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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号:GB17429-1998替代情况:替代$False$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点击数:1463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前言火灾显示盘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在尚无统一的火灾显示盘技术标准,生产厂家往往是根据用户的要求或企业标准来设计生产产品,致使产品性能不一,质量各异,为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带来很大困难,难以保证产品质量和性能的可靠性。为此制定标准,为该类产品的生产、检验和质量监督提供了技术依据。本标准包括了范围、引用标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产品分类、标志六个部分,环境试验项目的设置与试验方法的规定均参照采用GB16838—1997《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的有关规定。本标准系强制性标准,本标准实施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使用的火灾显示盘均应按本标准检验。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希伟、王艳娥、丁宏军、郭铁男、庄炳华。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显示盘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分类和标志。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火灾显示盘。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火灾显示盘,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参照本标准。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2423.1—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GB2423.2—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GB/T2423.3—9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GB/T2423.5—1995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GB/T2423.10—1995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GB/T6113—1995无线电干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规范3技术要求3.1火灾显示盘的直流工作电压可优先采用24V。3.2整机性能3.2.1火灾显示盘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3.2.1.1火灾显示盘只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信号,不应给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及其他探测部件供电。3.2.1.2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光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之前不能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并有消音指示,但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3.2.1.3对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火灾显示盘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a)主电源断电;b)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c)备用电源与其负载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或由备用电源单独供电其电压不足以保障火灾显示盘正常工作。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并有消音指示,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出之前应保持;故障期间,如有火灾报警信息输入,火灾显示盘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3.2.1.4火灾显示盘(可通过控制器)应能对其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3.2.1.5火灾显示盘的操作功能应能按表1的规定划分级别。Ⅰ级允许每个人操作的功能;Ⅱ级允许专门人员操作的功能。表1操作级别3.2.1.6对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应具有电源转换功能。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应不使火灾显示盘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火灾显示盘在最大负载条件下(所有部位均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连续工作4h。3.2.1.7火灾显示盘对于接收火灾报警输入信号的延时应不超过3s。3.2.1.8有计时装置的火灾显示盘,应能显示或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其日记时误差不超过30s。3.2.2火灾显示盘应能耐受住表2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能满足本标准第4章有关试验的要求。表2气候环境试验3.2.3火灾显示盘应能耐受住表3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能满足本标准第4章有关试验的要求。表3机械环境试验3.2.4火灾显示盘应能耐受住表4所规定的电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能满足本标准第4章有关试验的要求。表4电干扰环境试验3.2.6火灾显示盘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分别大于20MΩ、50MΩ。上述部位还应根据额定电压耐受频率为50Hz,电压为1500V(额定电压超过50V时)或500V(额定电压不超过50V时)的交流电历时1min的耐压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能满足本标准第4章有关试验的要求。3.2.7火灾显示盘应经受本标准第4章所规定的各项试验,并满足本标准的全部要求。3.3主要部件性能3.3.1一般要求火灾显示盘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满足下列有关要求。3.3.2指示灯3.3.2.1应以颜色标识:火灾报警信号用红色表示,故障信号用黄色表示,电源工作正常用绿色表示。3.3.2.2在一般环境光线条件下,指示灯在距其3m远处应清晰可见。字母数字显示器在环境光线强度0.1~500lx条件下,应在0.8m处可靠。3.3.3电子元器件宜进行三防(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理,参数应符合最大工作电压、最大工作电流的要求。3.3.4熔断器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一般应不大于火灾显示盘最大工作电流的二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的地方,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3.3.5音响器件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1m处,内部音响器件的声压级(A计权)应在65dB以上、115dB以下。