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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零售企业GSP现场认证应注意的事项(参考)★★00401:1、现场无超范围经营的药品;2、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地址一致;3、无经营假劣药品处罚记录。★★00402:1、建立设施设备档案、人员资质档案(设施设备一览表、人员花名册等);2、店堂内外无不良广告;3、申报材料真实。12301:1、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包括制度、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等(以红头文件下发,应与本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相适应)以及起草人、审核人、颁发人签名;2、质量管理制度执行考核记录(一季度一次);3、人员花名册应明确人员岗位(采购、验收、陈列养护、销售以及计算机管理、药学服务、环境卫生等)。★★12401:1、设置组织机构职能框图,明确所有工作人员职责(以红头文件下发);2、配齐所有设施设备(空调、冰箱、计算机、拆零专柜及工具、含麻制剂专柜等)。★12501:1、经营条件,应具有包括质管人员的组织结构,保证药品质量的基本设施设备、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以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22、企业负责人应掌握本企业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方式、拆零药品管理、含麻制剂管理、处方药管理、计算机的操作管理,以及对各岗位员工的培训及考核等。★12601:1、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任命文件(以红头文件下发);2、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应掌握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学服务知识;3、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对各项记录签名,包括质量管理文件、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验收、养护记录、质量管理制度执行考核等签名。12602:1、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应掌握法律法规、GSP规定及药品管理、药学服务知识;2、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知识、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药品管理知识、药学服务知识等培训,每半年不少于一次;3、参加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本企业的培训、学习,都应有培训记录并存档。12603:参照12301条。★12604—★12605:1、建立首营企业、首营品种档案,对首营企业进行审核,首营企业审批表及首营企业资料应收集、齐全并建立档案;2、对首营品种进行审核,索取所有经营品种注册批件及批检验报告书等。★12606:31、经营场所整齐、美观,环境优雅。2、药品(处方药、非处方药)、非药品分类陈列、摆放(现场不得有生活用品),3、各种标识美观、清晰,引导消费者正确、合理购药。★12607—12610:1、建立药品质量信息档案:从国家、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下载收集的药品质量公告、通知、说明书修改情况通知以及其他相关药品质量信息;2、销售处方药,处方(或登记簿应按序装订)应收集、保存完好;3、药品验收设置专人负责;4、经营场所悬挂《顾客意见簿》,按日查看;5、经质量负责人(签名)确认为不合格或假劣药品,应及时处置。6、不合格或假劣药品的处理过程,应有记录并存入档案。12611:1、质量负责人(或管理员),应掌握药品不良反应的基本知识;2、质量负责人(或管理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3、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填写应规范。12613:1、计算机管理系统,功能设置符合GSP规定和本企业实际要求;2、健全实施操作权限审核手续、基础数据维护;3、经营业务数据修改审核资料,保存完好。12614:1、质量负责人(或质量管理员)组织的计量器具的校准、检定记录,应标注:4时间、组织者、参与者、检定结果、处理意见等;2、国家实施强制检定的设施设备,应有检定或校准证书(或标签)。12615:开展药学服务活动,应有记录。如在店堂内设置药学服务区,购置涉药报刊、杂志、书籍以及体温表、血压计等,为消费者提供优良的药学服务。12616:1、质量管理人员,应熟记自身岗位职责以及其它岗位职责、制度、操作规程;2、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正确履行岗位职责。12701:1、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人员任职文件,人员应在职在岗;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禁止从业的情形;3、编制《企业组织机构职能框图》、《职工花名册》(明确在职人员岗位)(附:体检表、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12801: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执业药师资质,不得“挂证”;2、执业药师资质证件(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继续教育证明等)存放经营场所备查;3、企业药学服务记录或合理用药记录,不得由非药学技术人员负责。★12802—12901:1、销售处方药,应经执业药师审核、签名;52、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3、营业岗位人员,应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新开办零售企业应进行岗前培训;4、以上人员:⑴应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实际操作工作能力;⑵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应存放经营场所备查。12902—12904(无中药饮片经营许可的,省略不计):1、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2、中药调剂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3、以上人员:⑴应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实际操作工作能力;⑵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应存放经营场所备查。★13001—13201:1、企业应按照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2、培训计划应得到具体实施;3、培训主要内容: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需将该内容纳入其中)等;4、培训对象:花名册中的工作人员、新聘工作人员(上岗前)、实习人员等;5、建立培训档案(培训计划及教案、企业培训记录、参训人员学习笔记、试卷等)。13301:1、营业场所内,应着工作服上岗,佩戴工作牌(胸卡);62、工作服应整洁、卫生;3、离开经营场所,应卸除工作服。