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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设计王树京北京工业大学职称考试9第一节建筑布局•按照建筑与环境关系的原则,对建筑布局、竖向、道路、绿化及工程管线进行综合性的场地设计。•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1)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1.2级3级4级•一、二级679•三级7810•四级91012•(2)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m。•高层建筑裙房1.2级3级4级•高层建筑13991114•裙房96679•2.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天然采光的要求(通则第7章7.1节采光),并应防止视线干扰;•起居室.卧室.书房.厨房:Cmin=1%•卫生间.过厅.楼梯间.餐厅:Cmin=0.5%•设计室.绘图室:Cmin=3%•办公室.会议室:Cmin=2%•教室.报告厅:Cmin=2%•阅览室.开架书库:Cmin=2%•诊室.药房化验室:Cmin=2%•有效采光面积:•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0.8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侧窗采光口上部有效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平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侧面采光口面积的2.5倍计算.•3.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的建筑日照间距规定;•板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新建区改建区•0º~20º1.71.6•20º以上~60º1.41.4•60º以上1.51.5•多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长高比新建区改建区•1.0以下1.01.0•1.0~2.01.21.2•2.0以上~2.51.51.5•2.5以上1.71.6•板式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建筑的间距系数•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建筑间距系数•0º~20º1.9•20º以上~60º1.6•60º以上1.8•板式建筑与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小于1.3。•塔式建筑遮挡前款所列建筑的阳光时,按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但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4.对有地震等自然灾害地区,建筑布局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城市防灾疏散间距•城市主要防灾疏散通道两侧建筑间距应大于40米,且应大于建筑高度的1.5倍。•5.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6.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的侵袭•并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7.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8.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第二节建筑日照标准•1.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2h的日照标准。第三节道路•一.建筑基地内道路应建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2.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3.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4.基地内设地下停车场时,车辆出入口应设有效显示标志;标志显示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5.基地内车流量较大时,应设人行道路.•二.、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2.人行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3.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4.车行道路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三.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基地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3.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高架人行道路与建筑平行时应有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要求.•四.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m;•2.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应小于7.50m安全距离;•3.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第四节竖向•一.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2.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坡长不应大于8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m;横坡应为1~2%;•3.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其坡长不应大于100m;横坡应为1~2%;•4.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5.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二.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2.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3.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三.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雨水回流.第五节绿化•一.建筑工程应包括绿化工程,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采用包括垂绿化和屋顶绿化等在内的全方位绿化;绿地面积的指标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2.绿化的配置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环境功能等条件确定;•3.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4.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5.应防止树木根系对地下管线缠绕及地下建筑防水层的破坏;第六节工程管线布置•一.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及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要求,不得妨碍普通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防止对建筑物,景观的不利影响.•二.与市政管网衔接的工程管线,其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三.工程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防止工程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四.工程管线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利用综合管沟敷设的工程管线若互有干扰的应设置在综合管沟的不同沟内.•五.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建筑主体或道路相平行或垂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尽量减少转弯。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应尽量减少交叉。•六.与道路平行的工程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当确有需要时,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工程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七.工程管线间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八.七度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及膨胀土的室外工程管线,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九.工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宜有锁闭装特殊环境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一、城市黄线及在城市黄线内建设活动的规定•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反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1.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2.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3.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城市蓝线及在城市蓝线内建设活动的规定•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井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3.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4.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5.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三,城市绿线及在城市绿线内建设活动的规定•城市绿线,是指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所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违反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城市紫线及在城市紫线内建设活动的规定•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2.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3.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4.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5.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6.其他对历史
本文标题:9职称考试场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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