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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科学JournalofFisherySciencesofChina第17卷第3期2010年5月Vol.17No.3May2010收稿日期:2009-08-09;修订日期:2009-10-06.基金项目:农业部专项-东海区渔业资源动态监测(2008-2009).作者简介:程家骅(1965-),男,研究员,主要从事渔业资源评估与管理研究.E-mail:ziyuan@sh163.net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回顾与展望程家骅,姜亚洲(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海洋与河口渔业重点开放实验室,上海200090)摘要: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是一项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管理措施。本文简要回顾了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的发展历史,分析了过去一百多年来各国增殖放流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同时介绍了当前倡导的负责任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理念,以期为中国今后的增殖放流工作提供参考与借鉴。[中国水产科学,2010,17(3):610-617]关键词:渔业管理;增殖放流;生态效益;负责任措施中图分类号:S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737-(2010)03-0610-08随着世界人口增长和社会发展,人类对水产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海洋渔业资源所承受的压力与日俱增,过度捕捞、水体污染等人为干扰因素已致使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近海渔业资源出现了严重衰退迹象,渔业产业的母体——近海生态系统的服务和产出功能亦日益退化[1-2]。根据世界粮农组织(FAO)的评估结果,目前世界主要海洋生物资源种类中,25%的种群已被过度开发,处于衰退状态;52%的种群已被充分开发;仅有23%的种群仍具有继续开发的潜力[3]。针对目前海洋渔业资源衰退现状,各国政府相应实施了一系列的渔业管理措施,归结起来,大致可分为3种类型:即控制捕捞力量、在重要水域(如一些经济种类产卵场)设立自然保护区和实施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4-5]。其中,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是一项通过向特定水域投放鱼、虾、蟹和贝类亲体、人工繁育种苗或暂养的野生种苗来恢复海洋渔业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手段。有专家指出,实施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是昀直接、昀根本的渔业资源恢复措施[6]。至今世界各国已开展了大量增殖放流实践,据FAO统计显示,在1984年至1997年间,共有80个国家针对184个物种进行过增殖放流尝试,但令人遗憾的是绝大多数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7-8],许多学者已从多角度分析了增殖放流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许多改进策略[5,9-13]。为此,本文拟回顾分析过去100多年来各国在增殖放流实践中所形成的经验和教训,同时引入当前世界上倡导的负责任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理念,旨在为中国今后的增殖放流工作起到有益的借鉴作用。1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的发展历史1.1起步阶段19世纪末期,随着人类在海水鱼类人工繁殖技术领域实现突破,美国、日本和西欧一些国家开始建立海洋鱼类孵化场,人工繁殖经济价值较高的鳕(Gadusmaerocephalus)、大麻哈鱼(Oncorhynchusketa)等鱼种,并尝试通过人工投放种苗的方式来增加自然水域的野生种群资源量[14-15],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由此兴起。1.2种苗规模化生产投放阶段进入20世纪,随着海洋生物人工繁育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人工繁育种类的不断增加,世界上许多第3期611程家骅等: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回顾与展望国家诸如美国、挪威、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和中国等开展了大规模的增殖放流活动[16-17],放流种类涵盖鱼类、甲壳类和软体动物等多种类型,多达100多个种类。