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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00-020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编号:(由勘察人编填)勘察证书等级:发包人:勘察人:签订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发包人:勘察人: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建设地点:。1.3工程规模、特征:。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按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任务书及发包人其它书面要求执行。1.6承接方式:委托。1.7预计勘察工作量:。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3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捌份及光盘壹张,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优惠%计取费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4.2.2勘察成果通过施工图审查后10天内,勘察人应提供手续完善、完整的勘察结算资料报发包人办理结算审计。发包人按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及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对勘察费用结算进行初审,并按程序上报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二审审定(先导区管委会政府性直接投资项目以三审审定结论为准),最终审定结算作为双方费用结算的有效依据。44.2.3本工程估算勘察费暂定¥元(大写:人民币元)。(1)合同签订生效后,勘察人提交勘察正式成果资料后,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勘察费的30%;(2)勘察成果通过施工图审查、勘察结算终审审计完成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至勘察结算终审金额的95%;(3)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4.2.4其他支付约定(1)发包人向勘察人每次付款前,勘察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A、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的;B、发票联和抵扣联),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发包人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勘察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勘察人需依法向发包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2)勘察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向发包人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勘察人开具发票不及时给发包人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勘察人需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3)勘察人向发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勘察人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勘察人需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勘察人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发5包人需协助勘察人提供开票所需资料。(4)如果勘察人是一般纳税人,勘察人应提供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同等条件下,发包人有权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当期应纳增值税。(5)发包人以汇款/支票方式向勘察人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需要委托第三方向勘察人支付合同价款的,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5.1发包人责任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5.1.3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5.1.4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办理现场签证并支付勘察费。5.1.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5.1.6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6勘察人有权索赔。5.1.7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5.2勘察人责任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另委托其他单位的全部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国家和发包人有关安全生产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5.2.6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派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发包人不另承担费用。5.2.7勘察人提供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勘察成果资料,其知识产权属发包人所有。勘察人并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5.2.7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7第六条违约责任6.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机械来回进出场地,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来回进出场地机械台班经发包人签证认可后,发包人给予勘察人适当补偿。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合同自行解除;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发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并支付勘察费。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万分之二逾期违约金。6.5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全部勘察费的万分之二作为逾期违约金。6.6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8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勘察人份。本合同签订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本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发包人名称:勘察人名称:(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证意见:(盖章)(盖章)备案号:经办人:备案日期:年月日鉴证日期:年月日
本文标题:9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范本(2016年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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