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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1页/共8页1.目的为规范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减少和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保证作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3.管理职责3.1.安全总监职责:3.1.1.组织修订、完善本管理办法;3.1.2.负责公司特级高处安全作业证的批准。3.2.环保安全部管理职责3.2.1.负责本管理办法的编制、修订与解释工作;3.2.2.负责对各单位高处作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3.2.3.负责三级高处作业的审批工作;3.2.4.负责特级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审核、落实与现场确认工作。3.3.作业车间管理职责3.3.1.负责本车间区域内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提出、落实与现场检查;3.3.2.负责本车间一、二级高处作业的审批工作;3.3.3.根据高处作业等级,履行相应安全作业证办理的职责;3.3.4.负责车间内高处作业安全监护与管理,负责高处作业安全告知工作;3.4.施工单位管理职责3.4.1.负责提出高处作业申请;3.4.2.配合车间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做好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3.4.3.负责高处作业人员、设备的管理。3.5.高处作业人员职责3.5.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了解自身身体情况,保证身体健康,严禁带病从事高处作业。3.5.2.持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时,相关作业需持有有效的资格证。3.5.3.了解作业的内容,熟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及控制措施,按照作业证的内容作业;3.5.4.严格遵守本办法,做到“无有效签批的作业证不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不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不作业”。3.5.5.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杜绝违章作业。3.5.6.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题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文件编号Q/GHXNY-C-HA-02起草人崔海鑫审核人刘波批准人刘常进批准日期2015.6.23生效日期2015.6版本A0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2页/共8页3.5.7.对于强令违章和冒险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3.6.监护人职责3.6.1.应持批准的“高处安全作业证”第三联,必须了解作业现场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懂急救知识,出现事故能正确处理,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3.6.2.对“高处安全作业证”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环境不符合作业安全条件时,应立即制止高处作业。3.6.3.负责作业现场监护,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救援并报警。3.6.4.确认作业人员身体状态和作业资格符合要求,有权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3.7.作业证审批人职责作业证审批人在审批高处作业时,必须现场确认作业环境和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高处作业。4.内容与要求4.1.定义:4.1.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4.1.2.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4.1.3.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4.1.4.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电压等级(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离(M)1.722.22.5344.2.高处作业基本原则4.2.1.“高处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无有效的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未落实”严禁进行高处作业。4.2.2.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凡患有神经性、器质性病变(包括癫痫病、精神病)及高血压、低血压、动脉硬化、器质性心脏病、手脚残疾及医生证明不能从事高处作业者,不准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3页/共8页4.2.3.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4.2.4.非必要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大风天气下、异常气候天气下以及夜间完全采用人工照明的二级以上高处作业。4.2.5.高处作业过程中还需从事动火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的应同时办理相应作业许可。4.2.6.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终止作业的要求,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终止的原因,需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4.2.6.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4.2.6.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4.2.6.3.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4.2.6.4.高处作业人员存在违章作业情况;4.2.6.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4.2.6.6.事故状态下;4.3.高处作业的分级4.3.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4.3.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4.3.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3.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4.4.高处作业的分类4.4.1.特殊高处作业:4.4.1.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4.4.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4.4.1.3.在降雪或降雨时进行的异常天气下高处作业。4.4.1.4.作业高度超过30米的高处作业。4.4.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4.4.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4.4.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4.4.1.8.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容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4.4.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4.4.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4.4.2.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4.4.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4.4.2.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4.4.2.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4.4.3.一般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4页/共8页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4.5.高处作业一般安全要求4.5.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4.5.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4.5.3.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4.5.4.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得擅离岗位。4.5.5.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4.5.6.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作业面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4.5.7.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跳板,并加以固定,跳板上要有防滑措施。4.5.8.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活方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4.5.9.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如遇作业现场无法满足系挂要求的,要采取措施尽量满足系挂要求,并经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4.5.10.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4.5.11.严禁非电气专业人员从事电气专业高处作业。4.5.12.高处作业与架空电线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管理办法4.1.4项要求。4.5.13.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4.5.14.在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将走道和作业处的冰、雪打扫干净,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4.5.15.严禁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须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4.5.16.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支撑、模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4.5.17.30米以上的特殊高处作业,应设有专人负责与地面联系的通讯装置(如对讲机等)。4.5.18.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严禁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4.5.19.从事特殊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取得批准的作业方案、作业票,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作业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作业后立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5页/共8页即报安全部门备案;需继续作业时应补办作业票证。4.5.20.进入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在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4.5.21.使用移动梯子应做到:4.5.22.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平时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修理。4.5.23.梯子在使用前,必须放置稳固,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梯子顶端应与建、构筑物靠牢。4.5.24.在木板式地面上使用梯子时,梯角应有金属防滑器;在混凝土式硬光滑的地面上使用时梯角应有橡胶套合成纤维防滑垫,必要时应有专人扶持。4.5.25.严禁两人同时站在同一单梯子上进行工作,作业人员不得站在梯子顶端,用靠梯时应距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两步。4.5.26.靠梯、人字梯应用绳索进行固定,且固定联接绳索在作业前要检查合格,不得用电线等其它物品代替。4.5.27.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4.5.28.在转动机器附近使用梯子时应在梯子与机械的转动部分之间,设置临时防护隔离设施。4.5.29.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必须使用非载人电梯、罐笼运送人员时,使用单位要写出使用非载人电梯、罐笼运送人员的报告,经电梯、罐笼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批准报告必须明确使用时间,并明确安全监护人员。4.5.30.高处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天(连续作业不超过24小时),间断作业在恢复作业前,双方安全监督或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重新确认安全措施,如有变化,应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并在票面签字后生效。4.6.《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程序4.6.1.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安全员审批;4.6.2.二级高处作业,登高单位提出申请→车间安全员确认→车间主任审批;4.6.3.三级高处作业,登高单位提出申请→所在车间确认→环保安全部审批;4.6.4.特殊登高作业,登高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车间确认→环保安全部审核→安全总监审批。4.7.《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4.7.1.高处作业管理实行“高处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高处作业必须持有效的高处安全作业证”。4.7.2.“高处安全作业证”是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4.7.3.作业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高处安全作业证”。4.7.4.原则上高处安全作业证只限定一处作业使用,但管廊作业等需高处移动的作业可限定作业区域使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6页/共8页4.7.5.高处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72小时。超期未完成的需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不得延期使用。4.7.6.在同一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高处安全作业证
本文标题:c0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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