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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明确要求:“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为了指导矿山企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国土资源部特制订了方案编制的技术要求,最近将下发执行。一、相关的概念说明1、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系指对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订保护措施,采用工程和生物措施使环境得以恢复,达到新的环境平衡的技术方案的总称。2、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系指对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可能影响范围内的环境问题、矿山环境现状评估、演化趋势预测和综合影响评估。3、矿区生态恢复(重建)系指将人类破坏的矿区生态系统恢复成具有生物多样性和动态平衡的本地生态系统。其实质是将人为破坏的矿区环境恢复或重新建成一个与当地自然界相和谐的生态系统。二、总体要求1、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和矿山建设用地的依据;是矿业权人转让、变更、延续采矿权的依据;是实行矿山保证金制度的依据;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情况的依据。2、“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3矿山企业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谁破坏谁治理“和“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的原则,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二、总体要求4、新建矿山,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在申请采矿权之前编制。《方案》内容要综合考虑矿山开发规划、开发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技术、废弃地复垦等环节,符合环发(2005)109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突出矿山环境保护的内容,防患于未然,尽量使矿山的生态影响和破坏降到最低程度。5、已投产生产矿山,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内容和精度应与采矿阶段要求相适应。《方案》应包含对已经产生的矿山环境问题的治理和新的开发活动可能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的防治。《方案》要达到防治工程设计阶段的精度。《方案》每隔5—10年重新编制;防治工程分期治理。6、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地域范围,包括矿山开采区及其矿业活动影响的地区。尤其是地下开采的大型矿山。工作程序框图接受编制方案委托全面收集资料及现场踏勘矿山环境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矿山环境问题分析保护与治理原则、目标、任务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提交专家审查三、矿山环境调查1、矿山企业应向承担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单位提供本矿山开发现状、矿山采矿工程布局、生产工艺流程及矿区地质资料。2、编制《方案》之前,应全面收集矿区及周围自然环境及经济社会资料;与矿山环境相关的农林环境资料;区域生产力布局,城镇、重要工程及特殊保护区的分布;区位条件及环境功能规划要求。3、查明矿区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新构造运动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4、查明矿体赋存特征、矿山开采方式、开采深度、厚度及开采影响范围。5、查明矿区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的形成条件、分布规律、影响因素、发育程度、发展趋势;预测其对矿业活动的影响;预测矿业活动引发、加剧和遭受的主要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三、矿山环境调查6、矿山企业必须查明以下矿山环境问题:(参见附录H:矿山环境现场调查表)①矿区土地、植被资源占用和破坏问题,指土地利用现状改变、地貌景观破坏、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碱化、土壤污染等。a.采场(露天开采)、工业广场、采矿废弃物、尾矿库、生活设施建设占用和破坏土地、植被资源;b.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的土地、植被资源和地貌景观破坏;c.废液排放、堆积物淋滤液污染土壤及水土流失。②矿区水均衡失衡、水污染问题,指地下水水位下降、水资源枯竭、地下水及地表水污染。a.矿井突水、矿井排水形成的地下水降落漏斗以及采动后上覆岩层破碎、断裂、沉降,导致各含水层连通,造成地下水均衡改变;b.废液废渣排放、堆积物淋滤液造成地下水、地表水污染,破坏水环境。三、矿山环境调查③矿山地质灾害:a.井工开采、露天开采、矿坑疏干排水引发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开采沉陷、岩溶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不稳定边坡等灾害;b.固体废弃物堆积引起的崩塌、泥(渣)石流、不稳定边坡等灾害;c.尾矿库溃坝、尾矿坝开裂、不稳定边坡问题。④其它矿山环境问题如放射性、噪声、自燃、油污染、粉尘污染、有害气体、有害液体污染等问题。四、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总要求:1、新建矿山以矿山环境预测评价为主。已投产生产矿山进行矿山环境现状评价、预测评价和综合评价。2、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分级进行,根据矿山地质条件复杂程度与矿山开发影响特征对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划分为三级,即一级(定量)、二级(半定量)和三级(定性)。3、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方法,进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四、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1、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应在分析区域环境条件和开采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矿业活动特点,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对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可能影响范围内的矿山环境问题进行现状评价、预测评价和综合评价。2、现状评价是指对矿山环境和现存的环境问题、地质灾害进行评价。现状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分析矿山环境背景特征、矿山环境质量现状、社会人文状况对矿业活动的影响;针对存在的矿山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危害对象及影响和破坏程度进行评价;评价中应对影响和破坏矿山环境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作深入分析,分析评价其性质、危害及损失。四、矿山环境影响评价3、预测评价是指对矿业活动中可能引发、加剧和遭受的矿山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进行预测。根据矿山类型、规模、开采方式、矿山环境特征及主要矿山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的现状,预测矿山环境的变化趋势、矿山环境问题影响程度、地质灾害危险性。4、综合评价是在现状评价、预测评价基础上,综合考虑地质灾害的危险性、水土资源环境及地质地貌景观影响破坏程度进行影响程度、危害对象、损失大小与治理难度等四个方面主要因素,分为严重、中等、一般等三个等级进行综合评价。四、矿山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同前面介绍过的环境地质调查的内容。评价方法:1、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气象水文和矿山开采方案、矿区经济、人文、古迹、生态环境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综合调查,视不同情况应进行钻探、物(化)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等工作,进行室内综合分析研究后编制报告。