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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销商合同书2009年12月甲方: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厂商战略联盟,共同开拓TCL手机产品市场,推动双方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双方共同信守。1.相关解释:1.1、在本合同中(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知识产权”:是指甲方相关产品的任何专利、版权、注册设计、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专有技术权及其它工业或知识产权。“受控信息”:是指甲方依据或结合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任何信息(包括口头或书面的,无论这些信息是否注明“机密”或相关标示)。“不可抗力”: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定义。“书面文件”:包括电报、传真以及其他相关的用文字表述内容的纸制文本。“经销商”:是指依照合同约定,在甲方指定区域内,负责甲方授权产品在该区域的宣传、推广、销售等合法商业活动的授权经销商。2.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授权:2.1.1甲方授权乙方为TCL品牌手机在**省(或市)区域经销商,承担所授权区域内TCL手机品牌的宣传推广和产品销售任务,负责TCL手机在该区域内主要售点的上柜、宣传与销售(甲方总部直供的客户及运营商除外);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有权以甲方TCL手机区域经销商的名义从事销售TCL手机的合法商业活动。2.1.2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以及范围行事,接受甲方监督管理,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品牌形象,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甲方品牌形象,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商资格,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2.1.3乙方不得接受甲方派驻人员在无甲方书面授权(必须加盖公章)的情况下签署的任何文件、合同及做出相关承诺。否则,甲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规定其派驻人员不得接触属于乙方的资金和货物,如甲方派驻人员向乙方提出借款和借货要求纯属个人行为,因此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甲方无关。2.2渠道分销:2.2.1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组建TCL品牌手机专业销售队伍,承担甲方供给产品渠道分销和产品进店上柜销售责任。2.2.2乙方确保终端有效覆盖率达到甲方最低要求:市场核心售点覆盖率达到60%以上。2.2.3协议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当月任务,该任务由甲方根据乙方之前的销售数量、乙方销售区域的大小、乙方销售人员的多少等综合确定。销售任务由甲方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以及邮寄等的方式通知乙方。甲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某月或者某几个月不向乙方布置销售任务,但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此权利。在双方的合作过程中,甲方视需要将对乙方进行季度或者年度考核,考核将主要依据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人员培训以及合同义务的遵守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考核方法将由甲方根据届时有效的考核规则进行。如果乙方当月任务完成率低于50%,季度考核低于70%或出新品乙方不按首单提货标准提货,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商资格。2.3价格及返利政策:2.3.1甲方规定每款产品全国统一供货价,乙方按此价格从甲方以现款(含三个月以内银行承兑)方式进货;2.3.2甲方产品销售均实行买断销售,不提供价保;2.3.3如果甲方针对某款产品实行经销商返利,以甲方正式发文的具体销售政策为准。2.4提货任务及考核:2.4.1甲方按月度进行任务分解并考核。2.4.2若乙方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月度提货总任务的70%,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权,另行更换经销商。2.4.3乙方及所辖区域的渠道库存由乙方自行负责销售,甲方不承担乙方库存销售及退货责任。2.5终端销售费用:2.5.1促销员配备:乙方负责配备所辖区域内导购员(包括招聘与管理),劳动关系由乙方负责,乙方应确保导购员在甲方销量统计系统注册,并每日准确上报销量。2.5.2促销员培训:甲方负责对乙方导购员进行定期产品培训和销售技能培训。2.5.3售点维护:乙方所辖区域内所有核心售点的建设、维护费用(包括不仅限于进场费、上柜费、展台制作费、节庆费及导购员管理、服装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依据甲方对售点覆盖的要求,完成核心售点的进店工作,确保终端销售工作顺利开展。乙方应严格遵守终端形象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终端形象设计方案和部分物料。2.6市场信息:乙方有责任努力扩大甲方产品的销量,提高市场份额,并按照要求向甲方提供产品进销存信息及其他市场信息。2.7市场基金支持:甲方将根据产品状况提供给乙方市场基金用于市场推广及终端销售支持,市场基金的具体额度及使用规则以甲方相关销售政策及市场基金使用管理规范为准。3.双方约定:3.1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后,乙方在分销期间发生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2乙方应按本合同地址或传真号码向甲方递送有效、完整、正式并经乙方授权人士签字的收/提货委托书,甲方确认签字后返回给乙方。如乙方提货人有所变动,乙方必须第一时间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3甲方根据乙方每个订货单的要求向乙方指定且甲方认可的城市发货(限航空运输可达城市),由乙方指定提货人自行到所在机场自行提货。由甲方至乙方的运输及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余发货地方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3.4乙方每次提货的最小数量为30台(单一型号不少于10台);如果乙方提货数量不到30台(单一型号不少于10台),则甲方至乙方的运输及保险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5甲方总部确认收到乙方的足额货款或银行承兑汇票后,按双方确认的订单安排发货,货物发出后,向乙方开具发票。3.6甲方接受的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电汇、转账、现金、银行承兑汇票;甲方不接受商业承兑汇票。所有结算必须是和甲方总部的结算,甲方分部不具有结算权利。