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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法学专题讲座》平时作业1答案
1.诉权就是诉讼权利。(错误)分析: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与诉讼权利在法律依据、享有的主体、产生的时间、行使的阶段都不同。(P3)2.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享有处分权。(错误)分析: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P7)3.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正确)分析:我国法律对认定经常居住地的起算时间是以公民离开住所后、在其他地方开始居住时为认定标准,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P11)4.发回基层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如果原一审法院适用的是简易程序,重审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错误)分析:发回重申或再审适用一审程序的案件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即使原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P18)5.刑事强制措施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处罚。(错误)分析:适用强制措施不是为了处罚嫌疑人、被告人,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诉讼。(P38)6.我国的法定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错误)分析:我国法定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内部保卫部门和监狱。(P45)7.庭前审查是法院对案件的大致审查,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错误)分析:庭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因为法院只审查一些程序性问题,而不审查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等实体问题。(P52)8.在刑事诉讼中,只要被告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都不能加重其刑罚。(错误)分析: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一方提起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若被告方提起上诉,检察院同时提起抗诉或自诉人提起上诉,则二审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P57)9.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错误)分析:《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行政诉讼。(P77)10.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都不适用调解。(错误)分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81)1.以下属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是(ACD)。A.处分原则B.辩护原则C.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D.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A)。A.原告就被告原则B.被告就原告原则C.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原则D.法律事实所在地原则3.以下哪些案件可以先予执行?(ABD)A.追索赡养费的案件B.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C.追索损害赔偿的案件D.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4.民事一审程序与民事二审程序不同的是(ABCD)A.适用的法院和审级不同B.审理的方式和审结期限不同C.程序的任务和目的不同D.裁判生效的时间和条件不同5.特别程序具有以下哪些特点?(ABCD)A.免交案件受理费B.实行一审终审C.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D.审结期限较短6.刑事自诉案件包括(ACD)。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D.公诉转自诉案件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传不得超过(B)。A.24小时B.12小时C.48小时D.7天8.有权决定逮捕的机关是(BC)。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人民法院D.司法行政机关9.刑事诉讼法庭审判包括哪几个程序?(ABCD)A.开庭B.法庭调查C.法庭辩论D.评议和宣判10.行政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ABC)。A.15天B.30天C.3个月D.6个月为什么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参见教材P83)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2004年和2005年,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发生两起车祸。经当地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汉。由于无法确认死者的具体身份,又无人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2006年4月,在高淳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0余万元。2006年12月,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其替流浪汉维权的诉求。民政局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7年3月28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请分析:本案中,民政局是正当当事人吗?为什么?【答】: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确定当事人适格的依据为诉的利益,即实施诉讼的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政局与死者不存在任何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起诉。关于无名流浪人员遇车祸身亡的法律救济制度,目前在国内尚属空白,这也是社会救济体系的“盲点”。也有人认为,民政部门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因为如果没有任何部门为遭遇车祸的无名流浪人员主张权利,那么人的生命权将无法得到尊重和体现,肇事者、保险公司的民事责任不能得到体现,而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2.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张在玉亲属怀疑其被佘祥林所杀。4月11日在当地一水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这具女尸符合张在玉的体貌特征,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佘祥林死刑。