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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SY5747-1997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
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自1996-5-15起执行前言为确保滩海石油建设工程的安全,根据“安全可靠、简易经济、重视环保”的原则,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从事滩海石油建设工程的作业者、设计者、建造者及发证检验机构应遵循的最低安全要求。对具体结构物和工艺生产系统,还应符合滩海石油工程建设系列标准的规定。本标准在内容设置上主要是油(气)生产工艺系统,未涉及钻井、修井和油(气)井的安全、移动式设施的稳定性问题及作业中的检验。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技术监督局和基建工程局提出。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安全技术监督处(渤海浅海安全监督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世红王继法任清河林波姜作风陈建设张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滩海油气田开发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造施工、试运投产及发证检验应遵循的安全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在滩海区域内的油气田开发新建、扩建、改建工程。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90-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2557-81船用救生抛绳器GB2811-89安全帽GB3107.2-91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GB3107.8-91船用橙色烟雾信号GB3107.10-91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橙色烟雾组合信号GB3552-83船舶污染排放标准GB/T4014-83皮安全鞋GB4302-84救生圈GB4303-84船用救生衣GB/T4304-84船用工作救生衣GB4445-84救生艇绞车GB4696-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914-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5979-86海洋船舶噪声级规定GB7691-8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GB8196-87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958-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953-88保温救生服技术要求GB9954-88保温救生服试验方法GB/T10839-89部分封闭救生艇型式与基本参数GB11573-89全封闭救生艇技术条件GB/T11574-89全封闭救生艇型式和基本参数GB11626-89救助艇绞车GB/T11867-89救生艇轴系技术条件GB11868-89救生艇用柴油机组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J116-8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SY5858-93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SY6044-94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应急撤离条件IEC331-70电缆的耐火特性IEC533-77船舶电气和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9号公告,198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6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国家海洋局发布。中国北方海区石油勘探开发作业航政管理暂行规定,天津港务监督局(87)港监字第4号文发布,1987年1月7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1992年2月13日发布,1992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年10月1日施行。3证书和资格认可3.1从事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建造施工、试运投产及发证检验的所有单位,均应具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资格。3.2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经有资格单位的安全培训和特种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应的有效证书。3.3新建、扩建、改造的滩海石油设施均应经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并获得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书。注:1滩海石油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系指在滩海区域内,用于石油作业的各种结构物、船舶及其他浮体装置,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移动式钻井平台、采油平台、作业平台;固定式钻井平台、采油平台、人工岛;单点系泊、浮式储油装置、海上输油码头;滩海输油(气、水)管道、输送电力的动力电缆等。2滩海石油设施发证检验机构系指经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审查批准,并已获取“滩海石油设施发证检验机构资格证”的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3.4滩海石油设施上装设的所有设备均应具有符合所用规范、标准要求的出厂合格证,船用设备还应具有“船用产品认可证书”。作业者和发证检验机构应根据所用规范、标准和设备的重要性确定需要进行出厂监检或试验的设备。3.5安装在危险区内的电气设备、电缆、电气仪表、控制系统及在危险区使用的便携式灯具、测试仪器仪表等,应有具备资格单位颁发的符合该类危险区要求的防爆、防护等级证书。4设计4.1设计条件4.1.1滩海环境条件4.1.1.1滩海环境条件系指所有影响滩海石油设施强度、稳定、建造、安装和使用的环境条件。它包括但不限于:a)风、雾、降水、气温;b)水深、潮汐、波浪、海流、流冰、地震、海生物、海水温度、海水水质;c)海底地貌、工程钻孔资料等。4.1.1.2滩海环境条件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提供。