在85%额定工作电压条件下应能发出声响。3.3.6备用电源3.3.6.1如备用电源采用蓄电池时,电池容量应保证火灾显示盘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最大负载下工作30min。3.3.6.2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3.3.6.3在不超过生产厂规定的极限放电情况下,应能将蓄电池在48h内充电恢复到正常状态。3.3.6.4不应采用非密封式蓄电池。4试验方法4.1火灾显示盘试验纲要4.1.1火灾显示盘试验程序见表5。表5试验程序表4.1.2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是型式试验,受试产品试样数应不少于三台,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4.4.1表5中,第1~10项试验应在11~17项试验之前进行;1、2项试验必须首先进行。4.1.3受试火灾显示盘(以下简称试样)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a)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b)紧固部件无松动,控制机构应灵活;c)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4.1.4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温度:15~35℃;相对湿度:45%~75%大气压力:86~106kPa。4.1.5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4.1.6当对大型试样进行整机试验不可行时,允许将试样分成几部分进行试验。4.2主要部件检查试验4.2.1目的检查火灾显示盘主要部件的性能。4.2.2要求火灾显示盘主要部件的性能应满足3.3要求。4.2.3方法4.2.3.1检查并记录试样的各开关、按键功能标注情况。4.2.3.2使试样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测量并记录试样声报警信号的声压级。4.2.3.3检查并记录熔断器及其他过流保护器件的参数标注情况及其实际容量值。4.2.3.4检查并记录指示灯和显示器的用法、颜色标识、可见度及功能标注情况。4.3基本功能试验4.3.1目的检查火灾显示盘的基本功能。4.3.2要求火灾显示盘的基本功能应满足3.2.1的要求。4.3.3方法4.3.3.1将火灾显示盘和相应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4.3.3.2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有计时装置的观察并记录计时情况。4.3.3.3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先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另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4.3.3.4在试样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首先撤销输入的火灾报警信号,然后手动复位试样,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4.3.3.5对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试样,分别使其处于3.2.1.3的三种故障状态,然后依次操作手动消声和复位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信号情况及故障类型指示情况。4.3.3.6在试样处于故障状态时,先排除故障,然后操作手动复位机构(自动复位的不进行),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4.3.3.7在试样处于故障状态时,使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信号情况。4.3.3.8操作试样自检及指示灯、显示器检查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情况。4.3.3.9检查并记录试样操作功能划分级别情况(首次基本功能试验时进行)。4.3.3.10对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使主电源断电,然后恢复正常,观察并记录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情况及电源指示灯变化情况。4.3.3.11对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试样,使主电源转换到备用电源,重复4.3.3.2~4.3.3.9试验过程。4.4通电试验4.4.1目的检验火灾显示盘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运行的稳定性。4.4.2要求4.4.2.1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4.4.2.2试验后,试验样性能应满足4.3.2条要求。4.4.3方法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连续运行45d。试验结束后时,按4.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4.5电源试验4.5.1目的检查火灾显示盘对交流电网供电电压波动和负载变化的适应能力以及电源的容量。4.5.2要求4.5.2.1主电源应满足3.2.1.6和3.2.5条要求。4.5.2.2主电源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3.2条要求。4.5.2.3备用电源应满足3.3.6.1条要求。4.5.3方法4.5.3.1主电源试验a)接通试验装置电源,调节试验装置,使试样输入电压分别为额定工作电压、额定工作电压降低15%和升高10%,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b)以主电源供电,使试样在最大负载条件下连续工作4h,观察工作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然后使试样复原到监视状态,按4.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4.5.3.2备用电源试验以备用电源供电,使试样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工作8h,使试样在最大负载条件下工作30min;然后,切除声报警信号,使原处于监视状态的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4.5.3.3试验结束时,按4.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4.6电瞬变脉冲试验4.6.1目的检验火灾显示盘抗电瞬变脉冲干扰的能力。4.6.2要求4.6.2.1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4.6.2.2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3.2条要求。4.6.3方法4.6.3.1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4.6.3.4试验后,按4.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4.6.4试验设备瞬变发生器:输出瞬变脉冲电压1000V±100V、2000V±200V,脉冲频率5kHz±1kHz、2.5kHz±0.5kHz,输出阻抗50Ω,每300ms输出15ms瞬变脉冲电压,极性为正、负。其电原理图如图3所示。试验时配用的耦合/去耦网络及耦合装置见图4、图5。4.7电源瞬变试验4.7.1目的检验火灾显示盘抗电源瞬变干扰的能力。4.7.2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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