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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GB15083-2006《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2007.04.04李强•一、新修订座椅标准的背景及原则•二、关于标准制修订依据的说明•三、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说明•四、新标准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建议•五、新颁布的座椅强制性标准与原座椅标准及现行头枕标准的区别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一、新修订座椅标准的背景及原则•任务来源:《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是经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审核,列入全国汽标委车身分标委“2002年标准制订计划”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由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起草。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编制目的和意义:汽车座椅系统是车辆乘员的乘坐工具,其不但应能承受人体重量,同时还应能承受车辆起步、加速、制动等重复动作和碰撞事故中的冲击,是汽车上保护车内乘员安全的重要安全部件之一。因此,国内外对汽车座椅系统安全标准的制定也都非常重视。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我国旧的1994年制定的汽车座椅标准(实施以来一直未进行修订)其部分技术指标和试验方法已无法满足当前国家对整车被动安全性能的总体要求,并且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现行的汽车座椅标准也有很大差距。因此,经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审核全国汽标委批准,对旧的汽车座椅国家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从而使该标准更加适应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需要。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编制原则:•1、采用国际先进的汽车座椅系统技术法规和安全标准;•2、标准的编写按照GB/T1.1-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3、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吸收和听取汽车主机厂和座椅生产企业等有关座椅的科研、设计、制造、使用和管理等各相关部门的意见。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二、关于标准制修订依据的说明:•从1995年开始,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并参照欧洲ECE/EC汽车法规建立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本标准即为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中关于汽车被动安全方面的重要标准之一,其修订主要以欧洲ECE法规为依据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其中技术内容修改采用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ECER17法规(第三版修订4:2000年版)《机动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认证的统一规定》(英文版)。而对该法规中有关座椅类型和车型认证方面的内容未与采用。并在附录G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R17法规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加以说明。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三、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说明•1.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并代替GB15083-1994版《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2.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GB/T15089-2001中M1类、N类汽车的座椅及其固定装置(不论座椅是否有头枕)以及M1类车防止行李移动伤害乘客的隔离装置。也适用于GB13057-2003未涉及的其它M2类、M3类汽车座椅。本标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3.技术内容的说明:•1)在规范性引用文件方面:共计引用了现行的国家或国际标准7个。并明确说明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1550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1551-2003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GB13057-2003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14166-2003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GB14167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ISO6487-1980碰撞试验测量技术:检测仪器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2)在术语和定义方面:共定义了13个名词和术语。即“车辆型式、座椅、长条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在调节装置定义中又明确了纵向位移、垂直位移、角位移三个概念)、座椅移位折叠装置、锁止装置、横向平面、纵向平面、头枕(在头枕定义中又明确了整体式头枕、可拆式头枕、分体式头枕三个概念)、R点、基准线、隔离装置”,比原标准在术语和定义方面更加严谨和丰富。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3)在技术要求方面:a.一般技术要求:首先标准中与原标准修订前一致,强调了座椅调节装置和移位装置方面的要求,但比原标准规定的更具体和更有操作性。对M1类和M2、M3和N类汽车座椅分别进行技术要求方面的详细说明。并对座椅背面部件按区域规定了具体要求;对不适用于一些特殊座椅和部件的情况作了具体解释说明。即“不适用于:表面凸起部分的突出高度小于3.2mm,且突出高度不超过突出部分宽度一半的区域;最后排座椅和背对背安装的座椅;位于通过该排座椅最低R点的水平平面以下的座椅靠背部分(如果每排座椅高低不同,则从后排座椅起,该水平面应通过前排座椅的“R”点,在垂直方向或高或低形成一个台阶)以及“柔性金属网”部件”。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b)新标准增加了对座椅头枕的表面曲率以及“若满足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吸能性试验,则认为满足要求。