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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培训课件四.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沿街长度——指单边长度,即建筑物沿街能停靠消防车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部分。2)总长度——指建筑物沿街和不沿街的连续单边长度之和。而非建筑物的长宽之和或是建筑物的周长。封闭内院7.1.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7.1.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7.1.6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表7.1.6堆场或储罐区的储量名称棉、麻、毛、化纤(t)秸杆、芦苇(t)木材(m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m3)液化石油气储罐(m3)可燃气体储罐(m3)储量1000500050001500500300002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3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现强条7.1.7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7.1.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消防车转弯半径汽车最小转弯半径: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普通消防车9m;登高车12m;一些特种车辆16~20m。参照合肥支队做法:转弯半径是否符合的检验方式:假设消防车道宽度为a、转弯内径为b,如果a+b14m,可视为转弯半径符合12m要求;如果a+b11m,可认为转弯半径满足9m的要求。(如图)消防车道7.1.10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消防车道消防车道消防车道7.2救援场地和入口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灭火救援难题外围道路不畅,大量停车占据扑救场地,大面积外墙上的窗户被封堵,外部无法救援;大量的玻璃幕墙对消防队员也是威胁;有些外墙上的大量广告不但影响扑救,其本身就是火灾隐患。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不应小于20m和15m;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上海市消防部门的做法abc登高车操作面a:5-10mb:≥8mc:≥15m建筑执行过程中容易忽略的问题汽车坡道、水池对登高车操作场地的影响(进深小于5m)7.2.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7.2.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7.2.5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2006-11-16无锡市中心一高楼发生大火2006年6月1日哈萨克斯坦首都一32层政府高楼着火7.3消防电梯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7.3.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7.3.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7.3.4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6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7.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7.3.7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7.3.8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每层停靠;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3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4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5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6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7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7.4直升机停机坪7.4.1建筑高度大于l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高规6.1.147.4.2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2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3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5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H是Helicopter(直升机)的第一个字母,表示这是直升机停机坪。并且字母H也做为直升机在降落时校正落点用。2010.11.15上海火灾,三架直升飞机拟救人8消防设施的设置火灾从发生到整个建筑物成为一片火海,是一个连续燃烧的过程。为减少火灾损失,第一,尽量使内部装修难燃化、不燃化、限制和处理可燃物品,控制火源,做到尽量不发生火灾。第二,要尽早得到火灾发生的信号,力争初期灭火成功。第三,要把火灾发生的信号及时告知建筑物内的人,同时告知他们妥当的逃生、避难方法,并向消防队报警。为此,在建筑设计阶段就要针对建筑的具体情况,做好消防设施的设置设计,为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做好应急的物质准备。8.1一般规定8.1.1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8.1.2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52水灭火系统的作用降低火灾的增长蔓延速度;降低火灾放热速率并阻止火势反弹;将燃烧的火直接扑灭;降低构件和物体的表面温度,防止变形倒塌;8.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3其他高层建筑;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地下室)。8.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8.1.5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8.1.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8.6.48.1.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11.4.4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挡水措施;设置在地下时,还应采取防水淹措施。8.1.9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有关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7条的规定。8.1.10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8.1.11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8.1.12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8.1.13有关消防系统及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供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有关标准的规定。8.2室内消火栓系统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3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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