该阶段增殖放流活动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即重投放规模、轻效益评估。在增殖放流过程中,过分强调种苗的生产数量和放流规模,每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种苗繁育和投放。但是由于标记技术的限制、基础研究的滞后、放流策略和方法尚不成熟,致使增殖放流成效很难评估,许多增殖放流活动无法达到预期效果[18-19]。由此,很多国家在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增殖放流实践后,停止了资金投入,资源增殖工作也随之停滞。以美国为例,从19世纪后期起,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增殖放流实践后发现,放流水域资源增殖效果无法达到预期,于是1948年关闭了所有的增殖放流种苗孵化场,并在随后的近半个世纪时间里,增殖放流工作几乎处于停滞状态。1.3“负责任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探索阶段20世纪90年代,随着种苗(卵、仔、稚、幼体)标记技术的日趋成熟,通过“标记-放流-重捕”实验评价增殖放流效果、优化增殖放流策略已成为可能,增殖放流技术得到快速的发展和提高。此外,随着人们对海洋生态系统认识的不断加深,通过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来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稳定、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又重新成为当前资源养护和管理的研究热点。目前,各国正在探索一种旨在取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三赢的“负责任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模式[5,10-13]。2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的经验教训回顾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的历史发现,成功的增殖放流案例相对较少。仅日本对大麻哈鱼,中国对海蜇(Rhopilemaesculentum)、中国对虾(Penaeuschinensis)等少数种类进行的人工放流取得了显著效果[20-21],而放流规模较大的细鳞大麻哈鱼(Oncorhynchusgorbuscha)(美国)、大鳞大麻哈鱼(O.tschawytscha)、银大麻哈鱼(O.kisutch)(美国、加拿大)、欧洲龙虾(Homarusgammarus)(英国、法国)、鳕(挪威)等的增殖放流均收效甚微[22],并且还引发了诸多负面效应,诸如:种群遗传多样性丧失、病害多发、生态系统失衡等[23-27]。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2.1缺乏长期近海生态系统监测(1)对野生渔业资源群体衰退的原因认识不足。造成近海渔业资源衰退的因素很多,诸如捕捞过度、水体污染、气候变化和生境破坏等,区分并有效控制这些干扰因素的影响是恢复受损渔业资源群体的必要前提。在早期的增殖放流实践中,人们往往忽视了这一重要环节。实践表明,在不能有效控制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仅凭增殖放流无法实现资源恢复的预期目标[13]。(2)对增殖放流种类的基础生物学及生态学习性认识不够。掌握放流种类的生物、生态学特征是实施有效增殖放流的前提条件,但目前在此方面的基础研究仍然相对滞后。以目前放流规模较大的大马哈鱼为例,其生活史相当复杂。有学者研究表明,该鱼种在特定的生活史阶段,其对外界环境的要求较为苛刻,仅能生活在特定水域,若放流时苗种投放水域不能满足其特定的局部适应性要求,很难保证放流苗种的成活率[28-29]。因此,在对放流物种生物、生态学特性了解不够充分的情况下,盲目实施增殖放流,难以达到预期效果。(3)缺乏对放流水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动态监测。海洋生态系统是海洋渔业产业的母体,其结构和功能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各种群的生存空间,只有了解掌握增殖放流水域生态系统的特点,才能准确制定诸如放流时间、放流规模等增殖放流策略[30-31]。但早期的增殖放流实践,由于缺乏长期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调查,对放流水域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认识不清[12,32],因此在此背景下实施的增殖放流,也就难以取得成效。2.2增殖放流效果评价体系欠缺增殖放流的目标体系是评价增殖放流效果的依据,由于认识不足,早期增殖放流目标体系的制定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①某些目标明显脱离实际,超出增殖放流活动的效力范围,如企望通过增殖放612第17卷中国水产科学流进行生境恢复等[33];②某些目标制定不明确,不具备可检测性;③目标评价体系仅涉及增加放流对象的渔获产量内容,缺乏有关放流对野生群体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的负面影响评价内容[13]。