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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10-17855(C)170111190111人权理事会第十六届会议议程项目2和3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年度报告和高级专员办事处及秘书长的报告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国际合作在支持本国落实残疾人权利方面努力中的作用的专题研究提要本研究报告着重于国际合作在落实残疾人权利中的作用。它分析了在《残疾人权利公约》下开展的国际合作,列出了国家、国际和区域组织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参与的国际合作范例,并确定了国际合作面临的各种挑战。联合国A/HRC/16/38大会Distr.:General20December2010ChineseOriginal:EnglishA/HRC/16/382GE.10-17855目录段次页次一.导言………………...........................................................................................1-23二.国际合作与《残疾人权利公约》...................................................................3-153三.同《残疾人权利公约》有关的国际合作范例...............................................16-456A.国家之间的合作.......................................................................................16-216B.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22-308C.与区域组织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31-3510D.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36-4512四.国际合作面临的挑战.......................................................................................46-5215五.结论……….......................................................................................................53-5416附件呈件……................................................................................................................................18A/HRC/16/38GE.10-178553一.导言1.理事会第13/11号决议请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与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协商,包括国家、区域一体化组织等区域组织、社会发展委员会残疾问题特别报告员、残疾人组织等各类民间社会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编写一份关于提高对国际合作在支持各国落实《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方面努力中所发挥的作用的认识的研究报告”。2.为落实此项任务,人权高专办首先向各国发出普通照会,并致函各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组织、联合国各机构和残疾问题特别报告员,为本研究报告征求意见。结果,人权高专办从各国、政府间组织和区域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分别收到43份、8份、15份和11份回信,并收到残疾与发展全球伙伴关系的来文,还收到了残疾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呈件。附件1列出了回复者的完整名单,所有呈件可到人权高专办网站上查阅。1二.国际合作与《残疾人权利公约》3.国际合作是实现充分享有人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联合国会员国在《宪章》下承诺实现国际合作,增进并鼓励尊重人权,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等条约要求这些文书的缔约国采取措施,最大可能地利用现有资源,单独采取措施并借助国际合作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34.《残疾人权利公约》还承认国际合作在促进、保护和确保残疾人权利中发挥着作用。序言提及“国际合作对改善各国残疾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残疾人的生活条件至关重要”。在执行部分段落中,《公约》规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各缔约国承诺尽量利用现有资源并于必要时在国际合作框架内采取措施,以期逐步充分实现这些权利,但不妨碍本公约中依国际法立即适用的义务”。4《公约》第32条进而包括关于国际合作的单独条款,强调国际合作和发展对于充分实现残疾人权利至关重要。55.《公约》对国际合作采取的办法中有几个组成部分突显有必要更明确地了解《公约》下的国际合作性质和范围。首先,在支持国家为执行《公约》所做努力的背景下承认国际合作和推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国际合作旨在“实现本公约的1见。2《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三项、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1)条;《儿童权利公约》第4条和第23(4)条。4《残疾人权利公约》第4(2)条。5同上,第32条。A/HRC/16/384GE.10-17855宗旨和目的”。6《公约》的宗旨和目的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7这表明国际合作超越了以前文书一贯重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将合作纳入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在内的所有权利领域。6.第二,同其他人权文书相比,《公约》更加明确地确定了参与国际合作的主要行为者,规定“缔约国……将为此在双边和多边的范围内采取适当和有效的[国际合作]措施,并酌情与相关国际和区域组织及民间社会,特别是与残疾人组织,合作采取这些措施”。