2、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在定性分析评价基础上,一般采用单要素评价法、多要素评价法(如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工程类比法等方法。四、矿山环境影响评价3、影响因素选取与评价指标的确定a.在综合分析矿山环境基本特征、开采方式、开采强度及现存、潜在的矿山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基础上,识别矿山开采的影响(影响因素的识别、影响对象的识别、影响后果和程度的识别),通过对比、筛选,确定评价指标。完成现状评价后,进一步确认预测评价和综合评价的指标。b.评价区矿山环境质量影响因素包括地形地貌、水资源情况、耕地状况、地表植被情况、水土流失情况、人类工程活动情况、污染源分布情况、地质灾害发育情况。c.评价区自然地质灾害、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评价指标和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参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四、矿山环境影响评价d.评价区水资源、水环境影响评价指标:矿山及周围地下水水位、水量的变化、地表水水体变化及水资源影响程度、水体污染范围和程度等。e.评价区土地资源、岩土环境影响评价指标:采矿场、废弃物堆放场、尾矿库等占用土地;采矿地表变形影响和破坏土地类型和面积;岩土污染程度和面积等。f.矿业活动对环境影响程度分别按地质灾害危险性、水资源和水环境影响程度、土地资源和岩土环境影响程度进行分区评价。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水资源和水环境影响程度、土地资源和岩土环境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级评价,划分为严重、较重、一般三个级别。五、生态环境保护1、保护原则①矿业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②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环境的扰动和破坏,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山开发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③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五、矿山生态环境保护2、总体要求①矿山企业应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监测、预报和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②以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为基础,设计保护措施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③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政策的宣传教育。④严格遵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禁采、限采等规定。a.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水水源保护区、地质公园及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矿;b.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铁路、主要公路两侧以及海岸线的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c.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开采矿产资源,要严防生态环境的恶化。五、矿山生态环境保护⑤学习和引进矿山环境保护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矿山环境保护水平。⑥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和人文古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⑦采取合理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山环境问题的发生、发展。a.对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使用专用场所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b.应根据采矿固体废弃物的性质、贮存场所的工程地质情况,采用完善的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淋溶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c.宜采用水覆盖法、湿地法、碱性物料回填等方法,预防和降低废石场的酸性废水污染;d.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e.采取地下帷幕注浆隔水、地表防渗或污水处理等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水资源、水环境的破坏;f.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控制或避免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五、矿山生态环境保护3、阶段要求①新建矿山⑴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做到矿山生产区和生活区分离、城区和矿区分离,确保人居环境的安全,提高人居环境的质量。⑵提倡实行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保证金制度,为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提供资金保障。⑶选择合理的开采工艺和方法,对拟采用的采矿方法、堆存物及废弃物存(排)放场地选择、监测、预防性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评述。⑷明确所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定期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计划,确保自觉适时接受监督和检查。⑸制定矿山环境问题监测方案,实施对矿山环境问题的动态监测。五、矿山生态环境保护②已投产生产矿山⑴根据矿山生产实际情况,采取边开采边治理的方式,及时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⑵对于露天开采的矿山,宜采取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⑶严禁采用渗井、废坑、废矿井或用净水稀释等手段存、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⑷对存放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液的淋浸池、贮存池、沉淀池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⑸矿石、废碴土的堆放要有序、合理,要明确边坡稳定角,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五、矿山生态环境保护⑹露天矿山开采应根据地层条件,选择合理的坡角范围以避免崩塌、滑坡、地裂缝的发生。⑺对地下开采的固体矿山,应提出预留矿柱、矿墙或采用充填开采法将固体废渣及时回填。⑻地下液体矿产开采,应确定允许开采量,或加大回灌量。③拟闭坑矿山⑴对矿产开发过程中的坑、井、巷道等闭坑后必须预先作出封闭或者填实方案,切实预防遗留问题的发生。⑵对存在滞后隐患的矿山环境问题,应设计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监测资料分析预测其变化趋势,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六、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要求1、方案编制原则①安全原则。②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③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④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⑤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六、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要求2、必要的基础条
本文标题:5治理方案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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