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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摘录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中,第3.0.6(1)、5.2.1、5.3.5、5.3.10、5.4.3(1)、5.4.6、5.5.1、5.5.5、5.5.8、5.6.1、5.6.6、5.7.3、5.9.5、5.10.1、6.1.6、6.3.2、6.3.9(2)、6.6.13、6.6.16、7.2.1、7.2.10、7.2.11(1、3)、7.5.2(3)、7.5.6、8.1.2、8.1.8、8.2.2、8.2.5、8.3.4(1)、8.3.5(4)、8.5.20(1)、8.7.7(4)、8.10.3(1、2、3)、8.11.14、9.1.5(1、2、3、4)、9.4.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室内空气设计参数章节强制性条文1条;供暖章节强制性条文13条;通风章节强制性条文5条;空气调节章节强制性条文5条;冷源与热源章节强制性条文10条;监测与监控章节强制性条文2条。总计36条强制性条文(其中,部分强制性条文11条)。具体如下:1、室内空气设计参数1.13.0.6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表3.0.6-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3/h·人]建筑房间类型新风量办公室30客房30大堂、四季厅10条文说明:设计最小新风量。部分强制性条文。表3.0.6—1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2、供暖2.15.2.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条文说明:集中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强制性条文。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道计算以及节能运行都起到关键作用,特设置此条,且与现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保持一致。在实际工程中,供暖系统有时是按照“分区域”来设置的,在一个供暖区域中可能存在多个房间,如果按照区域来计算,对于每个房间的热负荷仍然没有明确的数据。为了防止设计人员对“区域”的误解,这里强调的是对每一个房间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供暖区域来计算。2.25.3.5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条文说明:有冻结危险场所的散热器设置。强制性条文。对于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立管或支管应独立设置,以防散热器冻裂后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2.35.3.10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条文说明:散热器安装。强制性条文。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老年人、特殊人群的安全健康,避免烫伤和碰伤。2.45.4.3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条文说明:绝热层、防潮层、隔离层。部分强制性条文。为减少供暖地面的热损失,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必须设置绝热层。2.55.4.6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条文说明: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所用的塑料加热管。强制性条文。塑料管材的力学特性与钢管等金属管材有较大区别。钢管的使用寿命主要取决于腐蚀速度,使用温度对其影响不大。而塑料管材的使用寿命主要取决于不同使用温度和压力对管材的累计破坏作用。在不同的工作压力下,热作用使管壁承受环应力的能力逐渐下降,即发生管材的“蠕变”,以致不能满足使用压力要求而破坏。壁厚计算方法可参照现行国家有关塑料管的标准执行。2.65.5.1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1供电政策支持;2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4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5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条文说明:电加热供暖使用条件。强制性条文。合理利用能源、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直接将燃煤发电生产出的高品位电能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供暖,能源利用效率低,是不合适的。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能源资源差距较大,能源形式与种类也有很大不同,考虑到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在只有符合本条所指的特殊情况时方可采用。2.75.5.5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条文说明:电供暖系统温控装置要求。强制性条文。从节能角度考虑,要求不同电供暖系统应设置相应的温控装置。2.85.5.8安装于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器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条文说明:对安装于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电供暖元器件的安全要求。强制性条文。对电供暖装置的接地及漏电保护要求引自《民用电气设计规范》JGJ16,安装于地面及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件,存在误操作(如装修破坏、水浸等)导致的漏、触电事故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可靠接地并配置漏电保护装置。2.95.6.1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条文说明: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使用安全原则。强制性条文。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通常有炽热的表面,因此设置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燃烧器工作时,需对其供应一定比例的空气量,并放散二氧化碳和水蒸气等燃烧产物,当燃烧不完全时,还会生成一氧化碳。为保证燃烧所需的足够空气,避免水蒸气在围护结构内表面上凝结,必须具有一定的通风换气量。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以保证安全。相关规范包括《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105.6.6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0.5次/h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条文说明: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空气量要求。