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动植物检疫概论》授课重点内容提纲
1《动植物检疫概论》授课重点内容提纲第一章动植物检疫概论1.动植物检疫:为了防止检疫性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或确保其官方控制的一切活动。2.动植物检疫的目的(1)防止危险性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及扩散。(2)保护农业生产的安全、人体的健康及生态环境。(3)促进国际及国内经济贸易的发展。3.动植物检疫的意义(1)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免受国内外重大疫情的灾害,是每个国家动物检疫部门的重大任务。(2)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当前国际间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的成交与否,具有优质、健康的动物和产品是关键。(3)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目前动物疫病中,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已达196种。1996年在世界范围内引起的疯牛病、禽流感等对人类的危害不言而喻。因此,动物检疫对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4.动植物检疫的对象(依法检疫)(1)动物(2)动物产品(3)植物(4)植物产品(5)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材料(6)运输工具(7)其他检疫物5.进出境检疫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6.国内检疫部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7.动植物检疫的内在特点(属性)(1)法制性(2)预防性(3)国际性(4)综合性8.与动植物检疫相关的国际组织(1)WTOWorldTradeOrganization(2)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fficeInternationalDesEpizooties(3)FAOFoodandAgricultureOrganizationoftheUnitedNation9.动植物检疫发展的特点(1)执法更加严格(2)范围不断扩大(3)政策及时调整2(4)检疫技术不断提高第二章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1.动植物检疫法规(animalandplantquarantineregulations)---是为了(目的)防止检疫性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人和/或扩散而(措施)限制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物品的生产、流通或储存,或人员的正常活动,并建立检疫出证体系的官方规定。2.国际动植物检疫法规WTO与SPS协定3.SPS协定:全称《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协定》,是WTO针对动植物安全与检疫问题而专门制订和实施的一个国际准则,对于世界动植物产品的贸易具有深远影响。4.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指缔约成员政府采取的防止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有害生物传入境内而采取的有关措施以及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目的而采取的有关措施。5.SPS协定定义:《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协定》,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达成的、以支持和规范缔约成员为了境内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社会环境等采取的防止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有害生物传入境内的一系列措施的新协议。6.SPS协定宗旨:是指导各缔约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并将这些措施对国际贸易和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7.SPS协定总体目标----是维护各成员政府所规定的其认为合适的健康水平的主权,但保证这种主权不得滥用于保护主义的目的,同时不对国际贸易形成不必要的壁垒。8.SPS协定基本原则(1)科学原则(2)透明度原则(3)非歧视原则(4)国际协调原则:(5)危险评估和适当保护原则(6)实效原则(7)认定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原则(8)等同对待原则9.SPS协定的主要内容(1)协调性问题(harmonization)(2)等效性问题(equivalence)(3)合理性问题(justification)(4)透明性问题(transparency)(5)特殊性问题(specialization)(6)分歧性问题(dissension)10.国际动植物检疫标准制定机构:CAC: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CAC食品法典委员会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IPPC:国际植物保护大会(FAO)11.OIE及其作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也称国际兽疫局,政府间组织,1924年成立,155个成员。通报动物疫情及控制方法;进行动物疾病的监测和控制的国际研究;协调各国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方面的法规和标准312.IPPC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的机构隶属于FAO;IPPC与区域植物保护组织和国家植物保护组织进行合作来开展工作的。13.我国动植物检疫法规(1)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国内其它动植物检疫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14.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基本内容:(1)法规名称(2)立法宗旨(3)执法的主管部门和各级执法机构及其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4)规定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物品(5)检疫法规分项和检疫范围(6)检疫程序:一般包括许可、报检、检验与检测、处理和监管等(7)奖惩和法律责任(8)附则(9)名词术语解释(10)法规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11)根据法规制订具体规章的办法(12)其他规定14.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主要内容(1)检疫职权问题(2)检疫措施问题(3))法律责任问题第三章动植物检疫程序1.