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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请抽查任务1.1提交申请书申请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向监督司提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申请书》。1.2申请书的主要内容1.2.1抽查产品的名称,包括标准术语名称、常用名称等。1.2.2行业基本情况、产品质量状况、抽查理由和必要性、可行性、抽查目的或拟达到的效果。1.2.3抽查方式(如季度抽查、专项抽查或联动抽查等)。1.2.4抽查时间、批次、区域、经费预算等。1.3申请任务时间申请机构应在上一年的4月30日前,提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申请书》,申请书应加盖检验机构公章。2制定抽查方案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向监督司提交《20××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抽查方案),抽查方案应包含:2.1抽查产品的行业概况本次抽查产品的主要特征介绍,全国企业数量及年总产(销)量、企业分布和产业集中区域,大中小型企业的数量、产量在行业中的比例等行业基本情况。2.2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本次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目前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历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情况,是否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2.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2.3.1采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名称和编号。见《关于修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265号公告)、《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17号公告)及后续公告。2.3.2对尚未制定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应参照《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质检监函〔2010〕21号)制定实施细则。2.4本次抽查方案与前几次抽查方案的比较本次抽查方案如果相对于上一次的抽查方案有所改动,请说明调整了哪些项目或内容,并说明理由。2.5抽查工作分工和进度要求2.5.1抽查任务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检验机构共同承担时,要明确牵头机构和参加机构。2.5.2根据产品的属性和区域特点,明确各承检机构的分工和各阶段工作(如抽样、检验、结果确认、材料汇总等)的时间节点。2.6经费预算2.6.1本着非盈利的原则,经费预算应科学合理。费用包括:样品购置费(抽查食品时)、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其他,详见附件2-1《××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经费预算表》、附件2-2《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经费检验项目说明表》、附件2-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简明申报表》。2.6.2检验机构应注明每种产品的平均监督抽查费用。如果是两家或两家以上检验机构承担一种产品的抽查,那么每家机构的经费预算表中,每种产品的检验费要保持一致。2.7拟抽查企业名单2.7.1确定抽查企业名单,名单中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拟抽查批次数的150%。特殊情况需抽取名单外的企业时,应及时报牵头机构,由牵头机构汇总报监督司备案。2.7.2抽查企业中应兼顾大、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具有行业代表性。32.7.3跟踪抽查企业名单。2.8其他2.8.1承检机构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2.8.2对需要在被抽查企业现场检验产品或产品部分项目的,承检机构应制定统一的现场检验规程。2.8.3承检机构的资质认定授权有效期说明。抽检时段内不在有效期内的不能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2.8.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方案》的封面上应加盖承检机构的公章,方案提交监督司一份,每家承检机构各保存一份。抽查方案电子版报监督司。3下达抽查任务监督司在确定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后,组织各承检机构召开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布置会,正式将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下达给各承检机构,主要包括反馈、签到、培训、方案评审、领取文书和任务数据库等步骤。3.1反馈监督司将任务布置会的通知发送各承检机构。各牵头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填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信息表》(附件3-1)和《产品检测项目表》(附件3-2),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至监督司。各承检机构应按通知的要求准时参加会议。3.2签到在召开会议之前,各承检机构相关人员必须按时签到,并认真填写签到表中的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同时,应重点注意该产品抽查方案的评审时间和地点。3.3培训监督司组织对各承检机构进行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流程、抽样要求、异议处理要求、上报材料要求、国抽软件培训等。各承检机构的国抽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培训。43.4方案评审各承检机构按评审计划,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交相应的技术评审组评审。如果两家及两家以上检验机构共同承担任务,牵头机构负责组织讨论,确定方案。如方案需要预审,可提前发技术评审组(预审方案不得包括拟抽查企业名单)。参加方案评审时,牵头机构应携带方案(电子版和两份纸质版)、相关标准、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信息表(电子版)(附件3-3);各承检机构需携带经费预算表(含经费检验项目说明表和简明申报表)(电子版和一份纸质版)、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附件3-4)、授权证书复印件(加盖承检机构公章)。技术评审组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方案评审意见表》(附件3-5)中确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审要点进行评审。抽查方案评审通过后实行备案管理,承检机构不得在监督抽查过程中擅自更改内容。3.4.1方案格式应按方案的格式要求编写,内容完整。3.4.2承检机构分工和工作计划进度应明确各承检机构的分工、抽样区域、抽样批次、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节点,时间安排应合理。