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有以下限制:A、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仅收省会城市商业银行开具的;B、超过三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甲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3.7虽有本合同第3.3条之规定,甲乙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地和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4、产品的验收:4.1甲方作为移动电话生产厂家,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有入网证、3C认证的合格产品。4.2甲方承诺在交付产品时,产品的外观及性能不会存在缺陷,并且在外包装上附有标示。基于这点,乙方在验货后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经甲方证实的任何缺陷产品,甲方将负责更换、维修。4.3乙方接收货物时,应现场验货,验收无误后方可在收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在验收后立即将签收收货证明寄往甲方。乙方在验货时如发现有短缺或货损的情况,应立即与运输部门联系,及时查对核实,并在收货清单上签署缺损情况。必要时应向公安、保险等部门报案,并取得有关单位的有效证明,以便处理或索赔时有据可依,否则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4.4甲方发货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产品验收合格。5.知识产权:5.1乙方应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甲方的任何相关知识产权。5.2为了更好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更加有利于产品的宣传和销售,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商标或者标识,但在使用时,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商标的使用规定。乙方不得出于其他目的使用甲方商标或标识。5.3乙方不得故意或过失地纵容或默许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使用、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6、履约保证金:6.1乙方向甲方交纳万元保证金,作为合同期间乙方履行经销权和防范违规的保证。乙方应在签约15个工作日之内付清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6.2在合同期间,如因乙方违规窜货100台以下,甲方有权利从乙方货款或者保证金中扣除500元/台的惩罚金;如因乙方违规窜货100台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6.3如乙方蓄意损害甲方品牌形象、扰乱市场价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再退回保证金,并保留依法进一步追究的权利。6.4合同终止三个月后,如果甲乙双方不再继续合作,且乙方没有违规的情况下,甲方将全额退还保证金。7、保密规定:签署本合同的双方应对本合同本身的内容,以及在双方执行合同的过程中的各种通知、补充说明、附录和有关产品价格、使用说明、操作方法、授权代码等任何文件资料及其内容严格保密。合同双方均不得把上述的任何文件资料与信息透露给无权获得上述文件资料的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人士。合同任何一方如果发现与本合同无关的个人和机构、团体掌握上述的任何信息,应该立即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合同的另一方,以免造成损失。如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则该方依实际损害程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8.通知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要求发送的所有通知应为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邮政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以及传真等。电子邮件、传真一旦发出即视为接受方已经收到;使用邮政特快专递发送的,专递发出的第二日视为收到日。邮寄、电子邮件以及传真应该按照以下信息发送:发给甲方:地址:收件人:传真号:E-mail:发给乙方:地址收件人:传真号:E-mail:如果上述信息变更的,变更方应在变更后的3天内将有关的变更事宜通知另一方。9、合作的有效期:9.1本合作的有效期:自签订日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9.2协议期满后,协议双方根据供需情况可以续签。10、合同终止:10.1协议到期,本合同自然终止;10.2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10.3如乙方不能达成目标、违规操作等,甲方有权依据以上相关条款提前终止;10.4合同终止后,窜货、乱价及维护品牌形象条款继续有效,有效期为三个月。11、其他事项:11.1乙方应向甲方传递有效、完整并经授权人士签字的《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销商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若签名人非乙方法人代表还须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1.2甲方将履行应尽的义务,同时也将行使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11.3本合同只适用于甲乙双方。在未征得甲方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用转让、抵押、支付等方式任意处置本合同赋予的权利、不得拒绝履行该合同规定的义务。11.4合同是双方经过协商而达成的,它涵盖了双方目前所能考虑的所有议题并达成了共识。同时,只有在出具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字的文件时,才能对本合同进行修改。11.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1.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乙方:*****有限公司代表签字:代表签字:***日期:日期:2009年月日开户行1:中国银行惠州分行开户行1:银行帐号:801223601308096001银行帐号:开户行2:工行惠州分行开户行2:银行帐号:2008020119024280448银行帐号:开户行3:深圳招行蔡屋围支行开户行3:银行帐号:6980066910006银行账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电话:0752-2611888电话:传真:0752-2611811传真:地址: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23号小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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