13401—★13402:1、企业应建立健康体检制度,并按制度实施年度健康检查;2、花名册工作人员和新聘、实习(上岗前)的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都应进行健康体检;3、经检查、复查确认为健康不合格的,应及时处置;4、建立企业健康档案。★13501—13502:1、企业管理制度中应明确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2、药品储存、陈列区域,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3、工作区域内,不得有任何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隐患。★13601、1360、★13701、★13801、13901、★14001、14101:1、依据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定期审核、修订(不超过3个月);2、质量管理文件,在企业的运营中必须得到落实;3、相应岗位员工,必须熟知、掌握对应的制度、职责、操作规程并得到正确履行。4、质量管理、处方审核人员职责,不得委托其他岗位人员;5、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和各项记录等文字资料都应有相关岗位人员签名。★14201—14501:1、应建立计算机系统操作规程,有授权及密码登陆系统;72、应设有数据修改审批、记录程序,相关岗位人员按规程进行操作;3、电子记录数据应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备份并可查验。★14601—14802:1、经营场所,应与本企业的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2、经营场所,应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严格分开,营业场所室内外不得有污染源;3、营业场所应门窗严密,有换气、通风设施并有防尘、虫、鸟、鼠等设施、设备;4、药品陈列整洁、光线明亮、客流通道宽敞;5、货架和柜台能够满足药品陈列展示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6、温湿度监测、调控温度的设施设备,应放置经营场所的合理位置,并有监测、使用记录。14803、★14804、★14805、14806:1、经营中药饮片的,药斗的数量应与实际经营规模相适应,药斗标签应正名正字;2、有冷藏药品的,需放置冷藏箱(柜)保存;3、有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和麻醉药品(罂粟壳)经营许可的,应设置专柜储存、专账记录、双人双锁、专人管理;4、拆零药品,应配备“拆零专柜”和调配工具、药袋(药袋需标明购药者的基本信息、用法用量、注意事项、本企业联系方式等内容),拆零销售人员应经专门培训。未开展拆零销售的,应挂牌明示。★14901:81、企业建立的计算机系统,能与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对接,并需能够实现对经营全过程控制性管理(自动完成各项操作记录),并通过系统可进行查询;2、设置系统进入权限和自动报警和自动锁定功能;3、系统应有药品限量操作、处方调配时的禁忌拦截功能;4、系统应设置对药品有效期进行跟踪,对近效期的给予提示,超有效期的自动锁定功能;5、合理的数据修改,应有记录可查。15001—15401:药品零售企业未设置仓库的,该条款从略。★15501、15502、15503,★15504、★15505、15506,★15507、15508:1、采购药品,不得超出经核准的许可范围;2、采购药品前,应签订购销双方的《质量保证协议》(协议应规范、全面);3、对供货方的销售人员资质应进行审核,并建立档案;4、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应进行审核、签名,并建立档案(资料需完整);5、药品质量档案,应纳入计算机基础数据库。★15509、15510,★★15511、15512:1、采购药品,供货方应提供的合法票据(与采购记录所载内容相符);2、企业付款金额和流向应与发票开具单位一致,并与财务帐目中记载相吻合;3、发票按规定保存(按月装订成册)。15513—★15601:1、企业采购记录与随货同行单内容应一致(随货同行单应载明内容: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发货日期等内容,并9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原印章);2、企业应建立采购记录电子档案。★15701—15707,★15801—15902,★16001:1、按照验收制度,验收人员应熟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限内对到货药品逐批验收;2、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应按规定检查、验收、记录;3、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及时记录、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4、验收记录,应完整、真实(验收人员签字、注明验收日期);5、药品验收,应按抽样要求进行检查(验收人员应熟记抽样方法);6、冷藏药品应建立运输、收货记录档案;7、企业应收集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书;8、以电子数据形式传递和保存的同批号检验报告书(供货方质检、质管部门加盖鲜章),应经合法性和有效性确认;9、有特殊管理药品经营许可的,按国家和省局有关规定验收、记录、上传。16101、★16102,16103—18105:1、验收确认为合格药品的,应及时入库或上架;2、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确定责任人扫码、采集数据并上传;3、在监管网络有报警提示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4、掌握电子监管码或条形码的印刷合格与否的判定;5、验收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及时采取报告、确认、记录等措施。16201—16302,★16401—16404,★16405、★16406、16407★16408、16409、★16410,16411—16415,★16416:101、温湿度计和温度调控设备,应放置经营场所适当位置,并定时记录(不得超前或事后补计),临界值时应采取相应措施;1、有防虫、防鼠等防其他污染的措施;2、与经营无关的物品,不得在经营场所出现;4、药品应按照相应标签、剂型、用途和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避强光直射;5、外用药与与口服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并有标识警示;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6、经营非药品的,应当设置非药品专区(或专柜);7、经营中药饮片的,柜斗标签应正名正字(按规定程序装斗清斗)。16501、★16502、16601:1、企业应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对陈列药品进行质量情况检查;2、检查时间、区域、内容、结果、检查人等应作记录;3、计算机软件,应有“近效期”药品预警设置。16701—16731:药品零售企业未设置仓库的,该条款从略。16801—16902:1、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应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2、
本文标题:GSP认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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