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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1、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所以,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辱、以区别与常人的耻辱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2、刖刑:即砍去罪人足的重刑,五刑的一种。3、圜土:据史籍记载,夏朝开始有了监狱,称为“圜土”。原意是指圆形的土坑或土墙,用于囚禁犯人。夏代的监狱以“圜土”为名,说明还比较简陋。5、非眚(sheng):眚,过失;非眚,故意;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的称呼。8、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单方面解除婚约休妻的几个条件。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9.三不去:在西周礼制中对男子单方面休妻权利的限制。在三种情况下,即使触犯“七出”已婚妇女也可以不被丈夫休弃,称为“三不去”,即1.有所娶无所归,即没有娘家可以归去的。2.与更三年丧,即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3.前贫贱后富贵的。三不去与七出是封建宗法制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中国传统社会夫妻离异的基本原则,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10.五听西周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辞听是听言语表达,色听是观察陈述时的面色,气听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耳听是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目听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从中可以看出,西周时已经能够运用司法心理学的一些经验来处理案件。11.铸刑鼎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郑国的成文法律。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开创了中国成文法的先河。12.竹刑公元前530年,郑国大夫邓析综合郑国内外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在郑国流传,后为官方接受,成为正式的法律。13.法经战国时期法家前期代表人物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所公布的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订的魏国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内容为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原文已经灭失。15.为吏之道睡虎地秦简中法律文献中的一篇,是秦代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17.九章律《九章律》,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两汉的基本法律。20.上请是汉代封建特权发展的产物。指的是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关无权审理,须奏请皇帝裁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现任官职大小,功劳大小等,来决定是否减免刑罚以及具体适用何种刑罚的原则。这是封建等级思想制度化的体现,使得等级特权制度合法化,也是礼治思想中“刑不上大夫”的体现。21.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汉代司法制度的特点,是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的。是指在审理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与儒家经义冲突时,则以《春秋》中的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一种审判方式。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的原则。春秋决狱对于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封建制社会法制的指导思想具有重要意义。22.魏律三国时期魏国的一部主要法典,又称新律。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魏明帝命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魏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篇条为十八篇。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列于全律之首,这种体例一直为后世所继承。魏律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直接作为律条纳入律中,使礼律进一步融合。23.北齐律北齐建立后经过十余年编撰努力制成《北齐律》,使之成为当时具有很高水准的封建法典。篇目共十二篇,即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其重要内容有:创新并确立了2“重罪十条”,这是后来“十恶”的起源;将《刑名》和《法例》合并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篇目精简为十二篇,这也被隋、唐、宋继承;确立了封建五刑制的雏形,即死、流、徒、杖、鞭。《北齐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是中国封建刑律发展史上一部承上启下的重要法典,对隋唐的立法和法典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25、重罪十条北齐律中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封建礼教的言行归纳为十条,称为“重罪十条”,置于律典的首篇,强调这十种犯罪属于刑罚重点镇压的对象。其内容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而且犯罪者不能享有“八议”等减免刑罚的优待特权。重罪十条的设立使法律能够更有效地服务于皇权,并且进一步将礼与律结合起来。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中规定的“十恶”即源于此。26、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品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出现在《北魏律》和《陈律》中,正式确立于南陈,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进一步发展。27、开皇律隋文帝于开皇三年修定后正式颁行,其突出之处有: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篇目内容,体现“科条简要”的特点,使刑律篇章体例走向定型化;把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五刑法定化;区分公、私罪界限;进一步发展封建特权法,除八议外,还规定官当等;吸收《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正式形成“十恶”制度。28、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典型代表。它是以《贞观律》为蓝本,修改后颁布《永徽律》。后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即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附律后,律文和律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它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不仅为以后王朝的法典提供样本,还对于亚洲周边国家有示范作用。