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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池花马池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盐池花马池村镇银行筹备组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2-盐池花马池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各发起人签署:1、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地址:灵武市灵州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存瑞组织机构代码:22838164-72、平罗县滨河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波组织机构代码:76322999-73、冯国强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月小区4-4-501身份证号码:6421271960101000184、郑国福住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建银巷2-4-301身份证号码:6421241960020109105、张福永住所: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紫云华庭8-3-201身份证号码:64010219601127271X6、杨文忠住所:银川市金凤区馨和苑13-4-101身份证号码:64032219830811091X-3-7、杨晓萍住所: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双怡园15-1-102身份证号码;6401031964021709288、陈冬梅住所:银川市兴庆区高尔夫家园30-2-102身份证号码:6401021951112512259、张永丰住所:宁夏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白桥村5队85号身份证号码:64212419690109091810、糜宁住所:银川市兴庆区唐槐新村6—5-202身份证号码:64020219600826151311、邓迎春住所:银川市西夏区西花园北路铁路171号楼5单元55号身份证号码:64210319700101003012、张锡庆住所: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宁夏长制厂26-5-402身份证号码:6401031969022812313、王志亮住所:银川市兴庆区银河二区2-1-501身份证号码:64010219760113093514、蒋正林住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20-东-302号-4-身份证号码:64010219511215001215、刘锦英住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39-3-402身份证号码:64212419630903432716、樊红伟住所:宁夏中卫市紫荆花城9-1-501身份证号码:64212419791102003717、李燕住所:银川市兴庆区正丰花园9-2-402身份证号码:640202197603050029以上发起人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银监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出资人友好协商,决定共同设立“盐池花马池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以此共同遵守。第一条:总则根据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批复,发起人投资成立盐池花马池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行作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本行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本行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条:本行的名称和住所中文全称:盐池花马池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YanchiHuamachiRuralBankCompanyLimitd英文简称:YanchiHuamachiRuralBank公司住所:宁夏盐池县花马池镇邮政编码:751500第三条:本行的经营期限和机构性质本行的性质为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行的法定代表人为本行的董事长。第四条:本行的组织机构本行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各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本行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行上述机构的设置、权限等事项,将由本行章程及各项议事规则作出具体规定。第五条:本行的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本行的经营宗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服务“三农”、中小企业及县域-6-经济经营方向,充分发挥盐池县产业特色,致力为当地企业和农户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坚持审慎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实现发展速度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的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本行的经营范围: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经营下列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从事同业拆借;(六)从事银行卡业务;(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决定,最终以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和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六条:本行设立的方式和组织形式本行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本行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本行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仟万元股本总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7-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前述注册资本以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为准。第八条: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方式及期限本行系由发起人以现金作为出资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投资入股的溢价部分计入本行资本公积金。发起人应于接到本行筹建工作组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各自认购股份的出资额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全额汇入指定银行账户。本行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第九条:股本结构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方式以及占本行股本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现金方式出资1000万元,认购10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0%;2、平罗县滨河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400万元,认购4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8%;3、冯国强以现金方式出资400万元,认购4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8%;4、杨文忠以现金方式出资400万元,认购4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8%;-8-5、郑国福以现金方式出资400万元,认购4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8%;6、杨晓萍以现金方式出资300万元,认购3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6%;7、张福永以现金方式出资230万元,认购23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6%;8、陈冬梅以现金方式出资230万元,认购23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6%;9、张永丰以现金方式出资230万元,认购23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6%;10、糜宁以现金方式出资210万元,认购21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2%;11、邓迎春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认购2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12、张锡庆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认购2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13、王志亮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认购2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14、蒋正林以现金方式出资150万元,认购15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15、刘锦英以现金方式出资150万元,认购15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9-16、樊红伟以现金方式出资150万元,认购15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17李燕以现金方式出资150万元,认购15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各发起人一致同意,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以相关监管部门的最终核准为准。第十条:股权设置本行股份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其中:自然人股为36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72%;法人股为14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8%。第十一条:发起人享有的基本权利1、本行成立后,根据确定的持股比例获得本行股份,并依法享有本行股东的一切权利;2、协商本行设立的事宜;3、推荐本行董事候选人;4、出席创立大会,审议本行章程,选举本行董事,以及通过其他需在创立大会上审议表决的事项;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发起人享有的权利。第十二条:发起人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一)发起人应承担的义务:1、在本行设立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或抵押;-10-2、全权委托本行筹建工作组承担本行筹办事务,并作为本行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3、发起人应当主动声明关联方入股情况,发起人如隐瞒其关联入股情况,则该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权应当受到限制,以持股量最少一方所持股份为限行使投票权;4、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发起人承担的其他义务。(二)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1、各发起人均需具备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合法主体资格,有权签署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2、除本行未能设立的情形外,任何发起人均不得要求退股,也不得抽回其股份;3、在本行设立过程中,任何一方均负有对本行设立文件、资料商业秘密及可能得知的其他发起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的责任;4、各发起人在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没有了结而可能影响本协议的订立及履行的诉讼、仲裁或其他解决争议的程序;5、各发起人提供的文件或资料均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遗漏和误导;6、各发起人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签署本协议以外的其他文件、提供各种资料、回答各种问题,或者采取就本行设立所必须的行动,或者避免采取对本行设立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行动;-11-7、在本行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的过失使本行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本行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开办费用(一)申请设立本行的费用,作为本行的开办费用,由本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1、装修设计与施工费、筹建工作组办公费、注册登记费、业务招待费、律师费、宣传费、交通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2、其他申请设立、筹建、开业期间的各项费用。(二)各项开办费用由发起行(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行垫付,在需要支用时,由经办人员填写费用申请单,经发起行授权筹建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三)若本行不能依法设立,因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各发起人按出资比例分担。第十四条:创立大会(一)各发起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如下事项应由创立大会批准通过:1、审议本行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本行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对本行设立费用进行审核;5、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本行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的决议;6、需由创立大会批注通过的其他事项。-12-(二)创立大会应由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所作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发起人或者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三)创立大会由本行筹建工作组负责人负责召集并主持。第十五条:本行章程草案本协议各发起人一致通过《盐池花马池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在获得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后生效。第十六条承诺本协议各发起人均承诺本行成立后不会利用其本行股东的地位做出有损本行利益的行为。第十七条违约责任本协议一经签订,各发起人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第十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各发起人在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本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第十九条协议解释权本协议解释权属于全体发起人。第二十条未尽事宜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发起人共同另行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13-第二十一条:协议生效、变更与解除本协议于机构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未经各发起人一致通过,不得修改、变更或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因以下原因解除:(一)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解除;(二)本协议生效6个月内,本次筹建本行未获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批准。第二十二条:协议本文本协议一式23份,发起人各执一份,其余留存本行以备审批、登记、存档之用。企业法人发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1、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平罗县滨河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14-自然人发起人签字:1、冯国强2、郑国福3、杨文忠4、杨晓萍5、张福永6、陈冬梅7、张永丰8
本文标题:4村镇银行发起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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