8条款首先提及国家之间的合作,序言部分指出,合作应尤其使发展中国家的残疾人受益。第32条中的国际合作不仅仅局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可以包括南北合作、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该条认识到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对《公约》缔约国具有法律影响,因此提到“国家之间”的合作,不仅仅是指缔约国之间的国际合作,而且还包括更广泛的国家之间的合作。7.此外,国际合作超越了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包括其他行为者,如国际、区域和民间社会组织。因此,在国际上可能通过国际和区域组织,尤其是联合国、美洲国家组织、非洲联盟或欧洲委员会、事实上还有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或与它们合作。提到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残疾人组织时,不妨回顾《公约》的基本原则,如充分、有效地参与和包容9以及起草《残疾人权利公约》期间民间社会组织的格言:“没有我们的参与就不能讨论我们的问题”。8.第三,同其他人权文书不同,《公约》列出了四种同国际合作最相关的重叠模式,以支持实现残疾人权利,即:10(a)确保包容和便利残疾人参与国际合作,包括国际发展方案;(b)能力建设,如交流和分享信息、经验、培训方案和最佳做法;(c)促进研究方面的合作,便利科学技术知识的获取;以及(d)提供技术和经济援助,包括便利获取和分享无障碍技术和辅助技术以及通过技术转让提供这些援助。9.为此,《公约》就缔约国应采取的国际合作模式向其提供指导和信息,以使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6同上,第32(1)条。7同上,第1条。8《残疾人权利公约》,第32(1)条。9同上,第3条。10同上,第32(1)(a)至(d)条。A/HRC/16/38GE.10-17855510.第四,根据第一种合作模式,国际合作应是“包容的”和“便利的”。11包容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一方面要求不把残疾人和残疾人代表组织排除在发展方案编制、执行或监测和评价之外,另一方面,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在这类过程中咨询残疾人,并确保残疾人充分、有效地参与其中。根据《公约》的宗旨,包容性发展合作应充分重视所有残疾人,不论是肢体、精神、智力还是感官残疾者。12便利性同样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根据《公约》,它包括便利残疾人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以及享用向公众开放的其他设施和服务。1311.为解决残疾人一般在社会中,尤其是在国际合作中的边缘化问题,包容的和便利的国际合作对于残疾人很重要:只有积极主动地努力,将残疾人纳入进来,才可能克服障碍,尤其是社会障碍。14此外,包容的和便利的国际合作还为增强残疾人的权能提供了一种途径,帮助确保合作遵循其他原则,如非歧视性、机会均等以及尊重固有的尊严。12.实际上,包容的和便利的国际合作要求对发展合作组成采取“双轨办法”,这种发展合作一方面包括残疾人专项发展方案,另一方面要求将残疾人权利纳入更广泛的发展合作主流。15考虑到约80%的残疾人生活在发展中国家,许多人生活贫穷,而残疾人往往在穷人中的比例更高,这一点尤其重要。16因此,确保开展包容的和便利的国际合作,对于此类合作的成功非常重要。实际上,如果不把残疾人纳入进来,就无法实现发展目标,尤其是千年发展目标。1713.第五,国际合作除了明确包括国际发展方案外,其范围更加广泛,还可以包括其他合作形式,如国际人道主义援助。若要支持全面落实《公约》,更宽泛地阐释国际合作非常重要,除其他外,《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在危难情况下,包括在发生武装冲突、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时,残疾人获得保护和安全。18自然而然地,所有人道主义行动阶段――从备灾、过渡阶段到交接救灾行动――还应包容并便利残疾人参与。11同上,第32(1)(a)条。12《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条。13《残疾人权利公约》第9条。14见国际残疾与发展联合会在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一般性讨论日上就《公约》第9条所作的发言,可登陆查阅。15见PCM关于“双轨办法”的指南,网址。16。17见“千年发展目标与残疾”,可登陆?id=1470查阅。18《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1条。A/HRC/16/386GE.10-1785514.第六,《公约》鼓励以基于人权的方式开展国际合作。第32条承认必须开展国际合作,以支持实现《公约》的宗旨和目的;要求国际合作尊重《公约》的基本原则,最具体是指要有包容性和便利性;以及促进能力建设。这些因素反映了以人权为基础促进发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所有国际合作应进一步落实人权,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人权文书规定的人权;人权标准和原则应指导发展合作、所有部门的方案制定以及方案制定过程的所有阶段,如发展方案的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价;国际合作应推动承担义务者的能力建设,使其履行义务,并推动权利人享有自己的权利。1915.最后,《公约》明确规定,国际合作虽然重要,但同各国尊重、保护和履行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义务互为补充。《公约》明确承认必须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各国为落实残疾人权利所做的努力,并进而规定国际合作“不妨害各缔约国履行其在本公约下承担的义务”。20因此,各国仍是《公约》相关主要义务的承担者,最终负责执行《公约》条款,尽管国际合作在确保充分落实残疾人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三.同《残疾人权利公约》有关的国际合作范例A.国家之间的合作16.国家之间
本文标题:6-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国际合作在支持本国落实残疾人权利方面努力中的作用的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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