虽然增殖放流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恢复野生生物资源的需求,但不成功或反作用的可能和风险也同时存在,放流后的生态失衡、种间关系破坏,原有生物群落受到胁迫等负面效应在国内外也均有报道[23-27]。2.3试验性增殖放流重视不够20世纪早期的增殖放流,规模化繁育、投放种苗一直被视为资源增殖的中心任务,但在大规模生产、投放种苗的同时,却往往忽略了一个重要环节,即进行试验性增殖放流。有关研究实践表明,开展试验性放流,可为后期规模化增殖放流策略的制定提供基础依据,依托试验性增殖放流制定的放流策略,其实践效果明显好于缺乏该过程的增殖放流[34-35]。2.4种苗标志技术发展滞后增殖放流效果科学评估是增殖放流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一方面可使增殖放流的责任方(通常是相关政府部门)准确掌握增殖放流所产生的经济、生态和社会产出,获取准确的成本收益信息;另一方面效果评估的结果也可为今后改进增殖放流策略、实施适应性管理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但早期的增殖放流实践,成效评估环节明显存在不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放流种苗的标志技术发展相对滞后。虽然以往增殖放流也大量采用了成本低、易发现的体外标志法,如体外挂牌、剪鳍法等,但这些方法通常只适合于规格较大的放流个体。在对放流种苗个体进行标志时,这类标志方式通常易对其行为和生理活动产生负面影响,甚至还会造成炎症反应,进而影响放流个体的成活率,造成增殖放流效果容易被低估[36-37]。相应地,缺乏有力的放流效果证明也会降低社会各方对于增殖放流的再投入信心,从而进一步阻碍增殖放流事业的持续发展。2.5后续配套管理措施不足恢复近海渔业资源、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许多学者认为,仅凭特定种类的单一增殖放流过程无法完成此重任,必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与增殖放流配套的相应管理措施,如进行增殖放流的同时,应在放流水域建立禁渔期或禁渔区等管理制度,确保增殖放流切实发挥其应有的功效[12,22]。回顾以往增殖放流实践发现,一方面与之配套的渔业管理措施严重缺失,某些海域放流种苗过早被渔业利用,增殖放流根本无法起到预期作用;另一方面,增殖放流活动缺乏制度性保障,通常无法形成长效机制,偶然的增殖放流行为无法对恢复渔业资源起到实质性的作用[13]。3负责任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负责任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是今后增殖放流事业的必循之路,国内外许多学者已就其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归纳起来,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4方面。3.1制订资源增殖规划和目标3.1.1 合理的增殖放流规划实施增殖放流之前,责任方必须充分掌握增殖海域生态系统的特点和野生群体生存状况(包括地理分布、基因组成多样性等);根据资源恢复、濒危物种保护、生态修复、渔民增收、水体生物净化等目标需求,明确增殖放流的功能定位和作用;同时根据增殖种类的生态学和生物学基本属性,以及责任方的组织管理和技术能力条件,制订合理的增殖放流规划。3.1.2 明确的预期目标开展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应预先明确实施放流的预期效果(如成活率、放流群体与野生群体的相互影响、疾病状况等),建立多项明确的增殖放流效果量化评价指标,如增殖海域放流种类年产量增加5%,5年后所释放苗种的等位基因突变率低于3%等,但同时也应分析指出可能影响增殖放流效果的不确定因素[4]。3.2构建增殖放流策略3.2.1 合理选择增殖放流种类合理选择增殖放流种类是实施增殖放流的首要环节,也是确保增殖放流效果的前提条件。在早期的增殖放流实践中,人们通常依据渔业生物种类经济价值的高低和人工养第3期613程家骅等: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回顾与展望殖技术成熟与否来选择资源放流的对象。诸多实践表明,这种做法存在极大的盲目性,不但无法确保增殖放流的效果,往往还会对放流水域的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故此,依据放流水域的生态环境特点,选择合理的增殖放流种类,成为负责任增殖放流模式必须解决的问题。目前,已有学者提出了一种半定量的放流种类选择方法[38],该方法包括以下4个环节:①召开研讨会制定选择放流种类应遵循的标准;②进行社会调查,征求对选择标准的意见,制定可能实施增殖放流种类的清单;③访问当地专家,依据标准对所选种类进行优先排序;④重新召开研讨会商议得出昀终结果。在夏威夷周边水域的实践结果表明,该种方法有一定的推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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