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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信息档案查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社会对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的监督,增强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保护交易对方当事人,更好实现社会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信息和档案查询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信息和档案查询包括行政许可决定查询、行政许可受理查询、行政许可决定监督检查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查询。第三条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查询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信息和相关档案。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和档案实行分级公开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全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有关内部审批文件不公开。第五条市局信息中心、档案中心、后勤服务中心按照下列分工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查询工作:(一)信息中心负责行政许可信息联网和技术支持;(二)档案中心负责书式档案管理及扫描工作;(三)后勤中心负责信息、机读档案查询的管理工作。区县分局信息、档案中心、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本分局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和档案的查询工作。市局各专业分局办公室负责本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和档案的查询工作。根据查阅者查询意向指导使用检索行政许可信息和档案范围、内容和查阅方法。第六条市局以及分局应当提供下列行政许可有关事项信息或档案查询:(一)企业核准登记;(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三)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五)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六)私营企业登记;(七)个体工商户登记(含个体工商户验照);(八)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审批;(九)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十)商品展销会登记;(十一)烟草广告登记;(十二)户外广告登记;(十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十四)广告经营发布资格审批;(十五)企业年检(含私企年检)以及相关监督检查记录;(十六)其他行政许可信息和档案。第七条市局以及分局应当提供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查询。第八条行政许可信息和档案,按下列的方式提供查询:(一)通过计算机信息查询市场主体身份及信用情况;(二)通过北京工商BIAC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良好信息和警示信息;(三)通过公告栏查询有关吊销行政许可信息;(四)通过触摸屏查询行政许可档案;(五)通过书式档案查询有关行政许可档案。第九条查询行政许可信息和档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查询行政许可档案,应当持身份证件、工作证件或单位介绍信。(二)公安、检察、审判、国家安全、纪检监察等部门,持公函及查询人员有效证件。第十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查询有关信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分别通过市场主体身份及信用的计算机信息查询和触摸屏予以查询。档案查询应当遵循《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公安、检察、审判、国家安全、纪检监察等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信息和档案。第十二条查阅行政许可档案应当办理查阅手续。行政许可的书式档案不外借,查询中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加注、勾划、涂改、折叠。未经允许,查阅者不擅自复制、公布档案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公布档案资料须经档案中心负责人批准。第十三条查阅、复制行政许可档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信息档案查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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