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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学生姓名:XXX学号:200809300XXX专业:法学09二专论文题目:司法理念与刑事错案研究——以赵作海案为例指导教师:XXX2011年2月28日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司法理念和刑事错案研究——以赵作海案为例1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一、有利于规范侦查机关办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通过对赵作海案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在此案中,酿成悲剧的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公安部门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取证,而是直接对嫌疑人,也就是赵作海,进行刑讯逼供。即使是在受害人身份未明的情况下,依然将逼供得来的口供当作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往往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非法取证是普遍存在的。通过对这一案件的讨论,可以提醒侦查机关杜绝非法取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取证。二、有利于规范司法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行为。对于检察机关,应当做到客观指控、公正指控,而非单凭公安机关的“片面之词”;对于法院,也应当做到在证据充足、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之后再行定罪量刑。赵作海一案中,公安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不仅被检察机关当作用来起诉的重要证据,而且为法院所采信而对赵作海定罪。由此看来,我国现阶段的司法体制,不但职能之间相互紊乱,而且在诉讼中还表现出高度的混同。三、有利于推翻“有罪推定”的思想根源,建立“无罪推定”的审判原则。有罪推定,简言之,即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若被告人无法证明自己无罪,那么就被认为是有罪。在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下,司法人员往往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以偏概全,只注意有罪证据而忽视无罪证据,采取威胁、诱惑、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从而导致被告人权利被剥夺,无法形成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公正裁判的局面。而无罪推定,简而言之,就是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其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当假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要求控诉房承担举证责任。依据该原则,刑事程序是以犯罪证据的出现与证实来认定嫌疑人有罪与否。与此同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若达不到证明标准,则按“疑罪从无”原则,根据所在诉讼阶段的不同,分别做出停止侦查、不起诉或宣告无罪。在赵作海一案中,公检法三个机关均持着“赵作海就是凶手”的态度,秉承“有罪推定”的原则,认定赵作海的杀人行为,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但如果本案中,三机关以“无罪推定”为原则,坚持“疑罪从无”,那么就不会有又一个“佘祥林杀妻案”的出现了。四,有利于强化公众的法律意识,学法、懂法、用法,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此一劫的赵作海如今常常会帮着群众处理一些法律问题,那是在冤屈的那些年里学到的知识。可是或许,当年的赵作海就已经懂得这些知识,那么我怀疑是否还有这个冤案的流传。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司法理念和刑事错案研究——以赵作海案为例2二、拟解决的问题、创新思路及研究手段、方法一、拟解决的问题(一)超期羁押问题亟待解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复杂、疑难和重大案件,羁押期限届满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做出处理。赵作海一案中,由于长期无法结案,最终随便定案,导致错案的发生。因此超期羁押问题是否得到合理解决,关系到案件质量问题,不容小觑。(二)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无法严格做到合法取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三)检察机关没有很好的起到监督作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在赵作海案中,明显犯罪事实不清,证据模糊,没有说服力,但是检察院仍然通过审查进而起诉,是监督不力之责。(四)人民法院没有根据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偏信口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宣判张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做出一下判决:(一)······(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赵作海案中,人民法院在明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赵作海做出有罪判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思路(一)加强严格执法意识,从思想意识上解决“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正确认识羁押的性质与目的,避免羁押的工具化、普遍化使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仿效英美实行庭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司法救济途径;设立超期羁押的惩罚机制,追究相关办案机关和人员的责任;增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实用性。(二)加强侦查机关的执法意识,加大检察机关的监察力度,对于非法取证得到的证据,坚决采取不采信原则;与此同时,对于涉及非法取证的相关人员予以惩罚。(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在诉讼过程中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保障其辩护权的实现。三、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司法理念和刑事错案研究——以赵作海案为例3三、论文提纲一、总述我国刑事案件审查概况:(一)刑事案件的含义及特点;(二)我国刑事错案问题由来已久;(三)介绍赵作海案的相关情况;(四)提出论题,并总领下文。二、分析刑事错案形成原因:(一)“有罪推定”思想根深蒂固;(二)公、检、法机关违反司法程序;(三)上级机关的强制干涉或施压;三、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一)建立“无罪推定”原则,坚持“疑罪从无”;(二)建立完整的证据链;(三)公检法机关严格执法;(四)完善司法体制建设。四、总结前文(一)概括全文;(二)呼吁社会公众及领导的关注。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司法理念和刑事错案研究——以赵作海案为例4四、文献综述一、“有罪推定”的含义:1.百度百科认为,有罪推定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2.张志英,《论有罪推定思想的具体表现及其转变路径——以刑事冤案的产生为切入点》,《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36卷第3期。他认为有罪推定是指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司法人员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做出有罪之推定,并以“有罪”、“定罪”为中心展开一系列侦查、起诉、审判等带有强烈主观倾向的诉讼行为。3.在封建专制时期,刑事诉讼奉行“有罪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知识受拷问被追究的对象,无任何诉讼权利可言。二、“无罪推定”的含义: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他认为: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为犯罪······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能折磨无罪的人。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该被看作是无罪的人。2.1798年法国《人权宣言》首次从法律上确定无罪推定原则。3.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5.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6.加拿大宪法之规定。7.法国2000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之规定。8.俄罗斯2001年新刑事诉讼法典之规定。9.《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之规定。10.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规定。11.《欧洲人权公约》之规定。三、疑罪从无原则:1.古罗马法的“罪案有疑,利归被告”原则。2.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不能被称为罪犯。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司法理念和刑事错案研究——以赵作海案为例5五、参考文献(列举)法律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教材类:张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版。专著类:陈兴良:《教义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版。赵秉志、吴振兴:《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版。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版。论文类:吴四江:《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长安大学学报》2008第一期。汪莉:《刑诉过程中的刑事错案考察》,《人民检察》刑事错案预防专题2006年9月。徐晨平:《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法理思考——兼论法律的不确定性》,2005年10月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杨帆:《佘祥林冤案:我们离无罪推定还有多远》,《法学论坛》2005年第五期。周静:《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9期。庄琳:《刑事冤案形成的原因及对策》,《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10年第四期。谢梦:《冤案为何一再发生》,《经济与法》2010年第10期。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析——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童生、刘义昆:《“赵作海冤案”的反思》,《工人日报》2010年第003版。冯卫国:《原案频发的制度拷问——论我国公诉证据标准的科学构建》,《法治》2010年第296期。柯少婷:《刑事错案的防范》,《法治与社会》2009年5月(下)。陈立云:《疏议刑事错案界定之争论》,《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校报》2007年第96期。姚建才:《错案责任追究与司法行为控制——以佘祥林“杀妻”案为中心的透视》,《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13卷第5期。张志英:《论有罪推定思想的具体表现及其转变路径——以刑事冤案的产生为切入点》,《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36卷第3期。汪星辉:《浅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频发根源及法律对策》,《湘潮》2003年第3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司法理念和刑事错案研究——以赵作海案为例6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司法理念和刑事错案研究——以赵作海案为例7指导教师意见:指导教师:2011年月日所在学科审查意见:学科负责人: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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