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QFLP结汇与外管局36号文的制度性突破201412
QFLP结汇与外管局36号文的制度性突破(2014-12-1111:18:49)转载▼标签:股票作者:侯陆军律师QFLP试点政策最早于2011年由上海市先行落地之初,一度吸引国内各大城市的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为争夺成为试点城市而趋之若鹜,同时对于众多的外资PE而言,仿佛也看到了实现外资进行股权投资的一条坦途。然而,从试点的上海市,包括2013年开始试点的深圳前海,在试点政策出台以后,均不得不面对一个很棘手的现实问题,就是境外PE投资资金的结汇障碍。一、QFLP结汇额度和142号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142号文”)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此条款的规定,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要想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无法使用外汇结汇资金。这等同于将外资投资中国股权的通道给封死了。虽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除直接投资和并购外,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股权投资还可以通过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两种形式,但由于这两种形式对境外投资者设立了严苛的要求和条件,因此实务中很少有外资PE会采用这两种渠道来进行境内股权投资。QFLP试点政策出台以后,由于不能直接突破142号文的限制,各试点城市主要通过向外管局申请QFLP额度来打通资金入境的另一条特别通道。然而,由于防止热钱借道流入是外管局的最重要考量,其对待QFLP入境仍是非常谨慎,因此,即便是QFLP获得了资格准入,额度审批、资本汇入、结汇投资、利润汇出、清算退出等环节也都要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除上海、北京作为第一批试点城市在QFLP推出不久便各获得了30亿美元的换汇额度,其他试点城市的额度申请进度都并不顺利。深圳自2012年年底正式推出QFLP试点后不久就向国家外管局申请了超过30亿换汇额度,但并未及时获得批准。同时,从上海北京试点QFLP换汇额度的情况来看,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QFLP额度被“闲置”。如上海已批出30亿美元额度给20多家外资PE基金,但目前真正完成结汇投资的项目不到10个,且实际结汇投资额度仅有数亿美元,超过20亿美元额度被闲置。故QFLP试点推出后,不但因面临142号文的紧箍咒导致外管局额度审批进展缓慢,同时,在已取得换汇额度的试点城市的实施情况来看,亦存在着额度闲置等问题。因此,QFLP试点推出后的实际发展比预期要艰难和缓慢得多。二、36号文和QFLP2014年7月15日,国家外管局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36号文”),该通知的生效意味着外资PE投资中国境内股权项目的大门重新开启。根据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同时,该通知规定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暂不适用142号文的规定。也就是说,各QFLP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在确定所投项目后,直接将境外LP投入的外汇资本金结汇后划入被投资项目企业的账户,不需要考虑换汇额度,也不需要按支付结汇制下向银行申请结汇的问题。不但彻底打开了外资PE资金进入的大门,同时亦大大简化了投资结汇的程序。同时,按照现行的外资管理框架,外资如果投入允许类、鼓励类的项目,可以不经过商务部的审批,资本金结汇即可进行投资。目前我国法律允许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仅包含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QFLP)这三类,而由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门槛过高,实务中很少有外资PE选择这两种实体模式来进行境内股权投资,而QFLP试点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GP)由于设立门槛不高,实务中被广泛用作外资PE入境的实体模式(实际上目前各地获批的QFLP几乎全部都是GP,如深圳前海QFLP获批的40多家试点企业全部都是GP)。36号文的出台打通了资金跨境流入的通道,对于QFLP的发展具有突破性的意义。由于36号文在股权投资上的突破性作用需要与QFLP紧密结合,才能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因此,目前,外资PE进行境内股权投资,需要选择已实施QFLP试点的城市和地区,如上海、北京、深圳、天津、重庆等城市。外资PE可根据各地具体的政策要求以及相应的优惠政策,来选择落地城市[1]。[1]深圳前海,因其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特区中的特区定位,同时深圳市政府对于引进QFLP亦有诸多优惠政策支持(如一次性落户奖励、经济贡献奖励),同时因毗邻香港,便于资金跨境调动和搭建离岸架构,亦可利用CEPA的相关特惠安排(如港资投入增值电信业务的控股比例以及投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无疑是外资PE基金落户的理想之地。作者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合伙人。执业领域为私募基金、外商投资、跨境投融资和并购。联系方式:houlujun@huashang.cn
本文标题:QFLP结汇与外管局36号文的制度性突破201412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85431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