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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要点摘录
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点摘录GB/T18508-2002002年7月1日开始实施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我国城镇土地估价的范围、引用标准、总则、估价原则及价格影响因素、基本估价方法、基准地价评估方法、宗地地价评估方法、主要用途及其它权利的土地价格评估方法。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独立工矿区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农村建设用地地价评估也可参照本规程执行。3总则3.2土地价格内涵本规程所指土地价格,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其权利特征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是其特殊形式,租赁权价格、地役权价格是其派生形式。根据估价目的不同,土地价格可采用熟地价格、生地价格和毛地价格表示。3.3土地估价技术途径3.3.1基准地价评估的技术途径(1)以土地定级(或影响地价的土地条件和因素划分均质地域)为基础,用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评估基准地价。(2)以土地定级为基础,土地收益为依据,市场交易资料为参考评估基准地价;3.3.2宗地地价评估技术途径利用调查的有关资料,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宗地地价。3.4估价成果3.4.1基准地价估价成果(1)文字报告:主要有基准地价评估总报告、技术报告及资料整理分析报告;(2)基准地价图:主要有综合及各用途基准地价最终成果图、样点地价图;(3)基准地价表;(4)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3.4.2宗地地价估价成果(1)宗地估价报告;(2)宗地估价技术报告。4估价原则及价格影响因素4.1估价原则土地估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预期收益原则、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供需原则、2报酬递增递减原则、贡献原则和变动原则。4.2价格影响分类城镇土地价格的影响因素有:(1)一般因素;(2)区域因素;(3)个别因素。4.2.1一般因素指影响城镇地价总体水平的自然、社会、经济和行政因素等,主要包括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人口、行政区划、城镇性质、城镇发展过程、社会经济状况、土地制度、住房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及计划、社会及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4.2.2区域因素指影响城镇内部区域之间地价水平的商服繁华程度及区域在城镇中的位置、交通条件、公用设施及基础设施水平、区域环境条件、土地使用限制和自然条件等。4.2.3个别因素指宗地自身的地价影响因素,包括宗地自身的自然条件、开发程度、形状、长度、宽度、面积、土地使用限制和宗地临街条件等。5基本估价方法5.1收益还原法5.1.1基本公式(1)土地收益为无限年期:V=a/r(1)式中:V:土地收益价格a:土地纯收益(或地租)r:土地还原利率(2)土地收益为有限年期:V=(a/r)[1-1/(1+r)n](2)式中:V、a、r含义同前n:未來土地使用年期5.1.2程序(1)收集相关资料;(2)测算年总收益;(3)确定年总费用;(4)计算年纯收益;(5)确定还原利率;(6)选用适当的计算公式;(7)试算收益价格;(8)确定待估宗地地价。5.1.3收集相关资料收集的资料包括:待估宗地和与待估宗地特征相同或相似的宗地用于出租或经营时的年3平均总收益与总费用资料等。出租性土地及房屋的宗地应收集三年以上的租赁资料。营业性土地及房屋的宗地应收集五年以上的营运资料。直接生产用地应收集过去五年中原料、人工及产品的市场价格资料。所收集的资料应是持续、稳定的,能反映土地的长期收益趋势。5.1.4估算年总收益年总收益是指待估宗地按法定用途和最有效用途出租或自行使用,在正常情况下,合理利用土地应取得的持续而稳定的年收益或年租金,包括租金收入、押金利息收入等。对总收益的收益期超过或不足一年的,要统一折算为年土地总收益。5.1.5确定年总费用总费用是指利用土地进行经营活动时正常合理的必要年支出。在确定土地年总费用时,要根据土地利用方式进行具体分析。