29、唐六典是记载唐代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可以称作我国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于玄宗开元年间修订,内容主要记载了唐朝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编制、品级及职责、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等制度和规定。对后世王朝制定行政法典产生了重要作用。30、五刑隋朝《开皇律》把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即为封建制五刑,具体为死刑(两种:绞、斩)、流刑(分三等)、徒刑(分五等)、杖刑(分五等)、笞刑(分五等)。之后的封建王朝均予以沿用。(奴隶制五刑为:墨、劓、刖、宫、大辟。)31、十恶隋《开皇律》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正式形成“十恶”制度,置于篇首,作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十恶”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对于这十种严重犯罪,不仅规定最严厉的刑罚,而且犯罪者不能享有“八议”等减免刑罚的优待特权。自《开皇律》创设“十恶”制度后,历代封建王朝均予以承袭,作为封建法典中的重要的核心内容。36.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开始修定宋代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自颁布之后,经数次修订但改动的内容很少,是宋朝的基本法典。37.编敕敕是宋代的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诏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编敕,是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立法活动。39.折杖法宋太祖颁布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仗、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笞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即释放;流刑脊杖后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刑,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在弊端。后徽宗对徒以下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伤害。40.凌迟是死刑中的一种,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以利刃残害犯人肢体,使其慢慢死亡的一种刑罚,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宋朝从仁宗时开始使用,至南宋成为法定刑。这种酷刑延至清末才被废除。41、审刑院宋太祖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另立审刑院,从而使大理寺降为某种意义上的“慎刑机关”。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核,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权集中于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神宗变法后,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42、元典章元朝英宗时地方政府编集的元朝制度法令的大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内容汇集了元初以来至英宗时期有关的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和民俗风情等各个方面,是研究元朝法制的珍贵资料。343、大明律大明律从吴元年着手制定,洪武三十年修订完成,共30卷460条。它适应强化六部集权皇帝的需要,体例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其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和条文被清律所继承,是中国传统社会后期一部重要的法典。44、明大诰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的一部刑事特别法,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大诰》在内容上,采辑洪武年间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主要特点是:律外用刑,重典治吏和明刑弼教。45、充军明代在新五刑外增加的一种正式的刑罚,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充军有远近的区别,远至四千里,近至一千里。同时还分为两种类型,终身就是犯人本人终身充军,永远就是子孙后代还要永远充军。46、奸党罪朱元璋洪武年间为了维护皇权,防止大臣们内外勾结,结党营私,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员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从中可以看出朱元璋对于维护皇权稳定性的高度重视。从规定上看,奸党罪没有具体标准,也没有具体明显的危害后果,纯粹是为统治者镇压政敌、扫除异端打开方便之门。奸党罪的实施,导致明朝冤狱丛生,激化了统治阶级内部矛盾。47、厂卫厂卫是明代的特务司法机构,其机构先后为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等。厂卫制度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其司法特权主要有:一是奉旨行事,厂卫作出的裁决,三法司无权更改,有时还得执行。二是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这种黑暗统治加剧了社会矛盾,加速了明代统治的灭亡。48、廷杖明代皇帝强化中央集权控制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在朝廷上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加仗刑的惩罚方式,是正规刑之外的法外用刑方式。49.都察院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之一,都察院是监督性的司法机构,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并且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工作,监督法律的执行。都察院附设监狱,关押皇帝直接交办的重要案犯。监察御史直属都察院,分掌地方监察工作,定期巡视地方,对地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明代通过御史巡视监察,维护了君主专制统治。51.刑部隋初定官制,刑部为六部之一,为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与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共掌司法,首创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分立体制。自此,刑部作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历经宋、元、明、清相沿无改,但其职掌却有所变化。概括刑部的职权变化:隋唐时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掌与复核和刑罚执行有关的司法行政权;元代时职能扩展,既掌司法行政权,又掌审判权;明朝时虽主要掌审判权,但地位提高,组织扩大;清朝时仍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但权限日宽,成为清朝职权最重的司法机构。清末将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行政,不再担任任何审判职能。52.大清律大清律定型于乾隆年间,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制定而成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中国传统法律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53.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
本文标题:《法制史》复习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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