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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学习目标补贴的含义、特点和类型反补贴协定的主要内容补贴与倾销的联系三种补贴的区别入世后中国在补贴与反补贴上的调整趋势对待补贴问题,根据WTO的《农业协定》:1.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所收到的待遇不同;2.农产品的出口补贴问题不同于一般产品的出口补贴问题;一、补贴与反补贴的相关概念(一)补贴的定义1、广义上可指政策的方方面面2、狭义上指政府出于经济政策的考虑,对本国企业给予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出口补贴与生产补贴。3、SCM协定指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财政资助、价格支持或收入支持,以使相关企业获得利益的行为。(如农产品补贴案例--加拿大奶制品出口补贴案)(二)补贴的分类一般补贴和出口补贴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二、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发展1.GATT第6、16、23条:原则上并不禁止使用补贴,只是要求将补贴的性质、范围和有关情况通知缔约方大会;2.1979年东京回合:确定了征收反补贴税的调查程序、对补贴进行分类,但约束性不强;GATT体制没有对补贴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义,导致不仅不能有效地制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滥用,相反为不正当的补贴与不合理的反补贴措施提供了借口。3、乌拉圭回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三、补贴与反补贴协定该协定共分11个部分,包括:补贴的定义、补贴的专向性、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反补贴措施、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待遇等。(一)补贴与专向性补贴1、补贴的定义:三大特性A、政府行为: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共机构,而且还包括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提供的补贴行为。B、财政行为:政府公共帐户存在开支。具体包括五种形式。其中,收入或价格支持可能是由法律限定某一种产品的最低价格,也可能表现为维持物价的物资储备制度。C、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以某种利益: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补贴计划中取得了从市场中不能取得的价值。2、专向性Specificity补贴:成员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补贴。(WTO成员只能对专向性补贴采取行动。)判定专向性补贴,应遵循五项原则。书72页注意:SCM协定的目的不在于不合理地限制政府实施补贴的权利,而是不鼓励政府使用对其他成员方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为此,SCM将补贴分为三种,并采取不同的处理程序。为此,协定采用了全新的、法律色彩很浓的分法,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与不可申诉补贴。对前者是无条件的禁止,故称为红色补贴,对可申诉补贴则是有条件的禁止,故称为黄色补贴。不可申诉补贴原则上是允许的,故称为绿色补贴。(二)禁止性补贴及其救济措施1、含义:红色补贴,成员不能实施或维持的补贴。具体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直接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SCM协定附件1中列举了12种禁止使用的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注意:对一出口产品免征其同类产品供国内消费时所负担的国内税,不得视为出口补贴。即产品的出口退税,不属于禁止性的出口补贴。2、救济措施(双轨制—两者选一)直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救济—WTO授权贸易报复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得到救济—征收反补贴税A、WTO争端解决程序磋商—30天内达成DSB—成立专家小组,90天内提出最终报告;该报告须在散发后的20天内经DSB通过。对于上诉,上诉机构应在30天内裁决,最长不超过60天。若DSB通过的报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申诉方可获权采取适当的报复措施。B、国内反补贴措施含义:指进口方的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的方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保护国内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与反倾销协定的差别:在反补贴调查程序中规定了邀请磋商的程序—在发起调查前对微量例外的标准规定不同—补贴低于总价金额的1%,发展中成员可低于2%对忽略不计的标准规定不同—补贴成员占进口量低于总进口量的4%,或几个补贴成员的进口合计比例低于9%价格承诺方式不同—反补贴的价格承诺两种:出口商修改价格以消除补贴影响;出口方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采取其他能消除补贴影响的措施诉诸DSB的条件不同—补贴争端更便于通过WTO解决(三)可申诉补贴及救济措施1、含义:黄色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给其他成员的经济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受影响的成员可采取反补贴措施,并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补贴。——相对矛盾利益平衡的结果2、负面影响损害了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抵消或损害其他成员根据GATT1994所获得的利益—削弱另一成员的市场准入机会严重危害其他成员的利益注意:利益的“严重损害”问题四种情况的补贴可视为造成严重损害的补贴:(书73页)补贴造成其他成员利益“严重损害”的判断标准:四种情况(书74页)总结:造成利益“严重损害”的补贴,须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标准。3、救济措施(双轨制)A、与禁止性补贴一样,可通过两种途径采取救济措施。