3.4.3抽查目标明确性应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方案评审意见表》中评审要点关注的内容进行描述,“跟踪评估上次不合格企业整改情况”和“突出抽查产业集中区质量情况”两项一般应详细描述。3.4.4抽检依据适用性应采用实施规范。特殊情况未采用实施规范或无实施规范的,需参照规范制定实施细则。3.4.5抽检项目针对性未采用实施规范或无实施规范的,重点评审项目的针对性是否符合评审要点的要求。本次抽查方案与以前抽查方案检验项目的差异性应加5以说明。3.4.6抽样设计合理性原则上,上次抽查不合格企业应进行跟踪,具有产业集中区的应明确集中区域,产业集中区和大中小型企业的产量在行业中的比例应在方案中说明。特殊情况按抽查要求设计抽样方案。3.4.7承检资质有效性承检机构应提供承检产品的授权资质证书和该产品的资质证书附件(复印件)。3.5领取文书在产品抽查方案通过评审后,各承检机构领取相应的文书,包括《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委托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首先,领取并填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使用情况说明表》(附件3-6)。通知书为一式三联无碳复写,承检机构应现场填写通知书中的抽查产品名称、承检机构名称、有效期等信息和《通知书使用情况说明表》中的领取总数。填写完毕后,再领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书分为上下两栏,填写完后由监督司签发,加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专用章,将存根栏留存于监督司,正文交于承检机构。最后,按照计划抽查的企业数,一家企业一份,领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上报抽查结果时,应将填写完整的通知书第三联(由国家质检总局留存的蓝联)和《通知书使用情况说明表》单独装订在一起,并将作废的和未使用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附后,一并交回监督司。3.6领取任务数据库文书领取完毕后,牵头机构必须将抽查方案、经费预算表和拟抽查企业名单的电子版提交监督司,同时领取由国抽软件下发的任务数据库。64实施抽样检验4.1抽样前的准备4.1.1抽样前培训承检机构应对参与抽查任务的抽样、检验、报告编制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总局公告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相关的产品标准,以及本次抽查方案;熟悉《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的有关承诺;讲解国家监督抽查有关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提出抽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4.1.2抽样人员确定开展抽样工作前,各承检机构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及其分组、分工(必要时),填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附件4-1)报牵头机构,由牵头机构汇总上报监督司。4.1.3联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承检机构应联系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要进行抽查的产品品种、抽查时间及抽样人员。4.2抽样过程4.2.1抽查工作不得预先通知企业,采取突击抽查方式。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时应着装整齐。4.2.2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或复印件)、注明抽查内容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企业阅读通知书背面的企业须知,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4.2.3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含存放区)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其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74.2.4不得抽样的情形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6)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4.2.5封样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立即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承检机构公章的封条,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纸质封条(例如薄棉纸封条、擦镜纸封条等)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抽样人员应观察、分析样品的可调整部位、运转部位、控制箱/柜、控制器、锁具或锁孔等部位,包装箱的上、下、四周等箱板或纸板的拼接处等,确定封样部位和标记,以防止出现可能的漏洞。封条上应有被抽查企业和抽样人员双方的签名,注明抽样日期,并由双方确认封条牢固。封条的材质、格式(横式或竖式)、尺寸大小可由承检机构根据抽样需要确定。为确保样品的真实性,需要时,抽样人员可采取铅封、漆封、蜡封、敲打钢印、拍照、特殊材料等适宜的其他附加防拆封措施。4.2.6抽样单填写(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附8件4-2),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查企业盖章或签字确认;(2)抽样单上企业名称应严格按照企业营业执照填写。企业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3)抽样单上产品名称应按照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等标注信息填写。若无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的,可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名称由企业提供”,并由企业签字确认。若标注的产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产品的“标识名称”和“标准名称”。检验报告上的“产品名称”参照本条规定填写。如:被抽查的床上用品,产品的标识名称为“花开富贵”,无法反映产品真实属性,抽样单“产品名称”则应填写为“花开富贵(床上用品)”;(4)被抽查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受检单位信息应填写委托方信息,生产单位信息应填写被委托方(实际生产企业)信息,并需受检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同时,向被抽查企业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5)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被抽查批次产品的单价、货值、销售额等信息;(6)必要时,抽样单备注栏中还可注明产品加工工艺等信息;(7)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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