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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试行)第一类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第二类人才(一)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1.“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中央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即“千人计划”)入选者;4.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即“万人计划”)入选者;5.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6.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7.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8.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9.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10.全国文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11.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三甲医院主任医师、教授,且为省级学术学科带头人。(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称号之一者:1.长江学者;2.中国青年科学家奖;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等奖前三位完成人;4.中国专利金奖(须为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5.基础教育领域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号的在职教育教学工作者;6.中国工艺美术大师;7.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第三类人才(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者: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2.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省部级优秀专家;4.闽江学者;5.“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6.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入选者;7.福建省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入选者。(二)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3.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成员,专题组组长、副组长,课题组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4.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5.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6.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7.全国文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8.“文化部创新奖”获奖项目、“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或“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9.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三甲医院主任医师、副教授,且为省级学术学科带头人。(三)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称号之一者:1.中国专利优秀奖(须为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2.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文华单项奖)、“群星奖”(作品类)前二位主创人员;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4.省级专利金奖或特等奖、一等奖(须为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5.福建省百花文艺奖一等奖第一创作人;6.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7.福建省首席高级技师。第四类人才(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者:1.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2.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企业人员;3.取得体育、艺术、群文、图书和文物博物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文化体育工作者;4.取得国内外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企业人员(在国外、境外获得的学位必须经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5.由省委组织部选调来我市工作的博士研究生选调生。(二)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1.担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2.基础教育领域获得省级“特级教师”荣誉称号且担任省级学术学科带头人的在职教育教学工作者;3.具有医学博士或硕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三甲医院科室负责人。(三)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称号之一者: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2.省级专利优秀奖或二等奖(须为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3.地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须为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4.地市级专利金奖或一等奖(须为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6.基础教育领域获得省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号的在职教育教学工作者;7.福建省技术能手、福建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第五类人才(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者:1.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企业人员;2.取得体育、艺术、群文、图书和文物博物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文化体育工作者。(二)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1.基础教育领域获得省级“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在职教育教学工作者。2.具有医学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三甲医院医师;3.地市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的科室负责人、学术学科带头人。(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称号之一者:1.地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须为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2.基础教育领域获得福州市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号的在职教育教学工作者;3.福建省“百花文艺奖”二等奖前二位创作人;4.福州市“茉莉花文艺奖”一等奖第一创作人;5.福州市首席高级技师。其他高层次人才在海内外取得与上述五类人才相近或相似资格条件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可划入相近的人才类别,并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本文标题:2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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