4.1.1.3环境条件的原始资料必须可靠、连续和有代表性。推算设计环境条件的方法应是公认的。4.1.1.4环境条件的重现期应根据设施的用途、油(气)田生产的寿命、设施的重要程度和环境资料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后确定。4.1.2油(气)田开发工程条件油(气)田开发工程的主要设计条件为:a)油(气)田地理位置;b)油藏特性及开发方案;c)油藏流体物理性质及化学成分;d)钻井方案、完井方式及修井方式;e)井口流压和静压、井口流体温度、油气比、油水比及油田生产压降;f)油田生产寿命,逐年油、气、水产量及注水量;g)单井最大油、气、水日产量。4.1.3作业者对设计的要求作业者根据油(气)开发工程条件、设施的重要性及技术经济评价等因素对设计提出要求,设计者应对作业者的要求进行方案优化。主要的要求如下:a)设施的类型、主尺度、结构形式;b)设施的定员、自持力、使用年限;c)正常作业工况和风暴自存工况;d)可变载荷和甲板承载力;e)油(气)生产工艺的特殊要求;f)采用的规范、标准等。4.2总体设计4.2.1钻井、修井总工艺设计根据4.1.2中a、b、d和e的条件和钻井、修井设备布置的要求,做出优化的钻井、修井总工艺设计。4.2.2油(气)田生产总工艺流程设计应根据油藏数据、油(气)田生产井布置、注水和机械采油方式以及4.1.2中a、b、c、d、e和f的有关数据,并使用公认的计算机程序进行物、热平衡计算,做出油(气)田生产总工艺流程的优化设计。4.2.3油(气)田开发工程总体布置对油(气)田开发工程方案应进行筛选和优化,做出包括油(气)田开发工程全部设施的总体布置。4.2.4无人驻守平台的布置4.2.4.1在平台上宜设有对应于中心平台进行遥控、遥测的可靠设施以及遥控、遥测失效时的安全设施。4.2.4.2不需设置在生活区,但需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设置暂避恶劣天气的简易处所,供维修人员临时使用。4.2.4.3设置安全可靠的登平台设施,保证维修人员上下平台的安全。4.2.4.4设置监视和防止外部人员登上平台的装置,保证平台的生产不因外部人员的登入而意外中断。4.2.5油(气)生产设施安全分析报告作业者在进行钻井和修井总工艺设计、油(气)田生产总工艺流程设计及油(气)田开发工程总体布置时,应对作业环境和条件进行安全分析和评价,就拟设计或拟选用的生产设施的可靠性做出概要说明,对突发性灾害事件的预测和应急措施等应同时编制在“油(气)生产设施安全分析报告”中。4.3设施布置4.3.1布置原则在总体设计完成的基础上,对设施布置及甲板设备布置应满足以下需要:a)生产作业;b)维修及事故处理;c)安全、防火、消防、人员逃生和救生;d)结构合理性;e)经济效益。4.3.2设施甲板高程设施最下层甲板应处于极端环境条件时潮汐与波浪最不利组合情况下的最大波峰高程以上,并留有适当气隙,以保证下层甲板的安全。4.3.3设施方位应根据风向、流向、流冰方向及使用安全要求确定设施方位。4.3.4甲板通道和甲板间梯道应根据设施尺度大小、生产作业和人员逃生的需要设置两处或多处甲板通道和甲板间梯道。逃生通道的设置按18.2的规定。4.3.5井口区布置4.3.5.1井口区布置在有良好自然通风的区域。若不可能,也可设于围蔽区内,但应设置必要的通风装置。4.3.5.2油、气井应设置与油藏压力相适应的井口装置,气井、自喷井、自溢井应根据实际情况选设井下安全阀或井上安全阀或两种阀组合。4.3.6原油储舱(罐)区布置4.3.6.1原油储舱(罐)区布置宜采取与生活区、生产区分开的设计原则,以保证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若不可能时,也可设在一个平台上,但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4.3.6.2原油储舱的布置一般宜采用隔离舱设计;布置在主甲板以下的水中原油储罐,其上方的甲板上不应设有生活区,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4.3.6.3用于原油储舱(罐)的气体应采用惰性气体。但对远离生活区、生产区的原油储罐,经“安全分析和功能评价”认为安全可靠时,可免设惰性气体系统。4.3.7危险区划分危险区划分应按所用规范、标准中关于危险区划分的规定,做出危险区划分图。注:设施上危险区分为以下三类:0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地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区域;1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区域;2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大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区域。4.3.8防火隔壁和甲板的设置4.3.8.1在设施布置中可考虑设置防火隔壁和甲板,以隔离危险区,或必要时,在危险区内形成安全处所。防火隔壁和甲板的设置原则和要求应符合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规定。4.3.8.2除非不可避免,安装在危险区内的机械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a)所有危险区内的机械设备,其结构和安装应避免由静电或运动磨擦所产生的火花而引燃的危险以及机械设备裸露部件高温而引燃的危险。b)对于安装在危险区内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对于安装在危险区内的各类有火设备,应采取安全措施使其安装处所成为安全处所。4.4结构设计4.4.1一般规定4.4.1.1设施结构系指设施下部结构(包括桩基和导管架)和上部结构。4.4.1.2结构设计必须以可靠的计算分析为基础。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应是公认的或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的。所有计算分析和设计使用的方法必须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4.4.2荷载及荷载组合4.4.2.1结构设计荷载应包括结构在建造、安装和工作期间可能遇到的所有荷载。这些荷载可以分为:固定荷载、活荷载、环境荷载和施工荷载。此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应考虑可能发生的事故荷载。4.4.2.2荷载组合的基本原则应是结构在使用期间同时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的荷载条件进行组合。4.4.3结构分析4.4.3.1结构分析包括总体分析和局部分析。结构的总体分析应包括静力分析和动力分析。在需要的情况下,结构的局部分析应包括局部振动分析。4.4.3.2对于波浪作用分析,应根据结构的自振周期选择分析方法。在结构的自振周期小于和等于3s时,可仅进行静力分析;在结构的自振周期大于3s时,应同时进行静力和动力分析。4.4.3.3使用静力方法进行冰对结构作用的分析。对于可能产生冰激振动的结构,应考虑冰引起的结构的动力响应。4.4.3.4对位于地震活动区域中的结构,应进行地震作用的分析。4.4.4钢结构的设计4.4.4.1钢结构设计一般采用许用应力法,或采用所用规范、标准中的其他方法。4.4.4.2在采用许用应力法时,应按照所用规范、标准确定或计算基本许用应力。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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