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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主题征文:《“您”的钱干净吗?》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洗钱不仅破坏我国的金融体系,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重要的破坏作用。洗钱对一个国家的经济、金融乃至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都会造成相当严重的破坏作用。有关专家分析,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洗钱,把国有资产变成自己腰包的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通过洗钱,腐败分子把地下收入变成合法收入,非法所得变成合法所得,洗钱成为助长腐败的温床;洗钱让其他国家的“脏钱”得以重回流通并游离于任何统计之外,影响货币需求,并有可能对利率产生冲击;洗钱往往把资金从合理投资转移到低质量投资上,经济增长可能受到消极影响。近年来,由习近平主席指导工作下,反腐倡廉工作开展顺利进行,加大力度打击不法分子的洗钱行为,净化了社会及其维护了人民财产安全。一、《如何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一)、《决定》专门就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体现了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理念。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既是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更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障。这些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要求的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有的法规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有的法规制度内容落后于实践,许多好的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法规制度建设仍然是深人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着力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二)、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要紧紧围绕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个核心,抓住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结合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研究论证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为统领的法规制度体系,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国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1.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廉政风险防控是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实践和探索。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2.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防止利益冲突是现代廉政立法的基础,是加强领导干部从政道德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重点解决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中利益冲突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3.着力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抓紧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加强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和违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4.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需要,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法规制度。一要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适应形势发展的党纪政纪规定和行政规章上升为法律法规,尽快形成较为完整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对现有的法规制度,过时的要及时废止,不完善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二要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专门法律法规。从长远看,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应当由反腐败法这样的廉政基本法和有关单行法律、配套法规组成。从近期看,应重点做好反腐败单行法律和配套法规的立法工作。要健全腐败案件揭露、查处机制,畅通来信来访和网络等各种信访举报渠道,完善保护证人、举报人制度;完善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法律法规,对腐败实行零容忍政策;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方面的法律规定,健全完善防止利益冲突法律法规,着力整合预防腐败各项法规制度;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健全防范腐败分子外逃和追逃追赃机制,逐步形成与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要求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二、近年来我国反洗钱工作回顾(一)立法先行,建立了反洗钱工作制度基础人民银行从2003年承担反洗钱工作伊始,即树立了立法先行的基本工作思路。自2003年《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发布起,从《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到《反洗钱法》的颁布一直到现在实施的4个反洗钱规章,反洗钱工作始终坚持立法先行,搭建起包含法律、规章在内的一整套制度体系,为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二)借鉴国际标准,将国内反洗钱工作放在优先位置中国在遵守反洗钱国际标准的同时,始终坚持将国内关切的重点问题放在优先地位,解决影响国内社会稳定突出问题。经过不懈努力,在国内洗钱犯罪刑罚化、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数据库建设等重点领域取得较大进展。经评估,中国成为首个退出FATF后续评估程序的发展中国家,今年又担任了亚太反洗钱组织联合主席国。事实证明,我们集中有限资源解决国内反洗钱基础设施建设,既得到了国际社会认可,同时也提升了我国在国际反洗钱领域的影响力。(三)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多年来人民银行致力于发挥好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反洗钱工作横跨立法、金融监管、刑事调查、外交、国际司法合作等多个领域,人民银行在反洗钱立法、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等一系列核心问题上,与相关部门之间充分沟通、密切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保证了中国反洗钱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四)严格监管,提升金融机构洗钱风险防范能力人民银行承担着整体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实施了金融业混业监管的尝试,这是对人民银行开拓创新能力和业务管理水平的一次全面检验。