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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联合资本观察专栏——PPP系列之三十一《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有哪些欠缺?导读:财政部于去年底印发了《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财金[2015]167号,下称《评价指引》),明确了PPP项目现阶段以定性评价为主,鼓励开展定量评价,对其之前欲强推的定量评价作了让步,但仍然花了较大篇幅对定量评价作了指导性的规定。本专栏第三期《物有所值(VfM)在PPP项目中的实践预期》介绍了物有所值的七大特征,着重分析了定量评价时一些指标的内涵及其在我国PPP实践中较难操作的原因,并对定量评价进行了展望,推测随着PPP项目的不断实践以及相关研究工作的开展,政府会实时推出适合我国国情的VfM评价体系。各地PPP项目的实践也符合我们的预期,《评价指引》在文末规定有效期2年,也为政策依据实践进行调整留足了探索与完善的空间。“物有所值”实际上是一个“交换”概念,传统政治经济学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商品价值,实际交易中并非这样,买卖双方对商品价值有着不同的衡量标准,只有商品对于买主的价值大于“交换价格”、对卖主的价值低于“交换价格”时,买卖方能达成。商品对于买主的价值,不仅在于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而且包括“因此才有彼、无此即无彼”的新增价值。举个例子进行说明,甲买了一头牛,他考虑的不应该只是获得了可以吃的牛肉,而是要考虑可以利用自己现有的资源(比如牧场)扩大再生产,以后换取更多的“交换价格”。基于以上的分析,PPP项目在进行物有所值评价时,不能单纯考虑获得的公共资产的价值,而且要考虑无此公共资产就不能得到的“公众使用该公共资产所能产生的价值”。《评价指引》中给出的定性评价六项基本指标包括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风险识别与分配、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潜在竞争程度、政府机构能力、可融资性,这些指标并不能充分体现通过PPP模式提前供给公共服务给公众创造的额外价值,虽然可以列入补充评价指标,但补充评价指标权重只有20%,且单项补充指标权重不能超过10%。《评价指引》关于定量评价给出的定义是“在假定采用PPP模式与政府传统投资方式产出绩效相同的前提下,通过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方净成本的现值(PPP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进行比较,判断PPP模式能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显然该定量的对比评价是建立在政府有能力不通过PPP模式独自提供该公共服务基础上的,现实情况下政府往往暂时无能力提供,这不免使比较显得不那么客观。因此,我们建议,在公共部门比较值(参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净成本+竞争性中立调整值+项目全部风险成本)的计算上,考虑一个调整系数,如果政府有能力提供,该调整系数等于1,如果暂时不能提供,根据预估的滞后时间给一个合理的大于1的调整系数乘到PSC上,以此与PPP值进行比较。其实关于物有所值的定量评价,一些地区也进行了尝试,下期我们结合实践对物有所值的定量评价做一些较深入的探讨。附1:附2:作者:徐振伟LUC联合资本研究中心E-mail:huizhang2000@163.com本文仅代表LUC联合资本机构观点,不构成具体投资建议,转载作品务请注明出处。2016年1月5日
本文标题:PPP系列之三十一再谈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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