但前者不要求证明损害,而后者要求申诉方证明损害的存在且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与禁止性补贴相比,可申诉补贴经WTO解决的时限更长。磋商—60天内达成DSB—成立专家小组,120天内提出最终报告;该报告须在散发后的30天内经DSB通过。对于上诉,上诉机构应在60天内裁决,最长不超过90天。若DSB通过的报告未在通过之日6个月内执行,申诉方可获权采取适当的报复措施。(四)不可申诉补贴及救济措施1、含义:绿色补贴,成员采取的对国际贸易影响不大,其他成员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补贴。2、两种类型非专向性补贴(普遍性—不针对特定企业、产业或地区的补贴)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但须各自满足一定的条件(书74页)3、救济措施对不可申诉补贴,SCM协定一般不予干涉。但是对于实施的专向性的不可诉补贴,要求通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而且,若专向性的不可诉补贴对其他成员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应进入磋商程序。若60天磋商未果,则应由委员会在120天内裁决。若裁决在6个月内未执行,委员会可授权申诉方采取相应的反补贴措施。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与不可申诉补贴的区别:1.补贴是否可以采取法律救济(Remedies)是其表明区别;2.补贴是否具“专向性”特征是区分三种补贴的本质区别;专向性--并非所有企业利益均沾根据SCM协定,“特向性”是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的共同特性,而不可申诉补贴基本是那些不具有“特向性”的补贴,或具有的“特向性”不明显。禁止性补贴与可申诉补贴之区别认定一种补贴是否属于禁止性补贴的标准具有严格的法定性,但可申诉的补贴的认定则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对禁止性补贴,即使其没有给其他WTO的成员方造成损害,其他成员方也可以采取“反击措施”;对可申诉的补贴,只有当补贴给其他WTO的成员方造成法定损害时,其他成员国才可以采取“反击措施”Countermeasures;2.禁止性补贴主要是指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而可申诉的补贴则主要是生产补贴和其他国内补贴。反补贴与反倾销的联系1.补贴与倾销都是对贸易的一种扭曲行为,而且补贴是构成企业对外倾销的原因之一;2.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基本相同;3.现实中,反倾销案件被经常性地提起,而反补贴案件则较少。A.反倾销与反补贴案彼此重叠;B.补贴形式相对更隐蔽,搜集外国提供的补贴资料比搜集国外市场价格更加困难;C.补贴是世界范围内的现象,各国只有在存在补贴的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采取反补贴行动,否则可能引起报复措施;D.发展中国家的补贴行为存在豁免例外。(五)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SCM协定将发展中成员分为三类:48个最不发达国家中的WTO成员;人均GDP低于1000美元的20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1、禁止性补贴规则的优惠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可无期限使用出口补贴,并在WTO成立后8年内使用进口替代补贴。第二类发展中成员有权使用出口补贴,并在WTO成立后5年内保留进口替代补贴。其他发展中成员可在WTO成立后8年内保留出口补贴(水平不能提高),在WTO成立后5年内保留进口替代补贴。注意:如果一般发展中成员受补贴的产品有了“出口竞争力”(连续2年在世界市场份额占3.25%),那么应在2年内取消补贴。但是,对于第一、二类发展中成员,即使产品具有出口竞争力,仍可在8年内保留出口补贴。2、忽略不计的标准对于补贴幅度,第一、二类发展中成员为2%,最不发达成员为3%,发达成员为1%。3、对于经济转型成员,可以有7年的过渡期实施已向WTO通知的禁止性补贴。而发达成员应在WTO协定生效后的3年内取消所有的禁止性补贴。二、中国的补贴与反补贴政策1.中国面临的反补贴问题SCM协定第1条第2款规定: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当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时;解决两难问题: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未解决--企业面临反倾销指控;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解决--反补贴将可能成为国外重点采取的手段;出口补贴政策: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存在出口补贴--而出口补贴正是协议所禁止的补贴:1)对出口产品或企业,特别是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所得税及流转税实行退抵减免、成本或费用补贴、利润减免或退还、折旧或科技费用提取、贷款或购置土地优惠等变相资助多,而且对此类外资企业的优惠更多;2)《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对11个领域917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税收、贷款优惠及出口优惠政策。有悖于“政府对几个特定部门进行补贴”的原则和“放弃税收或变相不征税”的原则;外资产业政策: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对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给予产业专向性补贴,即投资项目总额内进口设备和物料免征进口环节税(国务院规定不予免税的除外)。2)外资税收政策:在所得税率、税收减免、税收返还三个方面对外资企业实行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办法。这些政策也有悖于“政府对几个特定部门进行补贴”的原则和“放弃税收或变相不征税”的原则;信贷资金政策:国有企业在贷款方面占了许多优惠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严格的抵押贷款办法;贫困地区有政策性贷款、赠款等;均是补贴专向性限制原则所反对与禁止的。进口替代政策:汽车零部件以及机电产品等的国产化政策;我国把采购国产设备或配套的零部件视作给予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等;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
本文标题:第十二章WTO补贴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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