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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连锁零售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对零售企业税务筹划的启示——参考《T连锁零售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研究》彭清华企业概况•T连锁零售企业在中国11个省份36个城市拥有85家卖场。2010年销售额逾100亿,T连锁零售企业处于快速扩张阶段,但因新开门店绩效不佳T企业2010年仍为亏损状态。•下辖85家分店分为10营运小区,由华南,华北和华东三个营运大区管理,各连锁分店在总部的领导下采用规范的流程管理为顾客提供商品和服务,实行共同的经营方针,一致的营销行动,实行集中采购。•每家分店销售商品品种约40000个,包括生鲜,食品,干性杂货和非食品三大部门,涉及税率包括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免税率0%•分店作为T连锁零售企业的基本业务单元,下辖分店均为一般纳税人身份,以独立法人或者分公司的形式存在。T连锁零售企业下属分公司超过20个,在1998年T连锁零售企业开始经营时,没有结合税务筹划对公司的法人关系进行合理的规划,早期成立的10家分店以独立法人的形式存在,在接下来的扩张中,由这10家分店控股全国的其他分店,导致股权关系复杂。税务现状•2010年T连锁零售企业的增值税负为1.72%,高于其理论增值税负1.55%,实际增值税税负与理论增值税负之间的差异说明T连锁零售企业存在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空间,减少企业资金的净流出。T连锁零售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筹划措施•T连锁零售企业销项税基筹划措施营销方式:T连锁零售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多种营销方式,最主要的四种形式包括直接打折,购满一定金额送礼品,满200送20元购物券,积分返利等。根据国税函[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中减除折扣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自产或者外购的商品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行为,计提销项税。”购满88元赠送价值5元环保购物袋T连锁零售企业的这类买赠活动的赠品是以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的形式存在,存在增值税纳税的风险。•以下假定均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费•方式一,满200就9折折扣。T连锁零售企业销售200元商品,收取180元,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应纳增值税=(180÷1.17)×17%-(160÷1.17)×17%=2.90销售毛利润=180÷1.17-160÷1.17=17.09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税负=2.9+4.27=7.17•方式二,满200就送20赠券。按此措施企业销售200元商品,收取200元,赠送折扣券20元,顾客获得了下次购物抵扣20元的折扣权利,T连锁零售企业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应纳增值税=(200÷1.17)×17%-(160÷1.17)×17%=5.8;销售毛利润=200÷1.17-160÷1.17=34.2应纳企业所得税=34.2*25%=8.54税后净收益=34.2-8.54=25.64税负=5.8+8.54=14.34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T连锁零售企业就会出现按措施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销项税调整=-20/1.17*0.17=-2.9利润调整=-20/1.17=-17.09企业所得税调整=-20/1.17*0.17=-4.27税负调整=2.9-4.27=-7.17与方式一相比,当顾客使用折扣券后,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是一致的,部分顾客在活动期满时未使用折扣券,则这部分折扣券就会作为未兑现折扣券在系统取消,方式二较方式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增值税延期抵扣。•方式三,购物满200送价值20礼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自产或者外购的商品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行为,计提销项税。”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T连锁零售企业其他商品)。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0÷1.17)×17%-(160÷1.17)×17%+(20÷1.17)×17%-(16÷1.17)×17%=6.4销售毛利润=200÷1.17-160÷1.17-16÷1.17-20*0.8*0.2=17.3应纳企业所得税=17.3×25%=4.3税后净收益=17.3-4.3=13税负=6.4+4.3=10.7•综上所述,在选择营销方式时,首先应选取赠送折扣券的营销方式,其次为打折酬宾,赠送礼品措施则不可取。T连锁零售企业可以用折扣券营销的方式取代赠送礼品的方式,在节省增值税的同时,也可以刺激购买,实现延期折扣。T企业每年会开展多次礼品赠送活动,涉及到的礼品赠送金额为1000万,如果将礼品赠送活动转化为赠送购物券活动,则可谓T企业节省增值税支出170万元。T连锁零售企业增值税进项税筹划措施•T连锁零售企业商品类进项税增值税筹划措施•(1)农产品采购增值税筹划措施•T连锁零售企业在购货对象的选择上,基于对供应商的实力,配送能力,质量保障以及帐期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所选择的供应商需为一般纳税人。对于农产品来说,T企业目前选择的供应商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批发商。T连锁零售企业在进项税增值税税务筹划方面可以利用农业合作社提供的普通发票可以为了保障企业的利益,确保所有的进项税能得以抵扣,抵扣增值税的规定,优化农场品供应链,加大与农业合作社的合作力度,提高农产品直采的比例,提高T连锁零售企业的利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种方法主要是减少中间环节,提高生鲜农产品的毛利,增加利润。(但是增加了企业增值税纳税额)•(2)进项税转出筹划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2010年T连锁零售企业的库存损失约为1.7亿,其中1.4亿为保管不善造成霉变、毁损、盗窃等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即只有这部分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T连锁零售企业可以通过此筹划措施节省增值税550万•T连锁零售企业非商品类增值税筹划措施•(1)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措施•连锁零售企业日趋向资金密集型发展,因为连锁零售企业规模大,在扩张的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固定资产投入。T连锁零售企业每家新开分店的固定资产投资为3,000万元,以T连锁零售企业平均每年开15家新分店来计算,每年的固定资产投入为4.5亿。另外,T连锁零售企业每年会对开业三年以上的分店进行整改,每年在整改分店投入的固定资产为5,000万,通过整改使各分店的资产能维持在一个较好的状态,确保每家分店都符合T连锁零售企业新的经营理念。•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2)加强电费的进项税抵扣管理•非卖场类商品的进项税占T连锁零售企业进项税总额的5%,其中最大的项目是电费支出。电费的进项税抵扣占非商品类进项税抵扣的90%。T连锁零售企业的大部分分店为租赁物业,电费是否能抵扣增值税取决于与租赁方的合同约定,大部分分店的租赁方能提供电费增值税发票,但仍有不少的分店与租赁方共用一个电表,电力局只对总表提供电费,不能提供电费增值税发票,在凭票抵扣制度下,没有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直接导致企业的增值税负增加。因此,T企业需加强水电费增值税的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电费可以凭所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本文标题:T连锁零售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对零售企业税务筹划的启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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