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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第四节焊接接头的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第八十二条所有管道的焊接接头应当先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无损检测。焊接接头外观检查的检查等级和合格标准应当符合GB/T20801的规定。第八十三条有延迟裂纹倾向的材料应当在焊接完成24h后进行无损检测。有再热裂纹倾向的焊接接头,当规定需要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磁粉检测或者渗透检测,下同)时,应当在焊后和热处理后各进行1次。第八十四条管道受压元件焊接接头表面的检测等级、检测范围和部位、检测数量、检测方法、合格要求应当不低于GB/T20801和JB/T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要求。被检焊接接头的选择应当包括每个焊工所焊的焊接接头,并且固定焊的焊接接头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40%。第八十五条管道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射线检测和超声检测的等级、范围和部位、数量、方法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名义厚度小于或者等于30mm的管道,对接接头采用射线检测,如果采用超声检测代替射线检测,需要取得设计单位的认可,并且检测数量应当与射线检测相同,管道名义厚度大于30mm的对接接头可以采用超声检测代替射线检测;(二)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0mm的管道,对每个环向焊接接头进行局部检测,公称直径小于500mm的管道,可以根据环向焊接接头的数量按照规定的检测比例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中,固定焊焊接接头的检测数量不得少于其数量的40%;(三)进行抽样检测的环向焊接接头,包括其整个圆周长度,进行局部检测的焊接接头,最小检测长度不低于152mm;(四)被检焊接接头的选择,包括每个焊工所焊的焊接接头,并且在最大范围内包括与纵向焊接接头的交叉点,当环向焊接接头与纵向焊接接头相交时,最少检测38mm长的相信纵向焊接接头。无损检测的合格要求应当不低于GB/T20801和JB/T4730的规定。第八十六条无损检测发现的超标缺陷,必须进行返修,返修后应当仍然按照原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对规定进行抽样或者局部无损检测的焊接接头,当发现不允许缺陷时,应当用原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按照GB/T20801的规定进行累进检查。未进行无损检测的管道焊接接头,安装单位也应当对其质量负责。第八十七条实施无损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认真做好无损检测记录,正确填写检测报告,妥善保管无损检测档案和底片(包括原缺陷的底片)、超声自动记录资料,无损检测档案、底片和超声自动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年。7年后如果使用单位需要,可以转交使用单位保管。第五章第二节改造第一百一十条管道改造应当由管道设计单位和安装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改造的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后,方可施工。改造施工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对于GC1级管道或者改造长度大于500m的管道还应当实施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提供监督检验报告。管道改造是指改变管道受压部分结构(如改变受压元件的规格、材质,改变管道的结构布置,改变支吊架位置等),致使管道性能参数或者管道特性发生变更的活动。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改变受压元件结构而改变管道的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和介质,必须由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验证,出具书面设计验证文件,并且由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后方可进行改变。第三节维护保养、维修第一百一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且做出记录,存入管道技术档案。发现情况异常应当及时处理。第一百一十三条管道的维修分为一般维修和重大维修。重大维修是指对管道不可机械拆卸部分受压元件的维修、以及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及阀门、管子矫形、受压元件挖补与焊补、带压密封堵漏等。带压密封堵漏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重大维修外的其他维修为一般维修。第一百一十四条管道的重大维修应当由有资格的安装单位进行施工。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订重大维修方案,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对于GC1级管道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与阀门时,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管道使用登记机关,并且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后,方可进行重大维修施工。重大维修施工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后,应当提供监督检验报告。管道的维修应当参照相关标准进行,维修后的管道安全性能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第一百一十五条管道内部有压力时,一般不得对受压元件进行重大维修。对于生产工艺过程特殊,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或者出现紧急情况需要采用带压密封堵漏作业时,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在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下实施。实施带压密封堵漏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带压密封堵漏技术的使用频次,每条管道上使用带压密封堵漏的部位不得超过两处。管道停机检修时,带压密封堵漏的卡具应予拆除,必要时重新进行维修。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第二十八条对管道进行剩余厚度的抽查测定,一般采用超声波测厚的方法,测厚的位置应在单线图上标明。(一)弯头、三通和直径突变处的抽查比例见表1,对于上述被抽查的每个管件,测厚位置不得少于3处;上述被抽查管件与直管段相连的焊接接头的直管段一侧应进行厚度测量,测厚位置不得少于3处;检验人员认为必要时,对其余直管段进行厚度抽查;(二)发现管道壁厚有异常情况时,应在附近增加测点,并确定异常区域大小,必要时,可适当提高整条管线的厚度抽查比例。表1弯头、三通和直径突变处测厚抽查比例管道级别GC1GC2GC3每种管件的抽查比例≥50%≥20%≥5%注:不锈钢管道、介质无腐蚀性的管道可适当减少测厚抽查比例。第二十九条表面无损检测:(一)宏观检查中发现裂纹或可疑情况的管道,应在相应部位进行表面无损检测;(二)绝热层破损或可能渗入雨水的奥氏体不锈钢管道,应在相应部位进行外表面渗透检测;(三)处于应力腐蚀环境中的管道,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四)长期承受明显交变载荷的管道,应在焊接接头和容易造成应力集中的部位进行表面无损检测;(五)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对支管角焊缝等部位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第三十条GC1、GC2级管道的焊接接头一般应进行超声波或射线检测抽查。GC3级管道如未发现异常情况,一般不进行其焊接接头的超声波或射线检测抽查。超声波或射线检测抽查的比例与重点检测部位按下述原则确定:(一)GC1、GC2级管道焊接接头的超声波或射线检测抽查比例见表2。表2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或射线检测抽查比例管道级别超声波或射线检测比例GC1焊接接头数量的15%且不少于2个GC2焊接接头数量的10%且不少于2个注:1.温度、压力循环变化和振动较大的管道的抽查比例应为表中数值的2倍。2.耐热钢管道的抽查比例应为表中数值的2倍。3.抽查的焊接接头进行全长度无损检测。抽查时若发现安全状况等级3级或4级的缺陷,应增加检查比例,增加量由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结合管道运行参数和运行经验协商确定。(二)抽查的部位应从下述重点检查部位中选定:1.制造、安装中返修过的焊接接头和安装时固定口的焊接接头;2.错边、咬边严重超标的焊接接头;3.表面检测发现裂纹的焊接接头;4.泵、压缩机进出口第一道焊接接头或相近的焊接接头;5.支吊架损坏部位附近的管道焊接接头;6.异种钢焊接接头;7.硬度检验中发现的硬度异常的焊接接头;8.使用中发生泄漏的部位附近的焊接接头;9.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需要抽查的其他焊接接头。当重点检查部位确需进行无损检测抽查,而表2所规定的抽查比例不能适应检查需要时,检验人员应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具体抽查比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6年3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电站锅炉、石油天然气管道、石油加工与化工成套装置使用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以及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数量大于五十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条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在启用前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第二十三条载运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车辆、流动式起重机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关有效防护措施。第二十四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时,充装的介质品种、容量应当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产品设计相符,并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禁止对已经报废或者未经检验、检测以及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氨制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场所配备氨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涉及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氨制冷压力管道禁止通过人员密集场所。第二十六条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及其配套安全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有关建设工程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采购、施工、检验和检测。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运行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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