动植物检疫程序检疫许可检疫申报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处理出证放行2.检疫许可:是在输入某些检疫物时,输入单位向检疫机关提前提出申请,检疫机关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输入的法定程序。3.检疫许可主要作用:(1)避免盲目进境,减少经济损失;(2)提出检疫要求,加强预防传入;(3)依据贸易合同,进行合理索赔。4.检疫申报:是检疫物输入或输出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检疫机关及时申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律程序。作用:使检疫人员在接到货主或代理人递交的报检材料后,为进一步核对相关单证和实施检疫做好准备。5.现场检验:是检验人员在现场环境中对输入输出的应检物进行检查和抽样,并初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法定程序。6.检疫处理是检疫机关根据检验、检测结果以及相关规定,采用一定的方式对检疫物实施处理的法定程序。7.除害处理技术:常规消毒、熏蒸处理、辐照处理、热冷处理。48.出证放行检疫机关根据检疫或除害处理的结果,判断合格后签发相关单证并决定准予输出、输入的法定程序。第四章检疫性动物疫病1.传染-----在一定的外界条件下,病原微生物侵入动物机体与之相互斗争,并在一定部位生长、繁殖而引起一系列病理反应,这一过程称为传染。2.带菌(毒)现象:机体与病原微生物的斗争处于相对平衡状态。3.隐性传染:机体防御力强,或病原微生物毒力弱、数量少,病原微生物虽在体内繁殖,但仅引起机体轻微变化而不显临床症状。4.显性传染或传染病:机体抵抗力弱,或病原微生物毒力强、数量多,则动物呈现一定的临床症状。5.传染的表现形式:带菌现象;隐性传染;显性传染或传染病。6.传染病的概念:凡是由病原微生物引起,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和临床表现,并具有传染性的疾病称为传染病。7.传染病和传染的区别:传染病只是传染过程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传染的概念要比传染病的概念广泛得多,也就是说病原微生物侵入动物机体后,并不一定都以传染病的形式表现出来,但一般都可引起传染,而传染病的发生则必须先有传染。8.传染病和非传染性疾病的区别:传染病必须是由活的病原微生物侵入机体引起,并具有一定的传染性,经过一定潜伏期后,能引起固有的临床症状;传染病的患病动物可产生特异性免疫反应,耐过此病的动物能获得一定特异性免疫。9.动物疫病: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统称动物疫病。10.疫病的发生和发展条件(1)具有一定数量和足够毒力的病原微生物;(2)具有对该传染病有感受性的动物;(3)具有可促使病原微生物侵入动物机体内的外界条件。11.传染来源:是指被感染的动物。因为病原微生物在被感染动物体内能够生存繁殖,并不断地从体内排出,感染健康动物。12.传染媒介: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各种外界环境因素,如饲料、水源、空气、土壤、畜舍、用具等,由于缺乏病原微生物的生活条件,不适于病原微生物长期生存繁殖,亦不能持续排泄出病原微生物,因此不是传染来源,而称为传染媒介。13.传染来源的类型:病畜、带菌(毒)者、潜伏期带菌(毒)、病愈后带菌(毒)、健康动物带菌(毒)。14.带菌(毒)者:是指临床上无任何症状,病原微生物能在体内生长繁殖,并向体外排出的动物。15.传播机制---病原体不断更换其宿主的过程在流行病学上称为传播机制。16.传播途径---病原体从传染源体内排出后,再侵入新的易感者机体前,在外界环境中停留和转移所经历的全过程,即为传播途径。17.传播因素---病原体由传染源排出,进入易感者体内之前,在外环境中必须依附于一定的媒介物(如空气、食物、水、蝇、日常生活用品等),这些参与病原体传播的媒介物称为传播因素。18.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哪些?(1)经空气传播;(2)经水传播;(3)经食物传播;(4)经接触传播;(5)经节肢动物传播;(6)经土壤传播;(7)医源性传播;(8)垂直传播。519.垂直传播:指病原体通过母体传给子代的传播或称母婴传播。20.家畜疫病流行过程的发生必需具有三个环节:即传染来源、传播途径和易感动物。21.传染病的预防措施(1)加强饲养管理。(2)加强兽医卫生监督:(1)国境检疫,(2)国内检疫,(3)市场检疫,(4)屠宰检验(3)搞好兽医卫生,做好经常性的消毒工作。(4)预防接种。可分预防接种和紧急接种。22.传染病的扑灭措施:(1)查明和消灭传染来源;(2)切断病原体的传播途径;(3)提高畜禽对传染病的抵抗力。23.查明和消灭传染来源的5项措施:a)疫情报告;b)早期诊断;c)隔离病畜;d)封锁疫区;e)消毒。24.动物检疫的范围:动物及其产品、运载、饲养畜禽及其产品的工具。25.动物检疫的对象(疾病)包括:(1)重点检疫对象;(2)国家规定的检疫对象;(3)国际动物检疫对象(OIE的规定);26.动物检疫的重点对象:人畜共患病;危害性大而预防困难的疫病;急性烈性动物疫病;尚未发现的国外传染病。27.我国规定的一类检疫疾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28.国际规定的A类检疫疾病:是指具非常快速的传播潜力,能引起严重社会经济和公共卫生后果,并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国际贸易具有重大影响的传染病。29.国际规定的B类疫病:对社会经济和公共卫生具有影响,并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国际贸易具有明显影响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0.人畜共患传染病---在人类和脊椎动物之间自然传播的疾病,即由共同病原体引起的,在流行病学上有相互关联的人和脊椎动物疾病。31.人畜共患病的特点:1)人兽共患病的病原体是动物的寄生物,人只是偶然受到感染。2)人感染了这些病后,其传染过程、传播方式及流行过程与感染动物后并不完全相同。32.炭疽病:是由炭疽杆菌引起的各种家畜、野生动物和人共患的一种急性、热性、败血性传染病。33.炭疽病特征----败血症变化、脾脏显著肿大、血液凝固不良、皮下和浆膜下有出血性胶样浸润。34.炭疽病临诊检疫要点1)多呈散发性或地方流行性,常在夏季雨后不明原因地突然死亡。2)病势凶猛,病情急剧,突然病倒,高热,腹痛,呼吸困难,黏膜紫色或有出血点,天然孔出血。部分患畜皮肤出现肿胀。3)尸僵不全,迅速腐败膨胀,血凝不良呈煤焦油样,皮下出血性胶样浸润,脾肿大软如泥。4)炭疽病畜的尸体、血液和各脏器组织内含有大量炭疽杆菌,暴露在空气中则形成芽胞,抵抗力很强,不易彻底消灭,因此,对病畜禁止剖检。35.口蹄疫是偶蹄兽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636.口蹄疫临床特点:为口腔粘膜、蹄部和乳房皮肤发生水泡和烂斑,故民间有“口疮”、“蹄癀”、“脱靴症”之称。37.口蹄疫临诊检疫要点1)传播迅速,流行猛烈,侵害偶蹄动物2)口腔和蹄部有水疱和烂斑,流涎,跛行。3)幼畜有虎斑心的病变特征。38.布鲁氏菌病的特征是:生殖器官及胎膜发炎,从而引起妊娠母畜发生流产、早产,公畜表现为睾丸炎及不育等,人出现波状热。39.布鲁氏菌病临诊检疫要点1)地方流行性,性成熟的家畜易感,慢性经过。2)流产、早
本文标题:《动植物检疫概论》授课重点内容提纲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84068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