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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贷模式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一、概念(1)创新型P2P模式---民间个人借贷与“债权合同转让”相结合的模式。(2)流程:第一步:专业贷款人以自然人的身份放贷给借款人,获取合法真实的债权。---《合同法》第十二章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民法通则》中第90条也有“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的表述。第二步:专业贷款人将合法真实的债权转让给各个投资人。---《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虽然合同法没有对转让的具体金额、期限、次数做出明确规定,但仅以此条文而言,可认为该债权行为尚在《合同法》的合规区间内。第三步:平台作为整个过程独立于债权债务人的第三方的信息咨询、服务平台,为合同订立双方提供相关咨询、信息,收取服务费。---《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的第426条中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此条也就肯定了P2P平台收取服务费的合法性。二、非法集资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并称。集资诈骗是金融犯罪的行为,带有主观意图的诈骗性质,暂不讨论。目前P2P平台主要面临的问题是否先吸收资金再用于放贷,其主要涉及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提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收集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二)P2P模式与非法集资的判定标准区别点P2P模式非法集资对外放贷是否先于债权转让先放贷,获得真实合法的债权后,再转让债权往往和“不明确资金用途”以及“非法占有为目的”相关。债权转让的数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对外放贷的数额对外放款的数额是小于或等于债权转让。对外放贷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转让债权,如果放贷金额实际小于转让债权,等于转让不存在的债权,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属于非法集资范畴。坏账率公司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防止坏账率的产生往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予归还。资金的实质所有权是否转移至P2P平台并未转入P2P平台,P2P借贷平台仅仅作为一个中间服务商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吸收投资人的资金,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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