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北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向荆州声区检察分院移送起诉,后再次退查。1997年由于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同年11月23日向荆州市检察院移送起诉,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佘祥林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关于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京山县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之后,佘祥林在湖北沙阳监狱服刑。今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生还”,从外地返回家乡。佘祥林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近46万元。请结合本案分析: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什么?【答】: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以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从湖北相关司法机关对于佘祥林一案的做法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背离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不能正确运用法律,使无罪的人受到了惩罚,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受到极大损害。(参见教材P34)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代位继承。(错误)分析:P872.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或再婚后又离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错误)分析:P903.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动产的公示方式都为交付。(错误)分析:P954.当一个债权上既有物保又有保证时,应优先适用保证。(错误)分析:P1025.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但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累加适用。(错误)分析:P1046.定金罚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有一方违约,就应该双倍支付定金给另一方。(错误)分析:P1047.在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都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错误)分析:P1128.表演权包括表演者权。(错误)分析:P1179.合伙企业的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错误)分析:P12510.票据是一种表现为有价证券的金钱债权,票据的背书转让具有与一般的债权转让相同的法律效力。(错误)分析:P146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ACD)A.配偶B.兄弟姐妹C.父母D.子女2.有权宣告自然人死亡的主体包括:(B)A.行政机关B.人民法院C.人民检察院D.公安局3.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B)A.10%B.20%C.30%D.40%4.如果出租人要出卖房屋,承租人对房屋享有的权利包括:(AB)A.在合理期限内获得通知的权利B.优先购买权C.否决权D.同意权5.如果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承担的是(A)A.连带保证责任B.共同保证责任C.一般保证责任D.全部保证责任6.姓名权包括:(ABCD)A.姓名决定权B.姓名变更权C.姓名使用权D.禁止权7.职务发明的判断标准包括:(BC)A.发明者是本单位的职工B.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作的发明C.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D.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发明8.合伙的主要特征包括:(ABCD)A.共同出资B.共同经营C.共负盈亏D.共担风险9.公司的特征包括:(ABD)A.具有法人资格B.具有社团性C.具有公益性D.具有营利性10.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是(B)A.股东会B.董事会C.监事会D.经理何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P1291.甲与乙是近邻,各自门前都有院子,两家仅有一矮墙象征性的作为隔断,甲在自家院子的墙边栽种有一排石榴树,这些石榴树枝繁叶茂,许多枝叶越过围墙伸入乙家院子。乙见石榴树长的漂亮自成一景,对伸过院墙的枝叶和石榴也喜爱有加。某年秋天,石榴树结果甚多,但甲全家人皆外出度长假一直未归,乙见此遂主动采摘院墙两边之石榴,卖得钱款若干。后甲归,问及此事,甲乙就钱款归属发生纠纷,请思考:(1)出售石榴所得钱款归谁所有?第二年秋天,石榴树枝头又结满果实。因去年纠纷甲乙产生嫌隙,乙随即采摘在自家院墙内的石榴。甲出面阻止,乙于是要求甲将石榴树伸过院墙的部分锯除,遭甲拒绝。后乙自行将伸入自家院子的石榴树枝条锯除。甲、乙间遂又发生纠纷。请思考:(2)乙是否有权将伸人自家院子的石榴树枝条锯除?(3)伸入乙家院子的石榴归甲所有还是归乙所有?【答案提示】(1)出售石榴所得钱款应归甲所有。(2)乙无权将伸入自家院子的石榴树枝条锯除。如果影响到乙家采光、通行等,乙可以通过协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3)伸入乙家院子的石榴归甲所有。因为甲对石榴树有所有权,当然有收益权。2.蒋祥发原是中国十八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工程公司的电工,2001年9月27日早晨6时许,他途经临江门文华大厦B座时,被从楼上坠落的一个塑料花盆击中头部,当即昏死过去。医院诊断为开放性脑伤、左额叶挫裂伤等。为治病,他花去医药费7.1万余元。次年,市法医验伤所鉴定,蒋有轻度智能障碍,且伴有外伤性癫痫,属7级伤残。事发后,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但无法确认谁是真正的肇事者,而7万多元的医药费已让蒋祥发背下沉重的债务。他一纸诉状将文华大厦B座57户住户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医疗费、续医费等24万余元。法庭调查中发现,57家住户中,有7户在事发当时,或空房、或安装了全封闭的防盗网,足以证明他们不具备花盆坠落的可能性,法庭对其予以采信,将其排除。其余50住户,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与此无关”,不能排除有花盆坠落的可能性。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据此,2003年9月,渝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按照过错推定原则,由这50户共同赔偿14万余元,平均每户2700多元。判决一出,社会反应强烈。有人叫好,认为用过错推定原则判案保护了弱势群体;有人则表示不公平,被推上法庭的住户更是委屈,一家人的过错,却让另外49家来承担,实在让他们无法接受。住户们随即提出上诉。市一中院
本文标题:《法学专题讲座》平时作业1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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