对总费用的支出期超过或不足一年的,要统一折算为年土地总费用。几种主要用地方式中土地年总费用的主要内容如下:(1)土地租赁:土地使用税、土地管理费、土地维护费及其它费用;(2)房地出租:经营管理费、经营维修费、房屋年折旧费、房屋年保险费、房屋出租年应交税金及其它费用;(3)经营性企业: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经营管理费、销售税金、财务费用及经营利润;(4)生产性企业: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等)、产品销售费、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及企业利润。5.1.6确定土地纯收益纯收益按总收益扣除总费用计算。土地纯收益是在总纯收益中扣除非土地因素所产生的纯收益后的剩余额。几种主要土地利用方式下的土地纯收益应按下列公式计算:(1)土地租赁:a=R-C(3)式中:a:土地纯收益R:年租金收入C:年总费用(2)房地出租:a=Rin-Ihn(4)式中:a:土地纯收益Rin:房地纯收益Ihn:房屋纯收益式中:Rin=Rlg-Clg(5)Rin:房地纯收益Rlg:房地出租年总收益Clg:房地出租年总费用式中:Ihn=Phc×r2(6)Ihn:房屋纯收益Phc:房屋现值r2:建筑物还原利率房屋现值应根据估价期日的同类房屋建筑的建造成本费用,结合房屋的物理、经济和功能的退化状况选用适当方法来确定。其公式如下:4Phc=Phk×Dn=Phk-E(7)式中:Phc:房屋现值Phk:房屋重置价Dn:房屋成新度E:房屋折旧总额(3)经营性企业:a=Ijp-Ijf(8)式中:a:土地纯收益Ijp:企业经营纯收益Ijf:非土地资产纯收益Ijp=Yjp-Cjp(9)式中:Ijp:企业经营纯收益Yjp:年经营总收入Cjp:年经营总费用(4)生产性企业:a=Isp-Ijf(10)式中:a:土地纯收益Isp:企业生产纯收益Isp:非土地资产纯收益Isp=Ysp-Csp(11)式中:Isp:企业生产纯收益Ysp:年生产总收入Csp:年生产总费用(5)自用土地或待开发土地:可采用比较法求取,即比照类似地区或相邻地区有收益的相似土地的纯收益,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修正,求得其土地纯收益。5.1.7确定土地还原利率土地还原利率应按下列方法确定:(1)土地纯收益与价格比率法:应选择三宗以上近期发生交易的,且在交易类型上与待估土地相似的交易实例,以交易实例的纯收益与其价格的比率的均值作为还原利率。(2)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即:还原利率=安全利率+风险调整值。安全利率可选用同一时期的一年期国债年利率或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风险调整值应根据估价对象所处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等状况对其影响程度而确定。(3)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率综合排序插入法:将社会上各种相关类型投资,按它们的收益率与风险大小排序,然后分析判断估价对象所对应的范围,确定其还原利率。在确定土地还原利率时,还应注意不同土地权利、不同土地使用年期、不同类型及不同级别土地之间还原利率的差别。综合还原利率、土地还原利率和建筑物还原利率的关系如下:r=(r1L+r2B)/(L+B)(12)式中:r:综合还原利率r1:土地还原利率r2:建筑物还原利率L:土地价格5B:建筑物价格5.1.8选用适当计算公式根据未来年期土地收益的变化情况,选择适当的计算公式。除上述基本公式外,因土地收益变化而应采用的公式见附录A。5.1.9计算土地收益价格在确定了土地纯收益和土地还原利率后,可根据已选择的公式计算土地收益价格。5.1.10适用范围收益还原法适用于有现实收益或潜在收益的土地或不动产估价。5.2市场比较法5.2.2程序(1)收集宗地交易实例;(2)确定比较实例;(3)建立价格可比基础;(4)进行交易情况修正;(5)进行估价期日修正;(6)进行区域因素修正;(7)进行个别因素修正;(8)进行使用年期等修正;(9)求出比准价格。5.2.3收集宗地交易实例资料收集范围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成交时间、双方当事人、地块条件、使用年期、交易条件、影响地价的区域和个别因素、土地价格等。5.2.4确定比较实例要求选取三个以上的比较实例。比较实例应选择与估价期日最接近,与估价宗地用途相同,土地条件基本一致,属同一供需圈内相邻地区或类似地区的正常交易实例。5.2.5建立价格可比基础各比较实例应在以下方面统一:付款方式、币种和货币单位、面积内涵和面积单位等。5.2.6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情况修正是排除交易行为中的一些特殊因素所造成的比较实例的价格偏差,将其成交价格修正为正常市场价格。