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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新闻出版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产业升级步伐,规范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深化新闻出版业改革,促进制度创新,带动产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以新闻出版创意策划、内容采集加工、产品生产制作、数字内容服务、绿色印刷复制、出版物物流配送、版权交易、进出口贸易等为主要发展方向,以聚集新闻出版企业,及为其提供技术支撑、原料设备供给、行业服务企业为主的产业集聚群。第三条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产品内容导向正确,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布局的总体要求,符合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实际,符合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要求,有利于体制机制、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创新,有利于产品内容、产品服务和产业形态创新,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有效整合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推动科技与文化的融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协调发展。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总量、结构、布局进行宏观指导,对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进行认定和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制定鼓励与支持发展的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进行日常监管与指导。第五条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基地(园区)所在地应具有新闻出版资源优势,相关产业发展基础雄厚,已经形成产业聚集,对周边地区具有带动、辐射作用,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发展环境良好。(二)当地政府已经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财税、用地、融资等优惠经济政策,支持基地(园区)的建设发展,能够保障基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实施、骨干企业培育、战略人才引进等方面工作顺利开展。(三)基地(园区)建设的可行性论证充分,发展方向明确,建设进度明确,鼓励政策明确,发展特色鲜明。基地(园区)建设规划已经得到省(区、市)有关部门的认可,并纳入本地区总体发展规划。(四)基地(园区)应有地域范围相对集中的园区(区域),其规划建筑面积一般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已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万平方米,水、电、气、交通、通讯等设施完备。(五)基地(园区)已实现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基地(园区)已入驻的新闻出版及相关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年营业收入总额大于3亿元人民币的入驻企业不少于3家。(六)基地(园区)应具有符合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要求和新技术发展要求的研究开发能力,具有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可提供成熟的投融资、交易、展示的功能。(七)基地(园区)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具有有利于发展和创新的管理体制和顺畅、高效的运营机制。(八)基地(园区)应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够对入驻企业的资质审核、业务规范、年度考评、产业统计以及激励淘汰等方面实行科学管理。同时,能够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监督入驻企业依法经营,向入驻企业宣传普及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申报条件的基地(园区),均可以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报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挥地方优势,基于区域经济圈和新闻出版产业带发展实际,建设省级新闻出版产业特色基地(园区),为建设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奠定基础,创造条件。第七条申报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文件。(二)基地(园区)发展研究报告。(三)基地(园区)近期和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四)基地(园区)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及法人资质证明。(五)地方政府支持基地(园区)发展的政策清单及相关文件。(六)《国家新闻出版基地(园区)审核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以及有关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七)申请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八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基地(园区)进行实地考察。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属实、符合本办法要求,且经实地考察基地(园区)发展现状和趋势良好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授予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第九条国家通过以下方式支持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建设:(一)将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的建设发展列为新闻出版业五年发展规划的重要任务。(二)在出版资源的综合配置、重大出版工程项目的安排实施等方面,对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予以政策倾斜,开展相关政策的先行先试工作。(三)将通过专家评审的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项目列为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重点支持项目。(四)对符合条件的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按规定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五)定期对发展较好或做出显著成绩的基地(园区)及企业择优予以表彰。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重点从以下方面加强对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一)内容导向管理。监理基地入驻单位内容产品审读工作机制,实行审读结果季度报告制度。(二)产品质量管理。监理新闻出版产品编校、印刷等质量检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质量管理要求的产品,应予召回、销毁。(三)重大项目管理。建立基地重大项目协调机制,积极推动重大项目实施,为项目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提供服务和帮助。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实行年度报告抽检制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每年6月30日,基地(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要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基地(园区)上一年度整体建设发展情况,同时报送入驻七月经营概况和遵守新闻出版法规等有关情况。(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要及时对材料予以审核,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就基地(园区)建设发展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新闻出版主业是否突出,各项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管理是否规范有序,报送统计数据是否规范等情况出具相关意见;对基地(园区)建设偏离主业、发展规模严重萎缩或入驻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每年8月3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等有关情况及工作意见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时报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的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等有关情况及工作意见后,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不按时报送建设发展等有关情况的,或发现有其他重大问题的基地(园区),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称号。第十二条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增设园区、合并、迁移等,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新认定。第十三条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纳入国家新闻出版统计范围。基地(园区)要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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