如果上述所述头枕和其支承件部分的表面材料邵尔(A)硬度低于50度,本条中除对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吸能性试验的要求外的所有要求只适用于刚性部件”的要求。更详细的明确了对座椅头枕各部分的技术要求,对头枕的固定方式也作了必要的限制。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强度要求•汽车座椅固定强度a.安装在车底板上的座椅总成,通过座椅质心,分别承受水平向前和向后各施加的相当于座椅总成重量20倍的负荷,座椅总成和车身本体不得分离。对于可调试座椅,其调节装置在试验中应能使座椅保持原调节位置,但试验后调节装置允许失去调节功能。在座椅背面有防止座椅后退的结构件时,对座椅可进行向前加载。b.对于向前座椅,当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在座椅上时,要求在对座椅施加20倍座椅总成重量负荷的同时,还要按国GB14167《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中的有关规定在加13500±200N的负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安全带固定点受到的负荷也同时加到座椅固定点上,此时对座椅的要求仍与a中规定一致。c.对铰链式可翻转座椅,通过座椅质心,沿水平方向只向前施加相当于座椅总成重量20倍的负荷。座椅总成与车身本体不得分离。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c)M1类型汽车的头枕应安装在前排外侧座位上。装在用于其它类车辆和其它座位位置的头枕,其座椅也可以按照本标准进行认证。M2类(总质量3500Kg以下)和N1类车辆的前排外侧座位应安装符合GB11550的头枕。(见标准4.3)在头枕高度方面比原标准增加了100mm的限值,并严格规定了在750mm以下头枕不允许有使用位置。同时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的具体要求(见标准4.5)。并且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规定了头枕使用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100mm。d)增加了头枕与座椅靠背的间隙的限值以及如果头枕上存在间隙则必须满足的相关要求(见标准4.6)。e)在头枕宽度方面与原标准规定一致,但定义更加明确。头枕及其固定装置强度的要求与原标准一致。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f)本标准新增加要求允许头枕有一个或多个间隙存在。而对于该间隙不论其形状如何,必须满足标准中“使用直径为165mm的头型,对每个间隙重复进行试验。作用力应通过该间隙最小截面的重心,在平行于基准线的横截面上,并且相对于R点的力矩为373Nm。”的要求。g)对于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其安装高度的最高调整极限做出了限制。(4.13)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f)增加了对移动行李乘员防护的特殊规定。增加该方面的要求,是针对目前国内对乘用车多数均把后排座椅靠背和/或头枕构成行李舱的通用设计来考虑的。因目前国内对于该方面的试验基本上还没有开展,因此,对这部分要求主要采用了ECER17方面的相关规定。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四、新标准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建议:1、为了更加严谨准确的确定座椅的H点位置,本标准未纳入ECER17法规中的附录3“汽车乘座位置‘H’点和实际靠背角的确定程序”的全部内容。标准中涉及到该方面的内容参照新颁布的国标GB11551-2004中的附录C中的内容指行。避免了由于标准起草用语的差异在实际操作时产生误差。这对统一试验时座椅的测试装置起到了关键作用。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2、座椅系统强度方面的试验方法:本标准中根据我国汽车座椅的科研、制造、使用等部门的不同情况,并结合我国国情和根据我国刚颁布实施的GB13057-2003《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相关要求。且国外标准中例如FMVSS207和日本保安基准R14也均采用静态试验方法。所以未按原标准仅采用一种动态方法进行评价,而是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任选用动态或静态其中一种试验方法进行检验;两者是等效的。如此选择的优点如下:可克服只使用动态试验方法进行模拟试验时,其测量方法、分析方法及精度都存在很多困难,并且可避免为了实施新标准,需各有关方面投入大量资金用于购置专用的试验仪器和设备。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3、座椅动态模拟试验的碰撞速度的确定,是根据我国新颁布的碰撞标准,实车碰撞为48~50km/h。并参考国际标准确定继续沿用ECER17标准中的48.3~53.1km/h的速度,为了数据的规范,根据会审时专家建议在标准中速度改为48~53km/h,虽然上限偏高一点,考虑到汽车座椅在被动安全方面的特殊作用,也是适当的。4、对于座椅头枕高度的确定和宽度的测量增加了附录A的图示进行详细说明。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5、对于座椅头枕强度试验中的头型位移量的判定在附录B图示中进行了明确;并且规定了对于长条座椅,如骨架部分或全部(包括头枕部分)为一个以上座位共用时,则应对这些座位同时进行试验。6、对于如何确定头枕间隙尺寸“a”在本标准附录E中用图示进行了说明。7、由于我们采用的是2000版的ECER17标准做为主要修订本标准的基础,新修订标准与原标准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两方面有一些变化。国内部分企业可能要有一段适应过程。因此,本标准对于已定型的产品有一年的过渡期,对于新定型的产品则必须按照新标准实施检验。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五、新颁布的座椅强制性标准与原座椅标准及现行头枕标准的区别•应用范围:适用于GB/T15089-2001中M1类、N类汽车的座椅及其固定装置(不论座椅是否有头枕)以及M1类车防止行李移动伤害乘客的隔离装置。•也适用于GB13057-2003未涉及的其它M2类、M3类汽车座椅。•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原标准应用范围:适用于M、N类汽车的座椅及其固定装置。不适用折叠式的附加座椅、侧向座椅。但对于M类中的M2、M3类汽车只要求驾驶员和前排副驾驶员座椅(如果有)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由两部分组成1.座椅部分:1)一般技术要求:相关要求与原标准修订前一致,强调了座椅调节装置和移位装置方面的要求,但比原标准规定的更具体和更有操作性。并对座椅背面部件按区域规定了具体要求;对不适用于一些特殊座椅和部件的情况作了具体解释说明。并对M1类和M2、M3、N类分别进行了说明。2)对座椅靠背强度方面:通过一个模拟假背的模型,对座椅靠背沿纵向向后施加相对于座椅“R”点530Nm力矩的负荷。原标准为相对于座椅“R”点373Nm力矩的负荷。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3)增加了对M1类和N类座椅共同应具备的安全方面一些要求,弥补了原标准在该方面的缺陷(座椅靠背吸能性)。4)增加了对移动行李乘员
本文标题:《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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