人民银行在较短的时间内搭建了一套重点突出、行之有效的监管框架,通过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树立了监管威信。通过监管,国内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体系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全面,逐步覆盖到各个业务环节。金融机构洗钱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高,对其稳健经营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五)反洗钱资金监测范围稳步扩大,监测分析水平能力和反洗钱调查水平不断提升反洗钱资金监测与反洗钱调查是密切关联的两项工作。目前,反洗钱资金监测已覆盖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业以及银联、资金清算中心和支付机构。通过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建设不断加强,开发建成“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分析方法和模型在经验积累基础上不断丰富完善,监测分析的信息化、智能化程度稳步提高,能力不断提升,为支持洗钱及相关犯罪案件侦查发挥了独特作用,并与2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有效的情报交流。同时,针对国内高发的地下钱庄、走私等相关犯罪,人民银行不断探索利用既有案例对客户特点和交易特征进行归纳总结,并逐步建立一套上下一体、统分结合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反洗钱调查体系,反洗钱调查效率稳步提高,国内洗钱风险分布渐趋明朗。前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等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先后两次视察反洗钱中心,对人民银行行使反洗钱监管职能和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三、当前反洗钱工作形势近年来,受政治、经济多重因素影响,国际和国内反洗钱形势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反洗钱工作的内涵、重心和方法措施较起步阶段都发生了根本性调整。(一)全球反洗钱领域政治化色彩日趋浓厚,对国家战略利益影响不断加大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首次被三位一体吸收进FATF通过的新《40项建议》,这标志着反洗钱工作已超越了简单的技术性范畴,与国际政治紧密捆绑在一起。事实上,部分国家早已把反洗钱作为应对非传统安全领域挑战的重要工具,将反洗钱政策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并作为国际政治斗争的武器。因此,我们反洗钱工作的水平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战略利益。我们只有首先把国内的反洗钱工作做好了,才能让对手无懈可击。(二)反洗钱工作重心由制度建设转向关注实效,有效性与合规性并重成为国际共识在巴黎召开的FATF全会通过了新的各国反洗钱体系互评估方法,首次将有效性评估放在合规性评估同等重要的地位。主要原因是在上一轮国际评估中,有些国家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评估,不被列入FATF审查名单,制定了一批反洗钱法律法规,但执行不力,不能对洗钱犯罪形成有效震慑。因此,很多国家都呼吁FATF对反洗钱体系有效性开展评估。这次将按照新的有效性评估标准对各成员国进行评估。(三)风险为本作为基础反洗钱方法,将对反洗钱工作机制产生全局性的深远影响风险为本作为一种基础方法,这些年国内做了一些探索,这套方法是以国家洗钱风险评估为基础,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为主体,人民银行风险为本监管制度为保障的。风险为本方法的实施不在于形式,我们在将来的工作中一定要准确体会风险为本办法的内涵和逻辑结构,以是否能够提高反洗钱体系有效性作为制定政策的目标和执行政策的衡量标准。(四)国内反洗钱制度薄弱环节依然突出,反洗钱部门合作仍需深化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反洗钱制度建设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但不能否认薄弱环节依然客观存在。这些薄弱环节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与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国内现实需求存在差距,另一方面是与反洗钱国际标准存在差距。我们的涉恐资产冻结法律制度就是一个例子。按照目前的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立即冻结涉嫌恐怖融资实体和个人的资产,仍然存在操作上的困难,难以完全满足有效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要求。随着反洗钱工作进入深水区,工作复杂性和交叉程度日益提高,简单照搬国际标准的工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强化部门合作,深入实际调研,结合国内实际展开顶层制度设计,才是适应反洗钱新形势的工作模式,才能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因此,需要从战略高度来调整和深化部门合作。根据形势的变化,当前我们反洗钱工作面临着如下挑战:1.是反洗钱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FATF新标准以及评估方法发布后,各项工作标准有较大幅度提升,税收、扩散融资、金融集团等更多领域被纳入反洗钱工作范畴,受益人身份识别、电汇、法人与法律安排的透明度、特定非金融行业等反洗钱要求不断提高或细化。为保障中国金融业国际发展战略,反洗钱跨境监管合作日显必要,反洗钱工作将承担更多的国家责任。2.是社会公众对于反洗钱工作期待空前提高。由于日益显现的洗钱犯罪行为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的危害,全社会和新闻媒体对反洗钱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平公正的呼声强烈,反洗钱的广义功能之一即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因而公众对反洗钱工作成效的预期也越来越高,反洗钱工作将面临更高要求。3.是反洗钱履职权力的责任约束日益强化。美国等西方国家掀起的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风暴,使多家银行遭受巨额罚款,汇丰银行付出了高达19.15亿美元的罚款,汇丰银行等案件的披露,使反洗钱监管责任追究问题再度成为焦点。职权同时意味着责任,对此,反洗钱部门必须有清醒认识。对于监管者,传统的以合规为主、以事后检查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方法面临前所未有的调整压力。目前,国内反洗钱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比如,反洗钱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滞后;金融机构反洗钱重视程度和主动性有待加强;对反洗钱管理资源配置不足;跨地区跨行业监管不到位;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不畅;反洗钱数据及报表收集系统分散、有效性不足等。这些问题有些是制度设计和管理不到位,更多的是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在思路转轨过程中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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