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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8日发布2006年9月15日实施共4页第1页宝钢资源有限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MY07003第1版签发:刘伯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1目的与适用范围1.1为进一步加强宝钢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推进标准化作业,确保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合法运行,特制定本办法。1.2编制本办法的主要依据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1.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1.2.3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BSZ09005)。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沪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其他沪外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1.4本办法所涉及的特种设备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消防装置中的承压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2职责分工2.1公司办公室负责第1.3条款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法规,制定并督促本办法的贯彻执行。2.2各子公司职责2.2.1指定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2.2.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2.3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和台帐,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内部资料注意保存共4页第2页2.2.4做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用的年度预算并及时进行调整,保证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用的落实。2.2.5组织开展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专业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处置结果。2.2.6配备专(兼)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并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动态的特种设备管理网络和管理台帐,并保持特种设备网络数据及时性和准确性。3业务流程3.1特种设备的前期管理3.1.1特种设备的前期管理包括设备的立项、设计、制造、安装、竣工验收。各子公司应选派熟悉有关特种设备规程、规范、标准的人员参加上述管理工作。3.1.2进口的特种设备应符合我国安全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标准或经我国认可的国外安全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标准。所采用的法规和标准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予以明确。3.1.3特种设备的设计,必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由具有资质或经过审批许可的单位进行。3.1.4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相应级别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制造,确保制造质量。3.1.5承担子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安装许可证”方可进行,开工前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开工报告,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规范以及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安装过程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实行监检。3.1.6特种设备安装和改造完毕,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安装、改造单位必须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子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物交接。3.1.7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投用前,子公司应逐台验收、登记,具备相应条件并经省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发放“安全使用证”后方准投入使用。严禁无证投用。3.2使用与管理3.2.1各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特种设备共4页第3页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3.2.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3.2.3特种设备严禁超温、超压、超载及超范围使用。3.2.4各子公司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一台一档”的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3.2.4.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明;3.2.4.2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3.2.4.3安装及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3.2.4.4修理、改造的记录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3.2.4.5检测、检验等技术文件和资料;3.2.4.6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和调查分析报告;3.2.4.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3.2.4.8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3.2.4.9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3.2.5特种设备的移装、过户、报废必须经原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报废设备不得重新安装、使用。3.2.6各子公司自行封停特种设备的使用,且其期限超过一年时,应报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并通知检测公司及公司办公室备案。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3.2.7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一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不足一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封停后重新使用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2.8各子公司内部移装或调出的特种设备应由调出一方提供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始资料和使用、检验、改造、修理、事故等资料,由调入方按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3.2.9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各子公司在使用前应对其进行全面维修保养和检测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3.2.9.1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3.2.9.2发生设备事故;3.2.9.3停止使用一年以上;3.2.9.4实施修理、改造、大修的特种设备。共4页第4页3.2.10各子公司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操作和点检人员应保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正确、可靠。发现特种设备有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并汇报。3.2.11各子公司应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有针对性地进行事故紧急救援演练。事故预案应置放于设备附近显著位置。3.2.12各子公司在特种设备检验、修理等作业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现场交底,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3.3检验与检测3.3.1各子公司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定期报检制度,及时实施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3.3.2现场安装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及工程竣工验收检验,各子公司应报相关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3.3.3在役压力容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时,使用单位应提出申请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再征得原设计单位和检验单位同意,报公司办公室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必须制定可靠的技术、监护、应急措施,方可推迟或免除检验。3.3.4凡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向报检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相应检验规程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等级、安全附件状况、可否继续使用等结论,并存入技术档案内。4附则4.1公司有关特殊专业设备(如:避雷设施、建构筑物等)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朱宝红日期:2006年9月4日审核:宋海东日期:200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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