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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制度就业促进制度一、劳动就业概述二、促进就业概述劳动就业概述(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二)就业人员的范围(三)不属于就业人员的范围(四)劳动就业方针(五)劳动就业原则(六)劳动就业途径劳动就业的概念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我国凡年满16周岁到法定退体养老年龄[一般情况下男60岁、女55岁]之间),有劳动愿望,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为国家和社会所承认的合法的社会职业。就业人员的范围在国际上,凡在规定的年龄之上,具有下列情形的,都属就业人员:1、正在工作中,即在规定时间内正在从事有报酬或者收入职业的人;2、有职业但临时没有工作的人;3、雇主和个体经营者,或者正在家庭经营企业或农场而不领取报酬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的人。注意:就业人员与劳动者范围的比较不属于就业人员的范围1、从事家务劳动、参加义务劳动的人员;2、以工代赈劳动,进行生产自救的人员;3、在军队服役的军人及在学校学习的学生等。劳动就业方针1、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就业方针是:“政府介绍就业和群众自行就业相结合”;2、1958年——1980年的就业方针是:政府“统包统配”;3、1980年8月后:“三结合”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4、新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公民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者自谋职业。它体现的是以充分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为出发点,以实现充分就业为目标,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城乡协调发展,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劳动力市场调节供求,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公民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者自谋职业。劳动就业原则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2、平等就业原则;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4、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5、禁止就业歧视原则;6、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原则实例分析——有一招工启事内容如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210名,条件为: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周岁以下。”你作为一女生参加文化考试,成绩优秀,后来你还知道你读高中时的一名男同学成绩还不如你,但已经收到录用通知,于是,你辞去了你现在正在打的一份临时工,静待此单位的录取通知,后一直未见通知,你到公司一问,经理对你说:“你的学历太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你认为自己已具备录用条件,但人事经理对你说:“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高中以上学历是指男职工,女职工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才行,当初的表达是限于篇幅,且女工将来事多,不如男工利索。”面对此种情况,你将如何处之?结果: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处理申请,请求责令此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虽公司辩称拟招的女工名额已满,无法在与其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面对法律,最后的结果是此公司正式录用这女生,并与之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实例分析——一城乡供销合作社面向社会招用18名工作人员,报名应聘52名,考试合格者13名,后招收录用10名,有一位农民,一位30周岁的单身妇女和一名回族女青年未被录用,(如是你们,你们将如何处之?)之后三人联名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状告合作社,要求其公布录用分数线,说明未录用原因。后经调查,原因为:农民须办理农民录用审批手续,管理麻烦,30周岁的单身妇女出差不便,回族在单位用餐不便,故均未录用。后三名当事人不服,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结果:是向上述三人补发了录用通知书。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使用童工;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就业;禁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颁发个体营业执照;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做童工等。劳动就业途径1、大力发展生产;2、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3、劳务输出;4、节制生育,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为充分就业创造条件;5、组织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流动。促进就业概述(一)促进就业的概念(二)促进就业的主体(三)促进就业的目标(四)政府促进就业的措施促进就业的概念促进就业——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促进就业的主体促进就业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组织、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关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开展就业促进工作。促进就业的目标促进就业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充分就业是指除没有就业愿望以外的绝大多数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能就业。国际上公认一个国家的失业率能够保持在4%—5%,即为充分就业。大学生毕业生如何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措施1、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2、维护公平就业;3、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4、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5、实施就业援助。《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第十八条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维护公平就业法条连接实例分析《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职业介绍机构分为: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其使用全国统一标识;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②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③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①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职业介绍的服务范围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指导服务、介绍服务、委托服务、管理服务等);②提供虚假信息;③超标准收费(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省劳保部提出建议,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④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⑤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⑥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⑦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⑧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法条链接《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区别:(1)在教育目的上:职业培训是以提高劳动者在某一领域的专业技术和实际操作技能为目的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普通教育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基础文化水平为目标的,具有基础性和普及性。(2)在教育对象上:职业培训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普通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处于学龄期的青少年。(3)在教育内容上:职业培训是以有关的运用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为主,在教育内容上具有选择性和单一性。普通教育在内容上,具有基础性和系统性。(4)在教育方法和手段上:职业培训通常是一种非规范性的学习。普通教育一般都是全日制的常规教育。《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本文标题:3就业促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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