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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一、总则1、为实现水利工程目标,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自治区水利厅和国家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的要求,特编制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各有关建设、项管、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试验等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执行;3、本办法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最新版本。二、编制依据本制度依据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如经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7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5、《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版)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7)7、《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2-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三、管理内容与方法(一)基本规定1、工程建设、项管、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调试)、检测试验等参建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2、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3、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施工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4、工程建设单位管理文件、项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检测方案等主要文件均须列入对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实施和执行要求;5、工程建设单位,项管、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监理、检测等建设各方须对强制性条文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并有记录,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有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负责机构及人员,对贯彻强制性条文有相应经费支撑;6、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必须从工程开始抓,从规划、勘测、设-3-计、施工(调试)、项管、监理、检测、验收各阶段全过程抓,从建设、设计、施工(调试)、项管、监理、检测等各工程责任主体全方位抓,从相关各类强制性条文全方面抓,抓落实,抓贯彻,抓检查、抓整改、抓闭环,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及要求均不能违反;7、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未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8、建设单位、施工(调试)、项管、监理、检测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9、工程项目投运前,参建各单位应分别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供检查记录或报告;10、《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和《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核查表》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并按工程项目单独组卷归档;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条文;1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二)强制性条文实施的准备1、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前,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水利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经内部审批后,报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执行。如未委-4-托设计监理单位,直接报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2、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单位、分部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水利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经内部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3、在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和措施进行分解细化,落实至相关责任人,会同监理单位对设备或材料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实物验收,如有违反、执行偏差、遗漏情况,及时作出退货建议并报建设单位。(三)强制性条文的执行1、在工程勘寮设计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勘察设计单位;2、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进行分解细化,编制《水利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并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据实填写入《水利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中,由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成果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检查。在施工图会审前,提交建设单位审查备案;3、工程施工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4、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编制《水利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相关责任人应根据工程进展按分项工程及时将强制条文实施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据实记录并填写入《水利工程施-5-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并由监理工程师逐条检查并审核;(四)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1、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主体责任单位为监理单位;2、监理单位应按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兒据买填入相关设计或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中;3、施工过程中,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与工程同步对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逐条检查,如实记录强条执行检查情况并签证。(五)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1、分部工程验收时,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核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2、分部工程验收时,应由总监组织对施工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及时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进行复查汇总,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填写《强制性条文执行核查表》,报建设单位组织核查、确认。四、罚则1、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以及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相关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里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里管理条例》在公司系统内通报处罚;-6-2、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里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如造成工程质里事故的,按国家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3、施工单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时,责令其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里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造成工程质里事故的,按国家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4、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建设质里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本文标题: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强条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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