强制性条文。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的燃烧器工作时,需对其供应—定比例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每小时所需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0.5次/h换气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以避免房间内缺氧和燃烧器供应空气量不足而产生故障。2.115.7.3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条文说明:户式燃气炉基本要求。强制性条文。户式燃气炉使用出现过安全问题,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和平衡式强制排烟的系统是确保安全运行的条件。户式燃气炉包括户式壁挂燃气炉和户式落地燃气炉两类。2.125.9.5当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条文说明:供暖管道热膨胀及补偿。强制性条文。供暖系统的管道由于热媒温度变化而引起热膨胀,不但要考虑干管的热膨胀,也要考虑立管的热膨胀,这个问题必须重视。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管道的自然弯曲补偿是简单易行的,如果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则应根据不同情况通过计算选型设置补偿器。对供暖管道进行热补偿与固定,—般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平干管或总立管固定支架的布置,要保证分支干管接点处的最大位移量不大于40mm;连接散热器的立管,要保证管道分支接点由管道伸缩引起的最大位移量不大于20mm;无分支管接点的管段,间距要保证伸缩量不大于补偿器或自然补偿所能吸收的最大补偿率;2计算管道膨胀量时,管道的安装温度应按冬季环境温度考虑,一般可取0℃~5℃;3供暖系统供回水管道应充分利用自然补偿的可能性;当利用管道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采用自然补偿时,常用的有L形或Z形两种形式;采用补偿器时,要优先采用方形补偿器;4确定固定点的位置时,要考虑安装固定支架(与建筑物连接)的可行性;5垂直双管系统及跨越管与立管同轴的单管系统的散热器立管,当连接散热器立管的长度小于20m时,可在立管中间设固定卡;长度大于20m时,应采取补偿措施;6采用套筒补偿器或波纹管补偿器时,需设置导向支架;当管径大于等于DN50时,应进行固定支架的推力计算,验算支架的强度;7户内长度大于10m的供回水立管与水平干管相连接时,以及供回水支管与立管相连接处,应设置2~3个过渡弯头或弯管,避免采用”T”形直接连接。2.135.10.1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表。条文说明:集中供热热量计量要求。强制性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热计量装置。计量的目的是促进用户自主节能,室温调控是节能的必要手段。供热企业和终端用户间的热量结算,应以热量表作为结算依据。用于结算的热量表应符合相关国家产品标准,且计量检定证书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2、通风3.16.1.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6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条文说明:排风系统的划分原则。强制性条文。1防止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有害物质混合后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2避免形成毒性更大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或腐蚀设备及管道。3防止或减缓蒸汽在风管中凝结聚积粉尘,增加风管阻力甚至堵塞风管,影响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4避免剧毒物质通过排风管道及风口窜入其他房间,如把散发铅蒸汽、汞蒸汽、氰化物和砷化氰等剧毒气体的排风与其他房间的排风划为同一系统,系统停止运行时,剧毒气体可能通过风管窜入其他房间。5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建筑中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如放映室、药品库等),所设置的排风装置应是独立的系统,以免使其中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窜入其他房间,防止火灾蔓延,否则会招致严重后果。6避免病菌通过排风管道及风口窜入其他房间。由于建筑物种类繁多,具体情况颇为繁杂,条文中难以做出明确的规定,设计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3.26.3.2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除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3用于排出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时,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排风口,其下缘至地板距离不大于0.3m;4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条文说明: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要求。强制性条文。规定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位置,在不同情况下应有不同的设计要求,目的是为了保证有效地排除室内余热、余湿及各种有害物质。对于由于建筑结构造成的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例如产生氢气的房间,会出现由于顶棚内无法设置吸风口而聚集一定浓度的氢气发生爆炸的情况。在结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结构梁上设置连通管进行导流排气,以避免事故发生。3.36.3.9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2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条文说明:事故通风规定。部分强制性条文。2事故排风系统(包括兼作事故排风用的基本排风系统)应根据建筑物可能释放的放散物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以便及时发现事故,启动自动控制系统,减少损失。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装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以便一旦发生紧急事故,使其立即投入运行。3.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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