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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中国可持续发展信息共享系统的研究开发”集中共享数据验收管理办法一、验收对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对“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中国可持续发展信息共享系统的研究开发”各课题上交的集中共享数据的检查和验收。二、验收的数据范围数据验收将根据各课题任务书和实施方案的规定,对数据库类型、数据质量、数据库数量、数据量、数据规范化程度等进行检查和验收。如数据库内容同任务书和实施方案规定有所不同,须得到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书面批准,未得到批准的,一律按任务书和实施方案执行。三、集中共享数据验收的有关要求集中共享数据必须符合《“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中国可持续发展信息共享系统的研究开发”集中共享数据上交技术规定》的要求,同时,还应达到以下要求:1.提交课题任务书和实施方案规定的数据库,并达到任务书和实施方案规定的数据量;2.元数据、数据字典以及说明文件必须符合相应数据库或数据的真实情况;3.集中共享数据一般须包含课题任务书和实施方案规定的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二部分。如只有空间数据,则该空间数据必须包含规定的属性数据,且该属性数据也必须提交数据字典;4.空间数据应与02课题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投影相一致,并进行空间数据配准(包括地名配准、界限配准等),并提交配准情况说明报告;5.数据库格式必须符合项目下发的《“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中国可持续发展信息共享系统的研究开发”数据上交规定》中认可的格式,不得对数据库进行加密处理;6.空间型属性数据库应具备与空间数据库中基本单元关联的数据项(通过空间坐标点、行政单元、公里格网或流域等关联);7.统计数据须有连续的时间序列、较强的数据完整性和数据逻辑一致性;8.数据库数据一般要有数据编码项,数据分类编码要符合《中国可持续发展信息共享分类编码标准》的要求;9.栅格数据应符合《中国可持续发展基础格网》标准要求;10.上交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具有现实的权威性。四、验收时间2003年6月底前,各课题完成全部集中共享数据的上交。数据验收将在2003年7月进行。五、验收方式项目管理办公室将组织有关数据库方面的专家,按照各课题任务书要求,对每个数据库逐一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数据库,将及时通知课题进行加工和更正。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共享数据验收仍不合格的课题,则视为该课题最终验收不合格。
本文标题:《中国可持续发展信息共享系统的开发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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