹰介绍,有的地方的镇政府或区政府,事业编和行政编的比例是5:1。也就是说,政府机关有100个行政编的工作人员,事业编的人员是行政编的4倍或5倍,行使政府职能的人员中,很多不是公务员。经济与建筑工程系党支部党纪法规教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自学参考4“如果不增加这条规定,等于把很大一部分行使公共职能的机构、组织和人员排除于行政监察之外了。”2、监察方式的问题。监察机关的三大监察职责:将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写入法律。主要体现在第十八条中。(1)执法监察是履行检查、调查处理、制度建设、组织协调等多项职责的综合性的监察活动。十多年来,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家重大决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通过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2)廉政监察主要是通过查办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案件来惩治腐败行为,加强廉政建设。(3)效能监察主要是通过规范和改进政府施政行为,促进政府机关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全国已有20个省(区、市)设立了省一级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各级监察机关开展了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政府转变职能,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不断强化行政投诉受理工作,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涉及效能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查处严重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3、赋予监察机关两项新的监察职责。(1)检查指导政务公开。一是明确了监察部门在政务公开上的地位。第17条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国务院于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了使这一规定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有必要在监察法中将其作为监察机关的一项职责来确定,上升到法律高度。二是监察工作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27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屈万祥讲,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依法公开有关信息已经成为监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于社会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专项检查,监察机关有义务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使人民群众了解监察机关有关工作并且接受监督。经济与建筑工程系党支部党纪法规教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自学参考5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这是一个新事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才施行,作为监察机关,在政务公开方面有两项职责,一是监察机关应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二是监督其他部门公开。这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培训中,监察机关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是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一个主要内容。(2)检查指导纠风工作成为重要任务。修订后的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所谓不正之风,是指部门和行业中普遍存在的多发性的不良行政行为和不良服务行为,是消极腐败现象的一种表现形式,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正之风主要表现有三种: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本单位、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突出表现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作风问题。多年来,国务院纠风办和地方政府纠风工作部门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加大教育乱收费和农村乱收费的治理力度,查处制售假药和医药购销、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努力解决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目前,国务院纠风办和地方政府纠风工作部门的办事机构均设在各级监察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的规定,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保留名义,工作由监察部承担。屈万祥表示,将其列入法律,有利于促进监察机构深入开展纠风工作,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4、增加了可提出监察建议的两种情形。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的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在总结近年来行政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正案增加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两种情形:一是“需要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的”情形。问责处理是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手段。对有些违法违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在依法给予处分的同时,监察机关还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要求有关单位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二是“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完善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经济与建筑工程系党支部党纪法规教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自学参考6举措。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有利于被监察单位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再次发生。5、明确了处分的执行程序。新修订的监察法第36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这给我们处分执行中职务、级别、工资的到位和处分进档工作的责任主体提供了依据。6、有关信访举报工作。(1)实名举报要予以回复。新修订的监察法第6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有关专家表示,依据这一条,留有真实电话、电子邮件的也应直接回复。(2)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近些年来,各地报复陷害举报人的案件频出。最有名的当属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区委原书记张治安报复陷害举报其违法违纪问题的阜阳市安曙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李福国,致使其在狱中自缢身亡一案。鉴于此,新修订的监察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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