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云一、鼓励创业的政策环境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工商部门为鼓励支持全民创业计划,新出台46条优惠政策。银川市自7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小额担保贷款“一站式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和《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为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反担保办法》。二、有限公司创业形式的优越性创业初期事务繁杂,草率分股将为公司未来发展埋下隐患,这已被多个创业公司失败的教训所证明。应当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从创业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设计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案并落地实施。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利与弊利:满足创业者边挣钱边补资的投资梦。2013年《公司法》废除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门槛,广大投资者可以光明正大的出资设立注册资本较低的公司,包括注册资本为1元人民币的公司。(一元公司的局限性)弊:对公司而言——在民事责任方面:一些不诚信的投资者有可能不足额出资,不及时出资,不适当出资等瑕疵出资情形,从而动摇公司的资本基础,影响公司的经营实力,民事责任方面引发足额出资股东与瑕疵出资股东之间、瑕疵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瑕疵出资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讼争。在公法责任方面:有可能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作为股东的创业者而言——在民事责任方面:1、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瑕疵出资股东既要向公司补缴出资差额的本金,还要赔偿公司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损失。2、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瑕疵出资股东对出资到位股东的违约责任。《公司法》第28条要求瑕疵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全体股东都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是否存在违约责任?答案是肯定的。依据《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例:甲乙二股东设立一家公司,甲股东认缴出资60万元,乙股东认缴出资40万元,甲股东实际出资40万元,乙股东实际出资10万元。在本案中,甲股东就要就其20万元的瑕疵出资行为对乙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乙股东要就其30万元的瑕疵出资行为对甲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补充:在相互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双方各自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可相互抵消。但这种抵消并不影响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在公法责任方面:有可能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那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呢?《刑法》中不是有明确的条款(158、159)对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定罪吗?这是否与公司资本认缴制存在矛盾呢?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24日对两虚一逃罪进行了缩限解释,限定刑法158、159条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基于维护金融安全捍卫公共利益,对资金密集型、风险密集型的特别产业,例外保留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保险、商业银行、证券),这意味着两虚一逃的罪名依然保留,但是不适用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建议:对于创业初始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只认不缴,也并非越高越好。资本越虚高风险也越大,仍应量力而行,诚实信用。一、股权分配方式对创业公司的影响: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东贡献与持股比例不匹配。按照股东人数平均分配:削弱核心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影响决策效率。二、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公司僵局:1、某单个股东或某几个关联股东的持股比例达33.4%,致使该股东的反对票使公司重大事项难以达成一致。2、两个股东平均持有股份比例各为50%,当人合性受到破坏则难以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间无法达成任何决议。1、独立董事制度2、指定临时管理人3、股权强制收购制度股权分配时考虑因素:股东于资源层面的贡献股东于公司治理层面的把控公司未来的融资造血空间一、股东协议——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意思自治二、公司章程(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1、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权利属于股东会;2、制定和修改须以股东会决议进行;3、不能违反强制性条款。修改的程序: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提议,并提出修改草案——将提议通知其他股东——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制作股东会决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变更。1、控制法定代表人的职位2、掌握公章3、掌握营业执照4、其他印章和证照1、谨守商业道德2、采取必要的防范机制控股股东持有或掌控硬件制度完善确保小股东权益分别持有1、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2、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3、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4、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5、其他过错《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1、是否选择实缴注册资本还是认缴注册资本,根据自身发展及实际情况客观选择,各有利弊,不能简单化区分好坏;2、股权分配方案即股权比例落实最终以工商登记形式固定;3、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4、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设置应便于操作,起到激励作用;5、股权回购条款的设置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应成为重点;6、创新的模式设定公司各项制度,以真正实现股东意志创新自由化、最大化;丁云:13323591344
本文标题:创业初期的股权设置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91263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