交易行为中的特殊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下列9种:(1)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2)急于出售或者购买情况下的交易;(3)受债权债务关系影响的交易;(4)交易双方或者一方获取的市场信息不全情况下的交易;(5)交易双方或者一方有特别动机或者特别偏好的交易;(6)相邻地块的合并交易。(7)特殊方式的交易。(8)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交易;6(9)其它非正常的交易。5.2.7估价期日修正估价期日修正是将比较实例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调整为估价期日的价格。主要用地价指数进行修正。修正公式为:VE=V0×Q/Q0(15)式中:VE:估价期日宗地价格V0:交易期日宗地价格Q:估价期日地价指数Q0:交易期日地价指数5.2.8区域因素修正区域因素修正是将比较实例在其外部区域环境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估价对象外部区域环境状况下的价格。区域因素修正的主要因子有商业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公用设施及基础设施水平、区域环境条件、城镇规划、土地使用限制、产业集聚程度等。不同用途的土地,影响其价格的区域因子不同,区域因素修正的具体因子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确定。将区域因素中的各因子对地价的影响程度求和,得出区域因素条件指数,再按公式计算。5.2.9个别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是将比较实例在其个体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估价对象个体状况下的价格。个别因素修正的主要因子包括:宗地位置、面积、形状、临街状况、宗地内基础设施水平、地势、地质、水文状况、规划限制条件等。个别因素修正的具体因子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确定。将个别因素中的各因子对地价的影响程度求和,得出个别因素条件指数,再按公式计算。5.2.10土地使用年期等修正土地使用年期修正是将各比较实例的不同使用年期修正到待估宗地使用年期限,以消除因土地使用年期不同而对价格带来的影响。修正公式为:K=[1-1/(1+r)m]/[1-1/(1+r)n](18)式中:r:土地还原利率m:待估宗地的使用年期n:比较实例的使用年期除进行上述几项修正外,还应根据比较实例与待估宗地的条件差异进行其它必要的修正,如容积率修正等。5.2.11比准价格确定所选取的若干个比较实例价格经过上述各项比较修正后,可选用下列方法之一计算综合结果,作为比准价格:(1)简单算术平均法。(2)加权算术平均法。(3)中位数法。7(4)众数法。5.2.12适用范围市场比较法主要用于地产市场发达,有充足的具有替代性的土地交易实例的地区。市场比较法除可直接用于评估土地的价格或价值外,还可用于其它估价方法中有关参数的求取。5.3成本逼近法5.3.1基本公式成本逼近法的基本公式如下:V=Ea+Ed+T+R1+R2+R3=VE+R3(19)式中:V:土地价格Ea:土地取得费Ed:土地开发费T:税费R1:利息R2:利润R3:土地增值VE:土地成本价格R3:土地增值5.3.2程序(1)判断待估土地是否适用成本逼近法;(2)收集与估价有关的成本费用、利息、利润及增值收益等资料;(3)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求取待估土地的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相关的税费、利息、利润;(4)确定土地开发后较开发前的价值增加额;(5)按地价公式求取待估土地的土地价格;(6)对地价进行修正,确定待估土地的最终价格。5.3.3确定土地取得费土地取得费按用地单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项客观费用计算。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土地取得费就是征地费用。征地中各项费用以待估宗地所在区域政府规定的标准,或应当支付的客观费用来确定。城镇国有土地的土地取得费可按拆迁安置费计算。拆迁安置费主要包括拆除房屋及构筑物的补偿费及拆迁安置补助费。城镇拆迁安置费应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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